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docx
《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
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
施工监理
交易文件
建设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
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3年11月
第一章、交易须知
一、交易须知前附表
声明:
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定义
建设单位(即发包人):
广州市白云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如有):
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2
工程名称
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施工监理
3
建设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
4
建设规模
新建d2000~d2400排水管道0.67km,集水坑一座及配套排水检查井(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概算
769.59万元
6
监理目标
合格
7
交易范围及内容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新建d2000~d2400排水管道0.67km,集水坑一座及配套排水检查井(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8
监理服务期
从监理人收到发包通知书或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进场动员会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政府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9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10
承包意向人资质要求
按交易公告要求。
11
监理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1名。
12
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
13
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概算评审书》里的工程监理费,发包价为人民币207200.00元。
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
14
承包意向有效期
90日历天(从递交报名资料截止之日计起)
15
踏勘现场
时间:
自2013年11月18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方式:
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
现场详细地点:
16
报名资料的组成
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
17
报名资料份数
一份。
18
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1.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窗口12。
2.开始接收报名资料时间:
2013年11月28日9:
00时;截止时间:
2013年11月28日11:
00时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19
摇珠开始时间和地点
1.摇珠开始时间:
2013年11月28日14时30分
2.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05开标室。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交易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20
履约担保
本工程不需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
21
其他
1、报名资料语言:
汉语。
2、建设单位对本次交易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声明:
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
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
)下载查阅。
条款号:
1.4修改类型:
删除
原文:
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款号:
1.5-1.7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
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现文:
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文件、发包价。
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1.7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条款号:
3.4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万元(注: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现文:
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0.4万元(注: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条款号:
5.3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5.3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承包价为人民币元。
现文:
5.3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广州白云机场第三跑道安置区排涝工程(一期)概算评审书》里的工程监理费,承包价为人民币207200.00元。
条款号:
12.2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文:
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小额水务建设工程企业库中的广州市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类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号:
13.修改类型:
删除
原文:
13.履约担保
13.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
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
(一)交易文件
1.交易文件的组成
1.1本交易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发出的澄清或修改:
第一章交易须知
第二章摇珠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
第五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
第六章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另册)
1.2承包意向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1.3承包意向人一旦获得承包资格,交易文件的内容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1.4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交易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建设单位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交易文件、施工图纸、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
1.6交易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1.7承包意向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文件应具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2.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1交易文件发出后,在公告截止时间3日前,建设单位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承包意向人。
2.3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4为使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时有充分的时间将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报名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
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报名时间不延长。
(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
3.报名资料的组成:
3.1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
3.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3.3《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格式见交易公告附件二)
3.4承包意向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万元(注: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发包价的2%)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5报名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以纸质文件编制。
4.报名资料格式
4.1承包意向人递交的报名资料应当使用交易公告所规定的报名资料全部格式。
4.2承包意向人应仔细阅读报名资料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报名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核对需要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可否决其参与摇珠的资格。
5.承包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
5.1本工程的承包总报价采用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
5.2承包意向人的承包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和合同条款所列交易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5.3报价方式:
本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并浮动%,承包价为人民币元。
5.4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扩大小额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结算时合同价不予调整。
6.报名资料的份数和签署
6.1承包意向人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报名资料。
6.2除承包意向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名资料应无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意向人加盖承包意向人的印章。
7.报名资料的递交和接收
7.1承包意向人代表应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建设单位递交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代表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报名资料。
7.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将拒绝接收报名资料:
7.2.1在报名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名资料的;
7.2.2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7.2.3承包总报价未按规定填写的。
7.3在报名截止期前,建设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承包意向人可向交易监督机构投诉。
7.4到报名截止时间止,建设单位收到的报名资料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8.报名的有效性
8.1建设单位应根据交易公告所述的合格条件在报名时审核承包意向人的报名资料。
承包意向人未能完全响应交易公告中合格条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不得参加摇珠。
8.2报名成功参加摇珠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为交易失败。
建设单位应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三)摇珠及合同签定
9.参加摇珠会
9.1承包意向人代表可按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珠,承包意向人是否到场,将不影响摇珠结果。
9.2若承包意向人未能成功报名的,建设单位将拒绝其参加摇珠。
10.摇珠办法
详见第二章摇珠办法
11.发包通知书
11.1确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将就《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
11.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易监督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交易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发包通知书。
11.3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确认收到。
1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2.1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于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承包意向商定和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3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13.履约担保
13.1在收到发包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13.2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将解除发包通知书,原承包人将被清除出广州市工程监理小额工程企业库,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承包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原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15.腐败与欺诈行为
在交易和合同实施期间,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意向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1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交易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交易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承包意向人之间串通(在报名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交易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15.2如果承包意向人被认定在本交易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承包资格。
第二章摇珠办法
一、摇珠办法修改表
声明:
本摇珠办法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摇珠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
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摇珠办法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
)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增加
现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删除
原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
修改
原文:
现文:
注:
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二、摇珠办法
16.摇珠所依据的规则
16.1《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纪字[2013]33号)。
17.摇珠程序:
17.1将所有已成功报名的承包意向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作为摇珠时的身份对应。
随机排序的序号由各个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
承包意向人签字确认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17.2承包意向人若不出席摇珠会,视为默认排序序号,不影响后续摇珠。
17.2建设单位摇珠随机抽取3个序号,依先后顺序确定为1至3名承包候选人。
18.确定承包人
18.1建设单位按照交易须知前附表第19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摇珠,根据摇珠结果,最终确定承包候选人。
18.2摇珠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摇珠先后顺序确定的承包候选人,依次推荐为第一承包候选人至第三承包候选人,并编制摇珠报告。
18.3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18.4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
18.5如果所有承包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交易失败,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交易。
18.6摇珠结果应按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
附表一
摇珠序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承包意向人名称
摇珠序号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附表二
摇珠结果确认表
工程名称:
摇珠结果
摇珠序号
对应的承包意向人名称
承包意向人签名确认
第一候选人
第二候选人
第三候选人
建设单位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日期: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
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
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