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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通用本.docx

招标文件通用本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综合评分法试行范本

(通用本)

2015年版

使用说明

1.《莆田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2015年版)(以下简称《房建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2.《房建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分为《合理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范本》两种招标文件范本,分别适用于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

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中标人的房建项目继续延用《随机抽取法施工招标试行范本》(2013年版)。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适合的房屋建筑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3.《合理低价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各由《专用本》和《通用本》两部分内容组成,《专用本》和《通用本》互相配套使用。

《专用本》和《通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

《通用本》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部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在《专用本》中列出。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4.《房建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以空格带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

 

第1章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节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

1.1.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一个或多个标段)和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

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4.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招标项目的拟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形式

2.1.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提出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2.2.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2.3.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4.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资格审查方式

3.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

3.2.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4.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须知第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有约束力。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按规定指定一家作为主办方,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和义务,并且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

4.2.3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成员具有多种资质的,以在联合体中提供的资质为准;在联合体中提供相同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但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除外;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

(8)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4)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或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或莆田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处在公告明确限制投标期限内的;

(15)投标人或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存在《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第四条第七款: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规定情形的;

(16)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

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分包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二)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组成

12.1.招标文件由《专用本》和《通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招标公告

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第6章  招标图纸

第7章技术文件准和要求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12.2.除本投标须知第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3.招标文件的澄清

13.1.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

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13.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前15日在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网公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3.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4.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14.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在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网公布。

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2.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综合(信用)标组成。

15.1.资格审查文件

15.1.1.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资格审查申请函附表:

附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附表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附表4授权委托书

附表5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

附表6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附表7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表8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附表9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附表10财务状况表

附表11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附表12其他资料

15.2.商务文件

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说明;

3)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只一个单项工程可不编制);

4)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只一个单位工程可不编制);

5)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①暂列金额明细表;

②计日工表;

③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

9)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含定额);

10)设备清单与计价表;

11)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

13)甲供材料项目与价格表;

14)主要材料项目与价格表;

(4)签署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

(5)其他资料。

备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第7)、10)、13)项表格内容为空时可不编制。

15.3.技术文件

15.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文件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7)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8)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综合(信用)文件

15.4.1综合(信用)文件主要包括:

15.4.1.1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各有一项以上类似工程业绩;

15.4.1.2投标人应按照《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审查文件格式”中附表11的格式要求填写各项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并提交各项业绩证明的相关资料,因投标人不按规定填写各项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提交的业绩证明相关资料不全的或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该业绩不予评分。

15.4.2.承诺质量、工期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有相应的具体措施;

15.4.3服务承诺或实质性优惠条件;

.4企业荣誉及其他。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报价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和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相应要求编制。

16.2.投标报价编制应满足第7章“技术文件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6.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3条的有关要求。

17.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7.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8.投标有效期

18.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8.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

19.2.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9.3.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以退回:

19.3.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9.3.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的;

19.3.3 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19.3.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19.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投标文件编制

20.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

20.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0.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文件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四)投标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2.逾期未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1.3.投标文件没有体现工程项目名称或投标人名称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1.4.被招标人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拒绝领回的,招标人将邮寄退还投标人或按机要件销毁。

21.5.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拒绝领回的,招标人将邮寄退还投标人或按机要件销毁。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21、22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还要在外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对投标报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2.3.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签署或盖章。

(五)开标

23.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2条递交的补充、修改与撤回通知书,但按本须知第22条递交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开标时公布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

24.开标程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

(3)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首先核对投标人代表身份,公布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的内容。

公开开标的内容记录在案;

(6)公开抽取随机参数的;

(7)计算工程评标基准价并当场公布;

(8)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7.评标

27.1.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

27.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有关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和问题的澄清的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2和附件2-3。

27.3.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市发改委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组建特别专家库并随机抽取确定。

(七)合同授予

28.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4)。

29.中标公示

29.1.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10日。

部分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可将公示时间压缩至5日以上。

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9.2.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30.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30.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

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

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

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

30.2.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3.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31.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31.4.中标人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2.重新招标

3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33.招投标活动纪律

33.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3.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3.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33.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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