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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年连续盈利)

(2)三年内连续发债,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a、如果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

如09年下半年发了10亿债,10年上半年又发10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

如07年发了10亿债,09年再发10亿债,考虑到08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年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的影响,只需单独考虑相关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09年发行的10亿债券的利息负担。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注: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利率的确定:

通常为Shibor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

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本利差的影响因素:

信用风险、发行期限等

(1)信用风险的判断:

信用评级:

2007年开始双评级制度,即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对评级机构的要求:

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不得更换。

信用评级高,发行利率低;评级低,发行利率高。

实务中,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以无担保

(2)期限对利率的影响

国债利率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债利率通常为M+N

如发行7年期债券,即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5+2

M+N的年限时国家发改委不赞成前短后长的模式,如2+3的模式。

 

三、发改委对于城投类、园区开发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要求

(1)对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其他情况也建议提供。

若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包括本次拟发债金额)水平超过100%,其发债申请不予受理。

但根据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将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需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12%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发行人资产有效性的要求

(1)发改委要求对于注入发债主体的土地资产,必须手续齐全且按照法律法规缴纳土地价款和税金。

对于出让性质的土地,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出让方式获取)或招拍挂流程文件(招拍挂方式获取)、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契税发票;对于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除需提供政府划拨注入的红头文件外,其土地入账价值按评估价值入账的,需经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时,需实地勘察企业土地资产状况,检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情况,并认真对比核实评估入账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虚高,并出具勘察报告;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土地资产评估机构需为出具的土地资产证明文件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

(2)对城投企业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以及存续不满3年合并进入公司的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3)净资产的年增长率不能超过100%。

3、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自身收益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营业类收入与补贴类收入之比大于7:

3(其中2011年上报的仅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准;2012年上报的以2010和2011两年平均数为准;2012年及以后上报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准)。

4、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需可覆盖债券一年的利息

在计算该发债条件中“净利润”时,可按照公司三年连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

5、募投项目需可自身盈利,不能来自政府回购或补贴

受43号文影响,目前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需在未来产生足以覆盖投资的现金流回报,且现金流不能来自政府回购或补贴。

因此现阶段企业债券多采用如棚户区改造,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可收费道路、桥梁建设,发电等未来有足量现金流收入的项目。

但发改委对项目收益债的收入来源要求大大放松,政府补贴可占项目收入的50%。

6、发行人应收款项要求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的40%,需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的60%,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有特殊理由且已核实政府有关部门不存在违规调用资金或违约情况的,经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

7、债券担保要求

(1)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上限放宽至65%和75%;二者主体评级为AA+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为AAA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则放宽至75%、85%。

(2)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特殊情况经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

8、对发行人连续发债的监管要求

(1)本期债券申报日距上次债券申报受理日应超过1年。

(2)已发债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供对已发债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

9、对发行人高利融资相关要求

(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的承诺性文件。

(2)对于发行人2013年以后的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倍以上的,确认该项累计额度未超过总负债规模10%,累计额度不超过10%的,将不予受理。

10、对发行人私募融资要求

对发债城投企业,如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要业务收入主要依据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需承诺债券存续期内不会采取私募融资方式。

  四、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

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

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3.企业债发行程序

(一)选择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券商作为主承销商,联合其他券商组成承销团队,主承销要承担组织发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主承销商对本次发债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人主体评和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次发债承销协议,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募集资金归集帐户监管协议、偿债专户监管协议,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市政府同意发债意见、地方政府综合财力表等。

(二)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转报至国家发改委。

(三)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算意见,再由发改委财经司复审。

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五)发改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本次发债确定利率区间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发改委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文件后,确定印发企业债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发行。

 五、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注:

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不同类型企业债券的发行要求

不同类型企业债券,发行要求也不一样,不同类型的企业债券分别有平台债、保障房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这四个类型的企业债券都有其特殊的发行和审核要求,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平台债的特殊要求

1、主体资格认定

拟发债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精神,并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清理规范后的平台公司。

上报发行申请材料时地方政府应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2)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营业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发行规模认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行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

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

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3)发债规模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4、提前分期还本要求。

(二)、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要求如下: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

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回笼资金。

3、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企业申请对待。

4、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特殊要求

1、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由单一企业(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3、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制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4、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5、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2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3、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3)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4)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5)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4、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七、企业债券发行及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如扩大业务规模,筹建新项目,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弥补亏损等。

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时,便需要向外部筹资,比如:

发行债券。

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企业发行债券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股票经常是溢价发行,故股票筹资的实际成本较低,而且筹集的资金不用偿还,没有债务负担。

但股票发行手续复杂,前期准备时间长,还要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受到的制约较多。

此外,增发股票还导致股权稀释,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较为方便,能较快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信贷的期限一般较短,资金的使用范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有时信贷还附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而且,在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时,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贷款。

相对而言,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已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筹资和向银行借款的不足。

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

企业在决定通过债券筹集资金后,接着就要考虑发行何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发行债券的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

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

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发行额。

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

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

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

2、债券面值。

债券面值即债券系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

3、债券的期限。

从债券发行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

企业通常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

一般而言,当资金需求量较大,债券流通市场较发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否则,应发行短期债券。

4、债券的偿还方式。

按照债券的偿还日期的不同,债券的偿还方式可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三种或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两种;按照债券的偿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货币偿还、以债券偿还和以股票偿还三种。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做出决定。

5、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

6、付息方式。

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

企业可根据债券期限情况、筹资成本要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确定不同的付息方式,如对中长期债券可采取分期付息方式,按年、半年或按季度付息等,对短期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息方式等。

7、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即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价格。

8、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三种。

选择不同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与市场收益率相近。

因此。

企业可根据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供求情况抉择。

9、发行方式。

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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