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转让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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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转让证明书
地皮转让证明书
篇一: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来源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
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
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
(如:
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4)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篇二:
土地权源证明书
土地权源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
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保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
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
一、个人商品套房:
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
(一)、协议转让形式: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
5、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其他材料
三、单位用地:
(一)、协议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三)、委托拍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其他材料
(四)、国有企业转让: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证照
6、企业章程
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8、其他材料
(五)、集体企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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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转让证明书)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篇三: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资料清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证件名称: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
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
(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
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
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篇二: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
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
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篇三: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
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
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
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
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
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
行公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