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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Q/SY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SYBGP·G0237-2007

代替Q/SYBGP·G0237-200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7-11-15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Q/SYBGP·G0237-200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与Q/SYBGP·G0237-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两章;

   ——增加了关于“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删除了“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附则”三章;

   ——删除了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卫生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

于淑敏、李识宇、尹洪雷、孙克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BGP·G0237-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消防安全档案、灭火器配置、其他消防设施设置原则与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Q/SYBGP·G0207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四号令1998年9月1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3 术语

3.1 灭火器配置场所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

   本标准所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包括:

   ——会议及活动中心、物探队营地、档案馆、厂房、通讯总站、服务器机房、大型停车场、高层办公楼、医院、幼儿园、电视台;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

   ——大型计算机房、磁带库、资料库;

   ——公众聚集场所:

地震队员工餐厅、商场、宾馆、电影院、会议厅、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3.3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距离。

3.4 计算单元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3.5 灭火级别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4 一般要求

4.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和各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4.3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 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

4.5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6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电影院、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窗帘、帷幕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定期对其进行阻燃处理。

4.7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应执行Q/SYBGP·G0207。

4.8 公众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各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4.9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10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但不应有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1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4.12 共用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举办集会等大型活动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

4.13 各院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4.14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消防设备、设施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5 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

5.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组织HSE审核和检查时,应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应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

检查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泵的完好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应无违章情况;

   ——消防值班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安全、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消防安全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它。

5.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现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定期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按照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整改,存档备查。

5.4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5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应建立灭火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6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6.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有关消防规则、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组织的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3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组织新上岗和转岗人员岗前的HSE培训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4 公众聚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6.5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维修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

7.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消防组织机构:

灭火组、通讯组、疏散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7.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时,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应对预案进行评价,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演练应留有演练记录。

7.3 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保留演练记录。

并按照应急管理程序要求评价、完善预案。

8 消防安全档案

8.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8.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评价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3 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和HSE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9 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置应根据灭火器配置的单元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火灾、危险等级和保护面积等,计算确定适用的灭火器类型和配备数量。

9.1 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见附录A。

9.2 危险等级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见附录B。

9.3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9.3.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为米

危险等级

手提型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9.3.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为米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9.3.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9.3.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9.4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9.4.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50

75

100

9.4.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0.5

1.0

1.5

9.4.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确定。

9.4.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高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9.5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9.5.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9.5.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9.5.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9.5.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9.5.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9.5.6 在选择灭火器适用性和了解灭火机理时参照附录C的规定。

9.5.7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9.5.8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磷酸铵盐灭火器。

9.5.9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或选择配置可扑灭A、B、C、E多类火灾的磷酸铵盐干粉(俗称ABC干粉)灭火器。

9.5.10 不相容的灭火剂见附录D。

9.6 灭火器的设置

9.6.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9.6.2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9.6.3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有要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9.6.4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防晒、防雨措施。

9.6.5 不得将灭火器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附录E。

9.6.6 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9.6.7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9.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9.7.1 一般规定

9.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

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灭火器灭火级别基本参数见附录F。

9.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9.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一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配备数量按以下要求计算确定。

9.7.2 计算单元

9.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一层楼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当一层楼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9.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9.7.3 配置设计计算

9.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式

(1)计算:

        Q=KS/U……………………………………………………

(1)

   式中: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9.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5的规定取值。

表5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K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0.9

设有灭火系统

0.7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0.5

可燃物露天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气体储罐区

0.3

9.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场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式

(2)计算:

   Q=1.3KS/U…………………………………………………

(2)

9.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式(3)计算:

   Qe=Q/N………………………………………………………(3)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9.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9.7.3.6 灭火器配置计算范例见附录G。

10 消防设施管理与要求

10.1 消防车道

10.1.1 院区内应当合理规划,设置消防车道。

10.1.2 以下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045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

   ——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10.1.3 消防车道应满足抗灾救灾和疏散要求。

10.1.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道。

当建设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10.2 防火墙

10.2.1 建筑物内设置的防火墙,应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10.2.2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当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能自行关闭。

10.2.3 严禁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体将缝隙填塞密实。

10.3 防火门

10.3.1 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能自行关闭。

10.3.2 防火门上部的缝隙、孔洞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充,并应达到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10.4 安全出口

10.4.1 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建造时,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有明显标识。

10.4.2 凡有人工作或居住期间的建筑物,安全出口不得堵(封)死,安全出口门也不得锁死。

10.4.3 通往安全出口的通道要保持畅通,禁止在通道上堆放杂物及其他影响疏散的物品。

10.5 消火栓系统

10.5.1 院区、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应确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10.5.2 地下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内容主要包括:

   ——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闭杆,观察其灵活性,当有不灵活现象时应加注润滑油;

   ——检查橡胶垫圈等密封件应无损坏、老化或丢失等情况;

   ——检查栓体外表油漆应无脱落、无锈蚀,有脱落、锈蚀现象应及时修补;

   ——入冬前检查消火栓的防冻设施应完好;

   ——重点部位消火栓,每年应逐一进行一次出水试验;非重点部位消火栓按其总数的10%—20%进行实际出水试验;

   ——随时清除消火栓井周围及井内可能积存的杂物;

   ——保持室外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标志的完整有效。

10.5.3 地上消火栓维护保养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动杆,检查其灵活性,当发现有不灵活现象时应加注润滑油;

   ——检查出水口闷盖,应密封完好,无缺损;

   ——检查栓体外表油漆应无剥落,无锈蚀,有脱落、锈蚀现象应及时修补;

   ——每年开春后入冬前对地上消火栓逐一进行出水试验;

   ——定期检查消火栓前端阀门井;

   ——保持配套器材的完备有效。

10.5.4 除对消防栓进行一般检查外,还应根据不同品牌消火栓的特点进行专项检查与维护。

10.5.5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检查还应包括与有关单位联合进行的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的一般性检查等。

10.5.6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10.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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