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手册模板.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351985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39.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指导手册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指导手册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指导手册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指导手册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指导手册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指导手册模板.docx

《指导手册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指导手册模板.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指导手册模板.docx

指导手册模板

文化市场管理版

一、电影管理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是否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电影片禁止载有哪些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什么规定要求?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国家对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有什么规定?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对电影资料片有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国家对放映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的放映时间的比例有规定吗?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对无证无照的电影经营活动将如何处罚?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将如何处罚?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将受到哪些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什么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社区等公益性上网场所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国家许可吗?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国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管理,主要管理部门分工是: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四)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化部门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有哪些?

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哪些地区不可以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须提交哪些文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须依法提交哪些材料?

(一)法人(或负责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书;

(二)公示材料;

(三)文化行政部门变更筹建意见书;

(四)相关变更材料;

(1)地址变更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房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未注明房屋使用性质的)。

(2)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变更工商部门变更核准通知书。

(3)计算机数量变更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五)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法人变更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

(六)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有何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悬挂哪些证件、标志?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件,以及《信息网络安全意见书》和《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的复印件;

(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三)在场所内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信息;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落实哪些主要制度?

(一)场内巡查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条例禁止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二)上网实名登记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工作有哪些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对无证照网吧如何进行查处?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吧常见的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有哪些?

如何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网吧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要求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如何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网吧常见的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如何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对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具体处罚标准是什么?

文化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江苏省处罚量化标准统一为:

2004年10月18日以来,第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对第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上8名(不含8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对一次接纳3名(不含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以上罚款的数额,按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不少于2000元计算,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何为“接纳”?

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都算接纳。

☆文化部门可否对无证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已明确,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

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

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三、美术品经营管理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的美术品是指哪些?

美术品经营活动又指哪些?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哪些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哪些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禁止经营含有哪些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将分别如何处罚?

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哪个部门根据哪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音像制品管理

☆单位和个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吗?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必须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买卖转让?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哪些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二)有确实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不得经营哪些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二)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哪里进货经营?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经营。

☆在经营音像制品业务中,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什么规定要求?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在经营音像制品业务中,对销售的音像制品有什么规定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货清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发票上应当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年度审核?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每二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

审核工作由原发部门办理。

☆对无证无照的音像经营行为将如何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将如何处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和非复制单位复制的、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供研究和教育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将如何处罚?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和非复制单位复制的、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供研究和教育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

☆什么是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什么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分别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程序?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答: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