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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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附件1: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
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
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将制定本省(区、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
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
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第四章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对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教育部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2: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平均数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
一个初中生=1:
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
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
一个高中生=1:
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
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
各省(区、市)在制定本部分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赋以相应分值。
七、《办法》第六条公众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进行,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
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
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进行,走访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解读
中国网 时间:
2012-05-29 发表评论>>
督导办负责人就《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1.《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有什么意义?
答: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纲要目标,2011年教育部与2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明确了分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两大核心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成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使这项工作切实得到落实,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的通知,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大措施。
通过开展均衡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有力的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这项督导评估制度,也是继“两基”督导评估制度后,在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
2.《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怎么形成的?
答:
几年前就开始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的研究工作。
几年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行理论研究。
组织多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加的科研团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原则、内容、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进行研究论证,并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全国3000多个县级单位的30多万所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距进行了模拟计算。
同时,也吸纳了一些地方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二是进行实践研究。
对十几个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在全国312个县开展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试点研究。
在指标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又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了160个县、22个地级市,对300余名政府官员、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教育科研部门专家学者、中小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人士进行了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
三是召开专题研讨会。
召开专题研讨会20多次,邀请了专家、科研人员、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校长和教师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对均衡督导评估体系进行反复研讨。
根据研究成果,拟定了《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初稿,并多次向全国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教育部有关司局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督导评估暂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
明确督导评估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并且要求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
督促政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
二是注重实效。
评估认定以结果性评估为主,即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差距的评估为重点。
同时,评估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引导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积极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把行政性评估与广大群众的实际感受结合起来,将公众评价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努力缩小校际间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
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
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这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两个方面。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
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
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
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5.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答: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
确定这个程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充分体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县级自评环节中,可以更好地实现“以评促建”的原则。
二是逐级督导评估,做到层层把关,以保证质量。
三是体现国家意志,以省为主实施,国家规定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标准和工作程序,省级组织评估,国家最终审核认定。
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
同时,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所辖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答:
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
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
均衡督导评估中校际间差距的评估是以学校为单位采集数据,并作为评估依据。
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推进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作用,在计算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状况时,运用了统计学中常用的差异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
最终用数据说话,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严肃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
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
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
这次督导评估体系最大的创新就是体现公众的参与性。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教育督导始终强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
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更加了解身边的每一所学校,以逐步缓解择校的矛盾。
此次《办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
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
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7.《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评估认定的县所要达到的前提条件,也称为“门槛”,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
《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防止低水平均衡。
理解均衡不能片面,校际间差距小、均衡水平高的县,不一定就是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标准。
因此,设定“门槛”,就是要保证在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达到本省标准,成为合格学校,在此基础上再追求均衡。
二是进一步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通过“门槛”的设定,也是尽快实现推进《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
8.均衡是动态的,是相对的。
均衡督导评估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
此次建立的均衡督导评估制度,不仅要求按照以往工作惯例加强过程督导及体现“以评促建”的原则。
同时,针对均衡发展的特殊性,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监测过程包括评估认定前与评估认定后,及时更新监测数据,实行动态变化的跟踪,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复查工作将在评估认定后有周期的开展,如复查中发现获得评估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标准的县,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通过过程督导、监测、复查等制度,旨在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9.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答:
首先是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律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督导部门将通过过程督导、正式评估、复查、监测、公布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造薄弱学校,努力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差距。
还将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工作不力的政府加以督促,责令整改。
其次是帮助各地进行自查自评、自我诊断。
《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与标准,督导部门可以根据8项校际间均衡评估指标的计算结果,进行过程性督导,通过计算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指导各县级政府针对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再次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及早实现。
结合《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各省已经提出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以县为单位的时间表。
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结合各省均衡发展工作规划和步骤,有力推进均衡目标任务的完成。
同时,通过缩小校际差距和薄弱学校的改造,可以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有效缓解当前存在的择校热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