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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1.1概述

1.1.1定义

授信就是银行对客户给予的信用。

XX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保证、承兑、进出口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XX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都是对客户的授信。

额度授信是指XX银行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我们将“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XX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信用需求、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及对风险的把握,给予同一客户的使用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信用的限额。

1.1.2对象

XX银行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1.1.3目标

实行额度授信的目标有三个:

一是防范风险。

XX银行对单个客户的信用不能太集中,应当有个度,这个“度”限制XX银行对该客户的信用总量。

二是提高效率。

对于不同的授信客户,在已确定授信额度内,不同程度地简化审批手续,直至经办行可自主地发放贷款(额度内仍须按权限报批的除外),不必每笔贷款都报批。

三是增强竞争能力。

对客户做出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密切XX银行与优质客户的合作,有助于培养XX银行的客户群体,树立XX银行的良好形象。

1.2额度授信方式

XX银行对客户的额度授信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对客户进行一般额度授信,即对客户核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另一种是在对客户进行一般额度授信的基础上,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做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1.2.1一般额度授信

1.2.1.1定义

一般额度授信是指XX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开证)、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XX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1.2.1.2期限

对客户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信贷人员应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调查,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并形成《信贷资产检查报告》。

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备案。

授信额度不展期,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3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1.2.1.3推进重点

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1.多头授信客户;

2.集团客户;

3.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4.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5.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6.XX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1.2.2公开额度授信

1.2.2.1定义

公开额度授信是指XX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一般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做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

XX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XX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未进行一般额度授信即未核定风险控制总量时,不能直接申报对客户的公开授信。

1.2.2.2公开授信条件

XX银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XX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3.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近3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XX银行和其它银行)的违约行为。

1.2.2.3公开授信额度期限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1年。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即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的终止日期可以迟于公开额度授信有效期的终止日期。

在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内,XX银行将方便、高效地满足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合理的信用需求。

1.2.2.4.《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公开额度授信应向客户颁发《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件2-1-1),证书中载明了公开授信额度的金额、有效期及使用条件。

《公开额度授信证书》是XX银行对客户的单方的有条件的承诺,其中载明了XX银行履行承诺的条件。

每次使用信用的期限要根据其具体用途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受1年有效期的约束。

1.2.3利率和费率

授信额度内有关信用的利率、费率同相关信贷品种的规定标准。

1.3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1.3.1对多头授信客户的额度授信

多头授信是指XX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对多头授信客户的额度授信按以下要求进行:

1.各级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XX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

2.各管辖行信贷经营业务部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3.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它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

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1.3.2对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1.3.2.1集团客户的界定

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

额度授信管理中将集团客户界定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包括: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例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50%以上(不包括50%)的股本,我们将B公司纳入A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客户的范围。

(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70%的股份,则A公司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我们将C公司纳入A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客户的范围。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它方式如通过子公司拥有该被投资企业超过半数的权益性资本。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份,拥有C公司35%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30%的股份,与其自身直接拥有C公司的35%的股份合计,A公司能够控制C公司65%的股份(30%+35%),则A公司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我们将C公司纳入A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客户的范围。

2.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定有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这些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从而在该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拥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这一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我们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企业章程等文件中规定,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能够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基本上等于能够控制整个企业,这样就使该被投资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

我们将这样的被投资企业也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能够通过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权。

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投资企业也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下,这样的被投资企业也应被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被投资企业同样应被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3.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如母公司投资的被投资企业由众多分散的小股东组成时,这些小股东很多放弃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母公司因拥有被投资企业相对较多的股份而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

1.3.2.2对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1.分析判断集团客户。

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它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

如果为集团客户,上报至能对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开户行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

2.对不同的集团客户采取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

各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通过对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并据此对关系紧密程度不同的集团客户确定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

(1)对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原则上指定由母公司所在行为集团公司的牵头行,集团客户的其它经办行为成员行。

成员行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公司测算整体的授信额度,牵头行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

牵头行要将自行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批的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报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备案,同时提出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使用的建议。

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要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头行及各成员行。

牵头行及各成员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要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

各行间的额度分配可由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2)对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

(3)对集团公司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额度授信。

对集团公司内各独立法人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不能在不同法人之间相互串用。

1.4操作程序

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可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额度使用及后续管理5个环节。

1.4.1受理

对于要求给予其公开授信的客户,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XX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公开授信条件,具体操作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第2.2.1节。

一般额度授信客户不经过受理环节,直接进入调查评价阶段。

1.4.2调查评价

1.4.2.1评价部门

各经办行(总行营业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的营业部、支行、办事处,下同)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为额度授信的主要调查部门。

1.4.2.2评价人员

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

1.4.2.3客户评价

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客户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调查与评价方法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评价》有关内容。

对于已经作过客户评价的,了解客户近期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如没有重大变化,并且客户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可将客户评价报告作为调查审批报告的附件,没有作过客户评价报告的,按照客户评价办法进行客户评价,完成的客户评价报告作为调查审批报告的附件。

1.4.2.4授信量的测算

一般额度授信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在对单一的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的经营情况,适时审慎地调整一般授信额度,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向上调整额度,所以确定授信额度必须慎重、科学、规范。

授信额度的准确核定是额度授信实施的关键,准确地核定授信限额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

客户评价报告中的信用控制量提供了一个风险控制界限,它的作用是限制对客户授信过于集中的问题。

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按照《中国XX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授信控制量。

XX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XX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1.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2.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3.XX银行的信贷政策。

1.4.2.5提出额度授信建议

调查结束后,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评价及授信额度估算的结果,提出额度授信建议。

经调查,对不同意给予公开授信额度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从正式受理到调查评价结束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5个工作日之内。

1.4.3审批

1.4.3.1审查内容

1.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2.客户授信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为多头授信客户或集团客户;

3.拟给予公开授信额度的客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

4.拟授信客户是否列入贷款黑名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5.客户和信贷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6.拟授信额度测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超过了客户和经办行的实际信用承受能力;

7.客户的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是否能保证授信额度内单笔信用使用后按时还本付息;

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1.4.3.2审查要求

1.信贷部门送交的材料如不准确、完整或不合规,审查人员应要求其修正、补充,直至符合要求。

否则,审查人员有权退还其材料。

2.审查人员将审查结果逐项填写在贷款调查审批报告中。

审查完成后,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审查人员结合信贷规模、资金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提出包括授信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调查审批报告连同所列材料一起送交审批人。

审查人员对审查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额度授信的审查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之内。

1.4.3.3授信额度审批

完成合规性审查后,经办行(部)根据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1.审批机构。

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

2.审批权限。

(1)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

(2)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审批权在第

(1)条规定的基础上上移一级行:

?

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办法测算的授信控制量的;

ƒ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3.审批材料。

各级行向上级行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发文上报的正式文件,文件内容包括对该业务的倾向性决策意见(含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给我行带来的相关效益、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客户评价报告;

(3)额度授信申报书;

(4)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或经同级财税部门认可的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税清算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申请授信额度前1个月的财务变动情况及其说明;

(5)上级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级行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经办行。

■■■1.4.4额度的使用

实行额度授信管理对于客户评价结果没有重大变化的客户无须进行大量的报批,使审批工作简捷方便,即可对原授信额度延续使用。

1.4.4.1额度使用要求

1.公开授信客户需要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信用时,客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交申请,将信用需求的品种、金额、期限等通知我行,同时提交使用授信额度项下相关信贷品种申请材料(参见各信贷业务章节),有关部门应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办理对公开授信客户的具体授信的审查、审批、发放,及时、方便地安排公开授信客户使用有关信用。

2.对一般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的发放按照相关信贷品种的要求执行。

各行在信贷授权权限内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应严格按总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客户办理各类具体授信业务的余额不能擅自突破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1.4.4.2额度使用的审批

1.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需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2.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的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3.对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下以及在授信额度核定时或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1)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6个月;

(2)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

(3)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4.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行的下一级行的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5.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6.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由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1.4.5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对一般授信额度采取日常监测管理、定期分析评价,根据客户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

1.各级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部)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2.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

经办行信贷人员应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一旦发现授信客户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备案。

3.对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3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4.公开额度授信客户若在公开授信期满时不需调整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只需保留或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时,经办行只需报上级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批准即可。

5.各级行应及时掌握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

授信额度不足确须追加时,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6.如果对单一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该客户的授信余额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

如经办行认为确需通过增加授信才能盘活不良资产的,必须按增加授信后的授信余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7.在授信额度存续期内,如果一般授信客户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或者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上级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信贷险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审批或报批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1)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3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XX项目;

(2)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3)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4)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5)重大人事调整;

(6)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如果公开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可根据其产生的影响,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或取消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取消公开授信的,应向客户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件2-1-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

对于调整公开授信额度的,要在收回原授信证书的同时,向客户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1.5基础管理

1.5.1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监控

1.经办行应将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授信的品种、金额、回收先等情况输入XX银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承诺的公开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并定期检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2.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要通过信贷理信息系统的查询掌握多头授信客户在其它分支机构的信用余额及变化情况并加以控制和报告。

3.集团客户的牵头行、成员行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对集团整体或集团成员的授信情况,协调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确保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1.5.2.档案管理

额度授信与授信项下的具体单笔信贷业务资料应按品种分别单独建立信贷业务档案。

额度授信需要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客户评价报告》、《额度授信申报书》、《授信额度审批呈报表》、上级行批准授信额度的批复、《公开额度授信证书》(副本)、《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副本)、历次使用授信额度的单笔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记录等。

授信额度档案资料的建档、归集、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七章《信贷档案管理》有关内容。

 

附件2-1-1

编号:

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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