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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不能到岗工作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因私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须请事、病假的,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情况紧急,难以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经过电话向相应领导请假,报办公室备案,后补书面手续。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带薪假之规定请假的,报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经过电话履行相关手续,后补书面手续。

第五条员工超假不能按时回公司上班,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延假,程序同样按请假长短逐级审批,回公司后补办请假单。

第六条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未按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的,按照每小时计算扣除相应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通报。

第八条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当月事、病、休假情况核定工资扣除情况。

第二章事假

第九条事假工资扣发,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除,即:

应扣除的事假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请假时间。

第十条员工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天,累计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

第三章病假

第十一条病假需提供医院就医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

本公司

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计算周期

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

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内

5年以上,以下

9个月

15个月内

以上,以下

12个月

18个月内

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

第十三条病假期间(含非因工负伤),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①连续工龄不满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7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8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9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100%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超过6个月的:

①连续工龄不满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5%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70%计发。

第十四条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应与第二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如在病假期间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

第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章 带薪假

第一节 年休假

第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九条新员工进入公司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需提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1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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