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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1.变更签证控制的总体原则

2.

2.1.限权签证:

经办人按规定的工程变更签证权限办理洽商内部审核会签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核前,不得越权签证。

2.2.

2.3.即时签证:

经办人按规定的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后补。

2.4.

2.5.先定后干:

原则上对所有签证都要先定价后实施,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例外。

特殊情况是指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

2.6.

2.7.每单一算:

每份变更、洽商、签证单只能记录一项事件,对应一份合同,并且须单独编制预算。

2.8.

2.9.一月一清:

次月应完成对上月变更签证的核对、洽谈、确认、成册与存档。

2.10.

2.11.完工确认:

当变更、洽商、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须在覆盖之前确认。

2.12.

2.13.原件结算:

只有工程变更签证的原件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14.

2.15.复审:

变更签证费用经预算部专业工程师确定后再由预算部经理确认审核。

2.16.

2.17.法律约束:

除非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为闭口包死合同,其它均须将《关于变更签证事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或在合同条款中体现。

2.18.

3.变更意向确认程序

4.

4.1.变更意向来自公司内部:

提出部门将变更意向提交技术部,技术部协调预算合同部专业工程师对变更内容进行估价,并据此估价在OA上填写<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OA审批流程→工程部现场专业工程师对外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4.2.

4.3.变更意向来自设计单位:

由技术部确认变更可行、必要后转预算合同部专业工程师估算变更费用并OA填写<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OA审批流程→工程部现场专业工程师对外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4.4.

4.5.变更意向来自施工单位:

工程部现场专业工程师依据施工单位费用预算OA填写<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OA审批流程→工程部现场专业工程师对外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4.6.

4.7.现场对外办理变更签证的具体签认顺序由工程部经理负责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讨论确定。

4.8.

5.变更签证签认权限及审核职责、审核时限

6.

6.1.变更签证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6.2.

(1)单张变更费用(含返工)在10000元以内的,由工程部经理批准;

(2)

(3)单张变更费用(含返工)在10000~30000元以内的,经技术部、工程部、预算合同部经理审核后,由工程副总批准;

(4)

(5)单张变更费用(含返工)在30000元以上的,经技术部、工程部、预算合同部经理及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6)

6.3.变更签证的审核职责

6.4.

(1)现场专业工程师:

变更是否必要、可行;洽商填写是否确切;附图及其尺寸标注是否完整、正确,与实际工程是否相符;现场签证工程量是否正确;是否涉及销售合同要约的变更。

(2)

(3)预算合同部工程师:

给出洽商估价;审核洽商变更是否合理,增减帐与合同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工程量描述是否正确。

(4)

(5)工程部经理:

变更是否必要、可行,综合评估对整体工程进度、质量和相关专业的连带影响,是否涉及销售合同要约的变更。

(6)

(7)技术部:

从技术角度审核变更方案是否必要、最优。

(8)

(9)预算合同部经理:

从成本控制角度审核变更方案是否最优、估价是否合理。

(10)

(11)副总经理/总经理:

授权范围内综合评定。

(12)

不恰当的变更洽商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由违规签认或未尽到审核职责的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6.5.变更签证的审核时限

6.6.

(1)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估价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各个审核环节应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技术洽商应在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下发,涉及经济费用的洽商应在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下发。

(2)

(3)造价变动在二十万元以上重大设计变更,根据进度需要确定签订时间,一般控制在十个工作日内下发。

(4)

(5)紧急情况下(指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损失扩大)可使用变更洽商加急审批程序,专业工程师提出→工程部经理批准/复核(一般事项)→工程副总批准(重大事项)。

加急程序签批后3日内均须将完整审核资料报合同预算部备案。

(6)

6.7.OA归档《变更签证内部审批单》由工程部助理负责编号、装订、存档,编号应连续、唯一。

每月工程部助理将该审批单复印件预算合同部备案。

6.8.

7.变更签证有关要求

8.

8.1.所有的变更签证均须包含如下内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所涉及的图号以及技术要求、作法,用文字不能描述清楚的须附图。

8.2.

8.3.凡是能够通过原图或洽商附图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量的,洽商中不标注具体工程量。

不能通过图纸测算工程量的,应注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工程量增(减)量。

8.4.

8.5.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须明确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及其包含内容。

8.6.

8.7.对于工程隐蔽后将无法准确核算费用的签证须在对外签署的洽商/签证单中明确注明“双方确认变更签证费用后方可将隐蔽部位覆盖,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计取费用”。

8.8.

8.9.所有变更签证均需项目专业工程师与工程部经理共同对外签认。

8.10.

8.11.所有变更签证,均须在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后方可准许施工方开始实施。

8.12.

8.13.变更签证由工程部助理进行连续、唯一编号,签字确认后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工程部助理应设置变更洽商文件交付记录,交付对方文件时须要求对方签收。

8.14.

8.15.工程部助理负责整理和建立工程洽商台账,进行分类管理,次月10日前应将上月所有盖章原件移交预算合同部,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8.16.

8.17.工程部助理负责督办和跟踪所有OA会签手续的签批过程,并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将内部签批文件泄露给外界相关单位。

8.18.

9.变更签证实施结果的确认

10.

当变更洽商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项目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须共同对变更签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0日内与施工单位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11.变更签证费用的审核与结算

12.

12.1.一般情况下变更签证费用按月审核。

12.2.

12.3.每张变更洽商对应一份完整预算,不得以汇总方式编制多项变更洽商事项的预算。

12.4.

12.5.每月10日之前,工程部督促施工单位提报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如监理合同有约定的)上月所发生的变更洽商费用预算,现场专业工程师确认项目所对应的变更签证有效后报预算合同部,预算合同部专业工程师在确认变更签证内部审核手续有效后审核费用预算,经预算合同部经理复核后进入变更洽商费用会签程序。

12.6.

12.7.变更洽商费用会签程序:

预算合同部预算工程师初审→预算合同部经理复审→工程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12.8.

12.9.一般情况下,预算合同部每月20日之前应与施工单位完成变更签证费用核对,每月30日之前完成内部会签。

12.10.

12.11.预算合同部负责根据公司会签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变更签证预算费用确认手续。

12.12.

12.13.变更签证费用结算:

经现场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共同签字确认“洽商内容已完整实施”的变更签证单的费用方可计入结算。

预算合同部经理负责在结算时对相关手续进行审查。

12.14.

 

附件1:

变更签证台帐

附件2:

<关于变更签证事项的协议>格式

附件3:

变更、洽商流程

附件4:

变更洽商预算费用月结流程

 

附件1

变更签证台帐

工程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变更签证

编号

内部确认单编号

变更签证

日期

提出单位

变更主要内容

变更实施验收确认

专业工程师

工程部经理

附件2

关于变更签证事项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地办理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手续,并按有关约定支付变更签证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1.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有甲方指定人员签名并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人员的签名并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以及甲方指定人员签署的“此项洽商已按洽商内容完整实施”的字样,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2.

3.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签证式样如下:

4.

 

(甲方签章式样)(乙方签章式样)

 

甲方代表签名式样:

乙方代表签名式样: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

电气专业:

电气专业:

水暖专业:

水暖专业:

其它签证:

其它签证: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1.变更、签证计价方式和时限严格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

乙方不得提出此审核时限内的工期误工等索赔。

2.

3.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单编制一份完整预算书,提交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书。

4.

5.甲方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乙方应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甲方(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逾期上报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对于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的洽商,如乙方未办理相关洽商或未能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应预算,则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按甲方测算的结果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对于乙方上报的符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或本协议要求的变更签证预算书,甲方应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审核或批复意见,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上报的资料。

6.

7.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内容: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除非洽商单上另有说明该单价均为已含管理费和利润的综合单价)。

8.

9.单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造价超过20万元时,双方必须就此变更、签证签订加盖与原合同相同印章的补充协议后方属有效,否则甲方可以不予结算费用。

10.

11.每月日前,双方应就截至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格的变更、签证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在月底之前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对于该清单中没有记载的变更签证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款项。

12.

第四条其它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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