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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附件1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  族

 

籍贯

 

出 生 地

 

身份

证号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政 治

面 貌

 

学历

 

学      位

 

工作

单位

 

职      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公务员人数

 

拟授

奖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盖 章

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附件4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内页左侧)(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证书规格为245×170mm。

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

“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

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

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

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

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

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一、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天安门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

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

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一、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一、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规格为540×380mm。

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

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2008年12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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