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电大简答题带答案电大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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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电大简答题带答案电大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
第一次作业
1、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哪些特色?
2、试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哪些区别。
4、国家赔偿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5、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哪些?
6、试述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7、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8、我国国家赔偿法有何特色?
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0、试述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1、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1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括哪两种?
1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哪几类?
15、国家赔偿法明确列举的两种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第二次作业
1、我国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几种情况?
2、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几类?
3、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4、试述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5、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其优点如何?
6、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7、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8、赔偿机关在行使追偿权,确定追偿金额时,一般应遵循哪些原则?
9、按法律规定,追偿人应包括哪几种?
10、按法律规定,被追偿人具体有哪几种情况?
1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何?
12、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情形各有哪些?
1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哪些情形?
14、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5、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按照哪些原则予以确定的?
第三次作业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有哪些优越性?
2、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之后,应予审查哪些内容?
3、在哪些情形下,可能引起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发生?
4、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要对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区别哪些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5、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事实条件有哪些?
6、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使刑事追偿权限制在什么范围?
7、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8、试述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异同。
9、试述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10、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金按什么规定计算?
11、国家赔偿法对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12、国家赔偿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13、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14、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哪些特点?
15、要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必须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第四次作业
案例1、1999年3月24日,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何某等人奉命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骑摩托车逃跑。
为了不使其脱逃,何某等人遂征用李某的的士进行追捕,当他们驾驶征用的的士追捕到一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在避让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时,撞到了路旁的一棵大树上,导致的士严重受损。
问:
在此事件中,征用他人车辆导致的士严重受损,能否发生国家赔偿问题?
案例2、青年民警王某,第一次领到按规定所配发的枪支后,很是兴奋。
一日携枪回家探亲,与他几个中学同学相聚一起,应他的中学同学的请求,王某拿出枪给他们看,并告诉他们枪支结构情况,不料一下触动枪机,枪支“走火”,射中他的一同学的胸部,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死者的亲属要求王某所在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
县公安局是否予以赔偿,为什么?
案例3、1999年11月,某乡人民政府在整顿乡里的“储金会”时,决定对他拖欠贷款的人实行抓捕关押,直到其亲属筹集到所需归还的款项后才予以释放。
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有30余人被乡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抓到乡政府关押,时间短的关押了2天,长的关押时间达10余天。
后这些被关押人员中有5人在释放后到县政府告状,要求乡政府予以赔偿。
问:
该乡政府是否予以赔偿,为什么?
案例4、甲法院在办理一宗经济案件时,由于案件当事人乙地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甲法院遂依法派遣两名法官到乙地,准备强行查封乙地房地产公司,并予以拍卖以清偿乙公司所欠债务。
经甲公司请求,乙法院亦派出两名法官配合此次扣押行动。
在执行扣押的过程中,遭到乙公司职员杨某的无理阻挠,甲法院两名法官动手将杨某打成轻伤。
杨某伤好出院后,请求国家赔偿。
问:
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第一次作业
1、
(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没有将一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4)在一些形式问题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
(1)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2)在内容结构上,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形式;(3)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方法;(4)在语言上比较精炼、准确,基本上没有含义模糊引起歧义的情况,比较符合规范。
2、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⑶适用的领域不同。
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赔偿;国家补偿主要存在于行政领域。
⑷补偿的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虽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比国家补偿的范围要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⑸发生的时间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之前,由法律直接规定。
4.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
第二,国家赔偿法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
5、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
我国国家赔偿法渊源是:
⑴宪法;
⑵国家赔偿法法典;
⑶民法通则;
⑷诉讼法,主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⑸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
⑹法律解释。
此外,行政法规定中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6、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在于:
1.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2.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3、 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制定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5、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7、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1.政治条件
2、经济条件
3、法律条件;
4、思想意识条件
8.第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在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而是审慎地将立法行为排除在外,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内部惩戒公务员的行为,甚至军事赔偿、精神损害等问题,国家赔偿法都没有规定,留待以后或以特别法的形式,或者逐步拓宽赔偿范围,将这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第三,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第四,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在内容结构上,我国采用了统一立法的形式。
在表达方式上,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式的方法。
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违法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其在摆脱过错原则羁绊方面无疑比公务过错理论更加干净、彻底,不再带有丝毫主观虚拟色彩。
“违法原则”也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协调,简单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违法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职务违法行为的涵义及标准如何界定,理论上争论很大,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不如公务过错宽。
10、⑴损害事实。
限于A、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B、由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
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C、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⑵侵权行为主体。
我国国家赔偿将侵权行为主体范围限定在行使行政职能以及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此外,还包括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
⑶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⑷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11、1)政治体制的制约2)理论因素的制约3)国家财力的制约
1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换言之,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及第4条的规定,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13、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类特殊情况:
A、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这里的国家立法行为仅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B、民事审判中的错判。
主要有: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C、行政审判中的错判。
主要指,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合法而予以维持。
D、军事活动造成的损害。
E、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
14、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二次作业
1、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与依法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而已经死亡的受害公民本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2、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分为两种情形:
①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过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两种情况:
①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或者减轻损害的变更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A、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C、委托行政机关授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义务。
3.首先,注意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包括实体上的资格和程序上的资格两类。
实体上的资格是指作为请求人要具备什么样的主观利益;程序上的资格是指行使请求权要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能力。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地说,确认行政赔偿请求人实体资格的规则有三项:
(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人。
(3)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其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其次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时,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的总和。
根据《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
一种是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和刑、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还不能马上就诉请法院来解决,而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道程序是行政赔偿程序中所没有的。
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而只能申请法院就刑事赔偿问题通过特别程序而非一般的诉讼程序作出决定。
为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就有关刑事赔偿问题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这个机构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是不存在的。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此时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毫无例外地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5、行政先行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优点: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6、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追偿权;
(3)应符合有关的时效和程序要求。
8、1、追偿金额应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为限。
2、追偿金额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追偿金额应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相适应。
9、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有法定情形,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赔偿请求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追偿人包括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主体。
10、被追偿人是指违法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两个以上人员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实施加害行为的都是被追偿人,具体根据他们各自在加害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和过错的程序来确定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2)经合议的事项实施时造成损害的,所有参加合议的人均为被追偿人,但是对最终决定表示反对的人除外。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加害行为的,实施该行为的人是被追偿人;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人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是被追偿人,该组织在承担追偿责任后可依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1、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
包括积极事项与消极事项。
积极事项指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消极事项则指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行为
2、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3、 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是指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当侦查过程,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国家赔偿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而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只要不能证明被拘留的有罪,就必须按无罪处理,先前的拘留便为错误的拘留。
就符合《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错误拘留。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实施的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又构成错误逮捕。
决定、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逮捕的人无罪而决定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都应认定为是对被告人的错误逮捕。
1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包括实体上的资格和程序上的资格两类。
实体上的资格是指作为请求人要具备什么样的主观利益;程序上的资格是指行使请求权要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能力。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地说,确认行政赔偿请求人实体资格的规则有三项:
(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人。
(3)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其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在程序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15、
(1)谁致害,谁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
(2)行政主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
(3)便民原则。
第三次作业
1、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