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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账户自查报告

联名账户自查报告

第1篇:

工行联名账户

联名账户

共同管理账户,确保财富安全

服务简介

联名账户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个以下)个人客户共同开立,存款不受限制,支取须按约定方式办理的本外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

服务特色

1、共同管理:

通过共同开立账户,满足客户共同管理资金的需求。

2、共同使用:

通过约定支取方式,实现对账户资金的合理支配。

3、共同积累:

约定账户资金共有方式后,实现对账户资金的共享。

客户对象

持有理财金账户的个人客户,例如夫妻、兄弟姐妹以及“合伙”形式的小型企业主等,均适合申请办理联名账户。

操作指南

1、开户

(1)联名账户申请人需提供全体账户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名账户申请人在本地区已开立的理财金账户前来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账户的申请开立手续。

(2)联名账户申请人需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申请书》,约定相关业务方式,签订《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2、变更:

联名账户所有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和卡密码共同到联名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即可。

3、查询:

客户可通过工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账户查询。

4、存款:

联名账户所有人凭联名账户卡及密码按照普通存款程序各自办理。

5、取款:

办理联名账户取款时,分为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

(1)共同办理方式

所有联名账户所有人凭联名账户卡及密码进行取款操作,只能在本地办理。

(2)授权办理方式

联名账户被授权人凭联名账户卡及密码,在约定的最高累计支取额度内单独办理取款业务,本异地均可办理。

6、销户:

联名账户销户时,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须凭联名账户操作卡及卡密码在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任一网点共同办理。

联名账户销户后,协议自动终止。

温馨提示

1、联名账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个以下)个人客户共同开立。

2、联名账户的存款支取须按约定方式办理。

3、联名账户为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

第2篇: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的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联名账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本外币储蓄和结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相关业务规定。

二、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

(一)联名账户。

是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共有的个人定活期账户,以实现共管存款的目的。

其账户类型为本外币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以下简称:

活期联名账户)或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

定期联名账户)。

(二)业务操作卡。

是指甲方用以开立及操作联名账户的银行卡,包括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三)约定支取方式。

是指联名账户办理支取(舍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时的业务处理方式,分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

定期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办理只有共同办理方式,且必须一次金额支取账户内款项,活期联名账户则有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

(四)共同办理方式。

是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为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支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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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办理方式、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指定其中一名或多名联名账户所有人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可凭本人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单独办理支取业务的一种方式。

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需为被授权人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于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

选择授权办理方式,甲方仍可通过共同办理方式办理支取业务.

(六)账户资金共有方式。

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约定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对联名账户内资金的拥有形式及占有份额,这是纠纷发生时联名账户资金的处理依据,分为平均分配形式和设定比例形式,若为设定比例形式,还须明确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占有账户内实际资金的份额。

三、联名账户申请开立

(一)甲方在开立个人联名账产前已经阅读并明白适用于甲方所开立账户的条款(包括理财金账户章程、灵通卡章程),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二)甲方各联名账户申请人需向乙方提供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地区已开立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作为联名账户的业务操作卡,该卡之密码即为联名账户之操作密码。

(三)甲方需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开户”业务类型及约定联名账户所有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币种、支取业务方式、账户资金共有方式、被授权人及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内容。

四、联名账户申请变更

活期联名账户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对协议部分约定内容进行变更。

甲方需变更协议时,须持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各业务操作卡和卡密码共同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变更”业务类型,可变更内容包括“约定支取方式”、“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

五、联名账户的存取款

(一)甲方通过乙方办理联名账户的存/取款。

甲方办理活期联名账户的存款时,可凭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按照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存款流程通过乙方任一网点、电子银行单独办理;办理联名

账户支取时,如为共同办理方式,需甲方凭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如为授权办理方式,则被授权人凭本人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在授权支取累计限额内通过乙方任一网点单独办理,被授权人还可在其业务操作卡开卡地区通过乙方ATM等自助设备单独办理从联名账户往该业务操作卡的转账支取业务。

若被授权人的业务操作卡为乙方电子银行注册卡,还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以转账方式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

(二)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业务,须出示存/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允许一人代理多人),还须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活期联名账户能办理异地存款业务,选择了授权办理方式的活期联名账户还可办理并地取款业务。

甲方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按存款金额0.5%,或按取款金额1%,,最低1元,最高50元向己方支付手续费。

六、联名账户查询

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本人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通过己方网点、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渠道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七、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的挂失/解挂

甲方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的挂失/解挂,按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c时代的挂失/解挂流程办理。

若某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了业务操作卡的挂失业务,不影响业务操作卡正常的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单独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如查询、活期账户下的存款和授权办理方式下的支取业务(支取业务办理限被授权人)。

八、联名账户销户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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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办理联名胀户销户时,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在联名账户开户地区己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

对销户支取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业务,以及定期联名账户提前销户,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

自甲方联名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若甲方某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业务操作卡签订了乙方“余额变动提醒”或“个人综合对账”服务协议,别乙方自动向该客户提供联名账户的余额变动提醒或综合对账服务。

十、联名账户的账户服务费为每年20元,乙方在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收取首年的账户服务费,以后每年的账户服务费乙方将以首年的年费收取日为参照基础从甲方联名账户中按年扣收。

甲方办理联名账户销户,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账户服务费。

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乙方将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一、对联名账户计结息,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厦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乙方业务规则办理。

甲方同意并知悉;如因联名账户所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导致有关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款项。

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不能因此向己方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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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开立的个人联名账户存款信息和有关资料保密。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

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但如果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联名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人的存款信息进行查询。

乙方有权提供联名账户的相关信息。

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联名账户。

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联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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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联名账户后,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乙方没有义务替甲方保管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共一页,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1、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使用乙方统一印制的协议凭证,凡其他非正式协议均属无效协议。

2、甲方如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第3篇: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总则

管理机构和职责基本规定业务处理特殊业务处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21]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2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维护管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

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七条

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别设立账户交易密码。

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

第十条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

联名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4第十一条

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

对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联名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

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

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相关规定。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联名账户开户

(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保存。

第十五条联名账户存款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5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联名账户取款

(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对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特殊情况,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对于申请继承且不知道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

联名账户销户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二)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第五章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增加联名人

原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新增联名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重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

6第十九条

删减联名人

由需删减的联名人本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共管账户还需牵头人一同到场办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且不能代办,办理时需核验删减申请人密码,共管账户还要核验牵头人密码。

亲情账户删减联名人时需对被删减联名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联名账户挂失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只能对本人的亲情卡(包括密码)提出挂失申请;除被挂失的亲情卡外,其他亲情卡可以正常使用。

(二)共管卡的挂失补发由牵头人办理;挂失密码的重置需由被挂失密码的原保管联名人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联名账户密码修改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以在网点、自助渠道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共管账户联名人只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共管卡在网点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联名账户查询

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或凭卡号)、交易密码到营业网点查询账户资料;亲情帐户联名人还可通过自助渠道、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联名账户冻结和解冻(含部分冻结)对于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银行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及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联名账户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款项的,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建设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且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7第二十四条联名账户换卡

联名账户卡因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到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亲情卡换卡时,原联名账户签约关系、密码以及账务等自动转移到新的联名账户上。

非系统自动变更签约的,需重新办理签约。

共管可换卡时,需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损坏的共管卡,申请换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亲情账户联名人均可申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存款证明,银行向任一联名人对某笔资金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以后,其他联名人不能再次对该笔资金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

具体业务处理遵循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证明相关规定。

共管账户不受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第二十六条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本人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

联名账户不支持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亲情账户办理应急处理时比照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龙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建总发〔2021〕159号)的有关规定;共管账户不提供应急取现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4篇:

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全面开展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自查,人民银行届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

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

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立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

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通知》同时强调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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