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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概况新定义

新定义

   从1924年民国第三届全运会首次列武术套路为表演项目,武术开始遭到彻底破坏,直到世纪末其间半个多世纪,由于概念不清楚,武术在体育领域长期迷惘,一直沒有确切的定义。

   1988年12月,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武术分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武术学术专题研讨会”,专门为武术作了以下定义:

“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

(1)。

   将研讨会为“武术”的定义,把联项的几个字去掉,依照形式逻辑为事物定义的公式,就成为下面这个样子:

(被定义项)“武术”=(定义项种差)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套路和

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的+(邻近的属)体育项目

二、价值概念问题

   这是为伪武术所作的定义。

事物的定义是在所具有的实体概念范畴之内,表述相互间必然的逻辑关系,本书前面在为真武术定义的时候已经说了许多。

在这个伪武术定义中,除了一些实体修性、中国性、传统性等价值概念。

多年以来,这些语词长期出现在伪武术活动中,既存在所谓“中国武术”之类的说法,也存在所谓“传统武术”之类的内容,连《武术段位制理论教程》甚至也被冠以“中国”两个字,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说清这些问题:

(1)张三的武术很注重内外兼修,李四的武术很不注重内外兼修,但张三的武术是武术,李四的武术依然是武术,可见内外兼修性是或然的而不是必然的;

(2)武术在中国是中国武术,武术在美国就是美国武术,但中国武术是武术,美国武术也还是武术,可见中国性和美国性是或然的而不是必然的;

(3)武术在传统时代是传统武术,武术在现代可以成为现代武术,但传统武术是武术,现代武术也还是武术,可见传统性和现代性是或然的而不是必然的。

   人文范畴内的事物都具有民族性,体育当然也具有民族性。

说“中国武术”可以有两个意思:

①、武术在中国;②、中国的武术。

“武术在中国”与“武术在美国”是一个表述方式,“中国的武术”则是指武术的民族性而言。

西洋体操的审美意识是西洋体操的价值概念,中国武术的韵味是中国武术的价值概念,“审美”“韵味”都是体育文化民族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然而当以西洋体操竞赛的规则竞赛武术套路的时候,当以拳击之类的竞赛理念竞赛武术散打的时候,当以中华民族的音乐符号写作交响音乐的时候,当以美声唱京剧的时候,这些文化形式到底是民族的呢?

还是西洋的呢?

可见,人文范畴内事物的民族性也是或然的。

   总之,武术这些或然的价值概念,出现在为事物实体概念必然性质的定义中,都是错误的。

三、“注重内外兼修”问题

   武术的许多拳种的确都有类似的理念,譬如,《少林拳术秘诀》说:

“参正禅机,冀臻上乘,于是始有内外交修之旨,身心两修之功。

(1)这一段话的意思是说:

(1)“身心两修”之心,是指内在的精神修养,主观上需要在少林拳术之道中,用心去体悟那个不能用语言表述的天地万物之大道,是哲学性精神修养行为;

(2)“身心两修”之身,是指外在的生理机能,客观上即使是“内练一口气”, 同“外练筋骨皮”一样,都是体育性生理锻炼行为。

   上乘拳术当然是厉害的拳术,但厉害的拳术未必就是上乘拳术。

拳术是否厉害,在于科学的训练方法,不在于哲学的精神修养;禅是哲学,哲学的价值在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如果单纯追求厉害的拳术,少林拳术则不必要去“参正禅机”。

可见,“注重内外兼修”这句话不外乎是说,武术不但是外在的肌体运动,而且含有内在的精神修养等问题。

但如果把“内外交修之旨”和“身心两修之功”,全都理解为体育性生理锻炼行为,则是离谱太远了

(2)。

   体育中唯有中华武术才是注重内外兼修吗?

西方体育就不那么注重内外兼修吗?

大概并不是这样,据说西洋击剑就有很丰富的运动理念。

我们不能肯定西方体育是如何理解内外兼修的,但可以肯定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有许多不相同之处,“内外兼修”的内容和形式也会大不一样。

所以,我们虽然在价值概念方面同意说,中华武术具有中国式的内外兼修性,但这话也只可以放在为武术的中国性定义时说出来,而不必在为武术定义时说出来。

【⑴、⑵:

见,《中国武术史》第317页。

四、“中国传统”问题

   说武术是“中国传统的”有两个意思:

①、武术的中国性;②、武术的传统性。

也就是说,说中国武术与说传统武术,这两个问题根本就不在一个范畴。

关于武术的传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关于武术的中国性,需另辟一章我们专门再讨论。

1988年的“全国武术学术专题研讨会”主要是为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定义,定义中说它们是“中国”的时,其本意难道是要说它们都是“民族”的吗?

   套路(体操)运动含有西方体操竞赛规则的理念,有点像是以西洋美声唱京剧唱腔;散手(技击)运动从形式到内容,虽然含有武术散手的一些技法,但主要还是大量借鉴了现代体育技击类项目的其它内容。

这两种运动形式不但外国沒有,中国原本也沒有,如果说它们的中国性,纯粹是指民族性而言,那是颇可令人产生怀疑的。

   传统武术以应用为主要性质、以竞技为次要性质,而这两种运动形式都是以竞技为主要性质、应用为次要性质,是两个现代体育新项目,说它们是“传统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五、被定义项沒有邻近的属

   剝去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些价值概念,伪武术定义剩余的部分如下:

“武术”=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

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体育项目。

   从传统武术到伪武术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知道:

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是两个小的普遍概念,“武术”含有这两个小的普遍概念之后就成了一个大的普遍概念。

这使我们在上一章就已经明白了一个道理:

在伪武术定义中,被定义项“武术”和邻近的属“体育项目”,这两个语词(组)是等值的,它们在体育中都是最大的普遍概念。

二者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属、种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以不同名字在循环使用而已。

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唯一邻近的属概念,本来就只是作为名词的“体育”,可是为了满足偏见需要,不去使用正确的属概念,反而偏偏硬要给它们扣上一顶不相干的武术帽子,岂不令人大惑不解?

   连“体育”这个体育中最高的属概念,也不能作伪武术邻近的属,实际上这等于说,这样的“武术”根本就不存在于体育的家族之中。

如果我们老老实实,把套路(体操)运动肯定为体育的体操类项目,把格斗(技击)运动肯定为体育的技击类项目,这两类运动形式就都能够存在于体育的逻辑之中,名正言顺地成为体育家族中的成员,如果一定坚持说它们是“武术”,它们反而不能存在于体育的家族之中。

由此可见,这两种运动形式还有什么理由,以武术的名义去“申奥”呢?

   《现代汉语词典》说武术是“我国传统的体育项目”,《辞海》说武术是“中国传统体育项目”,伪武术定义说武术是“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等等。

长期以来它们都是以“中国”、“传统”等价值概念,偷換了武术定义邻近的属应该表述的实体概念,掩盖了被定义项与邻近的属概念等值的真相。

形式逻辑的排中律指出:

“任何思想或者反映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

”这就使武术定义沒有中间路子可走,即使是说“武术概念所反映的运动形式既属于体育范畴,又区别于其它体育范畴”

(1),也无法自圆其说摆脱尴尬局面。

一言以蔽之,伪武术定义与存在的武术事实不符,是个假命题。

【⑴:

见,《中国武术段位制理论教程》第一章。

六、套路动作不是技击动作

   《中国武术段位制理论教程》一方面承认“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技击性”,一方面却略去格斗(技击)运动中的其它两项而不谈。

从1978年《武术》说“武术”是“以套路运动为主”,到1988年“全国武术学术专题研讨会”说“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再到1997年《中国武术段位制理论教程》这种表述现象,20年间充分反映了武术概念的混乱。

如果说“套路(体操)运动+散手(技击)运动”就是“武术”的话,1988 年毋宁说为这两项运动定一个合义更为适宜。

如果不把它们当作武术,它们俩的合义就是我们在上一章末尾所说的那些话。

   形式逻辑关于为事物定义的方法,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有内涵定义法,有外延定义法,以及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定义法。

“以套路运动和格斗运动”为概念的外延,以“技击动作”为二者共同的概念的内涵,伪武术定义是一个内涵与外延相结合进行表述的定义。

在这个定义看来,由于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概念的内涵共同是“技击动作”,所以,“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

   技击一词在《词源》中又叫做“技击之术”,是名词而不是动词,是一个普遍概念、非集合概念,我们以后还要讨论这个问题。

即使是我们把它作为动词来理解,“技击动作”可以作为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共同的概念内涵吗?

套路(体操)运动的动作是技击动作吗?

   格斗(技击)运动的动作,都是接触性双人技术攻防,“两两相当”、“真打实斗”,那些动作当然都是技击动作。

但套路(体操)运动所说的那些单练套路,不可能与任何人发生接触性技术攻防,对练套路即使是双人有接触,却又是假打。

无论是传统套路还是套路(体操)运动,它们都有体操性,所以套路动作是体操动作而不是技击动作,即使是有攻防含意也依然不是技击动作,更何况套路(体操)运动许多动作以“高难美新”为上,连攻防含意也沒有了,就更加不是技击动作了。

   “技击动作”是一个含混的语词组,不可能把体操性的套路运动和技击性的格斗运动统一成武术,也不可能作为表述“武术”定义时的种差。

伪武术定义的作者本来是想以“技击动作”,来模糊这两类运动项目不同性质的界限,却违背了形式逻辑定义的规则中,“定义项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语词” 

(1)。

可见,“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出现在这个定义中是错误的。

【⑴:

见,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56页。

七、定义项的外延太宽

   格斗运动的“格斗”,包括了体育和非体育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个语词概念的外延很大,能否在体育中使用就颇有疑问。

即使是我们认可了这个概念,体育也只有一个而不是两个格斗运动:

   “技击动作”的确与格斗运动有关系,格斗运动中的每一个项目,它们的动作的确都是技击动作。

伪武术定义中既然出现了这

概念,就等于把体育中格斗运动所包含的全部形式,都囊括到“武术”中来了。

形式逻辑允许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互相換位,在伪武术定义中把这两个项颠倒过来,就是:

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就是“武术”。

   无论伪武术定义作者的主观愿望是什么,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实际上这句话就表述了这样一个意思:

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的那些散手、推手、短兵、拳击、击剑、柔道、摔跤、跆拳道、泰拳、截拳道、空手道、相扑等格斗运动形式,以及套路运动形式,就是“武术”。

   事实上,体育中的体操、艺术中的舞蹈、戏曲中的武打等,它们也都是套路的;只不过由于不存在技击的散打性,所以它们也就不必说体操的套路性、舞蹈的套路性、武打的套路性等。

如果我们承认这几种形式也是套路的,也存在体操套路、舞蹈套路、武打套路的话,根据伪武术定义,它们也可以包括到“武术”当中去。

   “武术”的散手、推手、散兵等是格斗运动,但格斗运动却不一定就是“武术”的散手、推手、散兵等;“武术”的各种套路是套路运动,但套路运动却不一定就是“武术”的各种套路。

伪武术定义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格斗运动”和“套路运动”概念的外延,都大大超过了伪武术所说的范畴,出现了“外延太宽”的错误。

可见,格斗运动出现在这个定义中是错误的,套路运动出现在这个定义中是否合适?

也是颇可商榷的。

八、武术的“划分”与分解

   把许多单独概念予以归类,叫做划分;把一个单独概念弄成许多新的单独概念,是分解。

划分和分解完全是两回事。

对于划分,形式逻辑有两条规定:

(1)子项要穷尽母项;

(2)任何一个种概念必须具有属概念的特有属性

(1)。

   人们总想对武术100多个拳种进行归类划分,有的以地域为特点,有的以技术为特点,有的以拳理为特点等等,但沒有一个能够成功。

这是因为:

武术本来就是一个单独概念,一个单一个体,一种表现形式,诸多拳种也不过是一种形式的多个变种而已。

武术只能是种概念而不能是属概念,它本来就是技击类的一个项目,所以就不存在划分问题。

   如果勉强对武术进行“划分”,唯一适用的是“二分法”。

我们且不管武术发展史上的是是非非,有人把武术划分为内家拳和外家拳,这种分法尚能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

由于“内家拳”与“外家拳”同样存在着比武关系,这样的“划分”事实上只是把武术划分成不同的风格,而不意味着武术在体育中是一个普遍概念:

   形式逻辑说,分解是把一个具体的事物分成许多部分,分解之后的每“一个部分却不必具有由它组成的那个具体事物的特有属性”

(2)。

譬如把人的大腿、手臂等,从身体上分解出来之后,它们虽然是组成人的一部分,但人是人之类,人类是哺乳动物类,大腿和手臂都不是人之类,更不是哺乳动物类,因此也就不具备人的特有属性。

伪武术把套路和散打从武术中分解出来之后,误以为这种单项分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际上却造成了这样的恶果:

(1)第一个子项是套路(体操)运动,它沒有穷尽母项的散打部分,第二个子项是散手(技击)运动,它沒有穷尽母项的套路部分;

(2)因此,套路(体操)运动沒有技击性可言,不具备武术的特有属性,它注定不能成为技击类项目,散手(技击)运动虽然是技击类项目,由于不具备武术的偶有属性,所以它不是武术:

   套路(体操)运动和散手(技击)运动都是分解了武术之后的运动,套路可以不散手,散手也可以不套路。

尤其是把套路(体操)运动设定为普遍概念、非集合概念之后,根本不可能穷尽各个拳种那些数不清的套路。

伪武术定义出台时,已经完成了从传统武术到伪武术之间的全部历程,这个定义并不是真的要为武术定义,所以就可以不顾武术存在的历史事实,只是一厢情愿地考虑如何将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定义成“武术”。

   当以套路(体操)运动和格斗(技击)运动作为种概念时,这两个普遍概念之上的属概念,就一定需要一个大的普遍概念。

从子项不穷尽开始,在更大的普遍概念中定义,“武术”这个语词从传统武术到伪武术再到伪武术定义,不知不觉彻底变成了一个等值于体育的大的普遍概念。

有的为之弹冠相庆,以为这是中华武术的发展和进步;有的为之痛心疾首,以为这是民族体育的衰落和死亡。

【⑴:

见,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二章第七节。

【⑵:

见,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60页。

九、六种运动会形式有多少是武术竞赛

   废除武科举前后100多年,武术在中国体育活动中,切切实实地发生过下列6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除了第一种是传统武术竞赛之外,这6种运动会中有5种不是武术竞赛,更沒有现代武术竞赛。

这6种竞赛形式,差别显著界限清晰,充分反映了从传统武术到伪武术之间的轨迹:

(1)武科举时代的考试,套路比较次要,以各类作战兵刃为主要比武形式,属于传统武术竞赛;废除武科举之后,民国时期两次“国术国考”是武科举的翻版,差不多也属于传统武术竞赛;

(2)民国时期的全运会,项目仅仅设套路竞赛,是传统武术的套路,属于传统套路竞赛;

(3)民国时期有的地方实行打擂,这种活动沒有、或甚少套路表演,属于传统散打竞赛;

(4)散手(技击)运动出现之前,大多属于与散打沒有关系的套路(体操)运动竞赛;

(5)散手(技击)运动出现之后,开始出现与套路沒有关系的散手(技击)运动竞赛;

(6)它们两个加在一起进行竞赛,是“套路(体操)运动+散手(技击)运动”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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