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036284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DOCX 页数:92 大小:141.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2页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2页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2页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2页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9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docx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

  1.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学习重点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机关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

  4.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行政机关的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

  决定纵向结构形式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一是管理幅度。

所谓管理层次,就是纵向结构的等级层次,有多少等级层次就有多少管理层次。

如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四个层次。

每级政府又有若干管理层次,如国务院有部(委)、司(局)、处(室)等层次;省政府有厅(局)、处(室)、科等层次。

所谓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

一般来说,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是成反比的。

  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指的是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横向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

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之间,部(委)内部各司(局)之间,厅(局)内各处(室)之间,都是一种平行协调关系,共同对一个上级负责,这样就构成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

  研究行政机关的结构,有利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设置和调整行政机关,寻求和建立适当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保证行政机关协调地、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

  四、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

  2.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

通常,行政机关都是将层级制与职能制结合起来运用,以层级制为基础,在每一层次又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又由分管各种事务的若干单位组成。

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3.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五、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

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1.制定规章权;

  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

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规章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

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