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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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

昆政发[1997]78号

发布日期:

1997-11-28

执行日期:

1997-11-28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三章场容场貌管理

 

第四章生活卫生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六章文明建设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外侧200米、温泉旅游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海埂公路两侧200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林风景区,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是进行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施工现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原则。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五华区、盘龙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山区、官渡区、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须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及地下设施的安全。

施工单位因采取保证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场容场貌管理

 

第十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现场内临时水、电的管线敷设和道路的修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道路原则上要求采用“硬地法”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坚实、平坦畅通。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临时给水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采用围栏施工,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表面抹灰刷白并做到整洁、美观、无缺损,地面以上各类建筑、构筑物,应当按施工规范搭设外脚手架,并采用密目安全网对脚手架进行封闭。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等。

标牌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

各种料具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施工区域与生活区严格分隔、危险区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四章生活卫生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办公室、生活设施。

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内严禁职工和民工自行开伙。

食堂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30M以外,做到平整、清洁、无污水。

食堂应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二、生、熟食品应分开,有防蝇设施。

食堂炊具放置有序,及时消毒。

 

三、食堂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合格证。

 

四、未设置食堂的工地,应采用送餐方法解决职工、民工就餐问题,并在工地设置文明卫生的售餐、就餐点。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序。

 

二、一般不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三、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医疗保健室、更衣室等。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抹灰刷白,设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孳生;高层建筑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落实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和施工现场外。

污水、泥浆水要经沉淀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三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工地现场随意熔融沥青、油染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性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严禁从高层或多层建筑的高处往下抛撒建筑垃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施工,对产业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

夜间11点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夜间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街道。

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建筑垃圾应清运到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在昆明市建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章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班(组)文明建设,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文明素质。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工地周边单位搞好合作,积极开展共建文明施工现场活动,发挥文明窗口的作用,树立建筑良好形象。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条对在创建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选,由条块推荐申报,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综合考核评定。

 

第三十二条对荣获“昆明市城市建筑安全文明卫生样板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有20%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一、二级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有15%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三、四级企业,授予“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优胜单位”称号,并做为企业资质升级,安全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对于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和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事故的施工现场,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未获得“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停止参加投标,资质年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停工整改、处以1000元一5000元罚款或吊扣施工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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