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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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实施方案

温岭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实施的方案

 

   为加快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环卫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村庄整治成果,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动态管理”的原则,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创造整洁、优美、舒心、和谐的人居环境,逐步实现城乡环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理顺工作关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四级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形成市、镇(街道)、村三级齐抓共管的城乡环卫工作新格局。

到2010年,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达标率达100%,初步建立与社会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环卫管理体系和环卫服务体系。

实现垃圾从以简易填埋和简易焚烧为主逐步向卫生填埋和带有烟气处理设备的焚烧处置方式过渡,市域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其中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市所有行政村实现村内垃圾“日日清”,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

今年确保80%以上行政村实现垃圾“日日清”。

   三、工作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整合(责任单位:

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各有关镇、街道)

   编制全市镇级中转站和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完成东部地区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作。

建成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并顺利投入试运行,完成对现运行的5座镇级垃圾填埋场的封场工作,加快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缩少市垃圾填埋场的填埋处理规模,确保生态安全。

全市再增加垃圾中转站8座,总数达到26座。

  

(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

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各镇、街道)

   全面充实和调整保洁员队伍,根据村域面积、人口分布合理配置保洁员,按常住人口每300—500人配备1名的要求组建保洁员队伍。

招选保洁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并及时更换不能胜任保洁工作的保洁员。

   (三)硬件建设(责任单位:

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各镇、街道)

   进一步完善环卫硬件设施建设,各村居要按照每幢至少设立2只垃圾箱,每村设有1座垃圾收集房或自卸垃圾箱,根据保洁员人数相应配置扫帚、人力(机动)收集车等清扫清运设备。

  (四)制度建设(责任单位:

市农办,市建设规划局,各镇、街道,各村、居)

    1、保洁员定责定薪制度。

各村(居)与保洁员签订《环卫承包合同》和《环卫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保洁区域、工资奖金,日清日运,并落实好五项职责:

一清扫(包括村内主次干道清扫、村部内外清扫及桌面清洗、公园、绿化带及休闲健身等公共场所清扫);二收集(村内住户的生活垃圾收集);三冲洗(公共厕所的冲洗);四养护(花草树木的养护);五保洁(河面、河岸两侧、塘溪沟渠内的保洁)。

实行保洁员工资加奖金制度(原则上按全市环卫行业平均工资奖金总额为基数,提取20%为月考核奖金),以此来调动保洁员的工作积极性。

   2、“三包”保洁制度。

(1)户包卫生:

实行垃圾袋装化或家庭自备垃圾收集器(垃圾桶)。

各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垃圾;养成不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良好卫生习惯;每日收集好本户产生的垃圾供保洁员收取。

(2)村包秩序:

落实好本区域内每日的垃圾收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日日清”相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村卫生公约》。

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制止违章搭建和挖掘、破坏、占用人行道等行为;制止公共场所乱堆放废弃物、乱贴乱画、乱竖杆牌;制止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3)镇包清运:

镇一级配足垃圾清运车辆,安排好清运路线,及时完成辖区范围内垃圾的清运任务。

   3、公众评议制度。

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老人协会对保洁工作实效实行“一记二查三评四考”工作制,评议结果与保洁员奖金挂钩。

(1)专人记录:

由村两委委托专人对保洁员每日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2)群众抽查:

由村老人协会对村内清扫、清运情况每周一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代表评议:

由村民代表根据保洁员记录和抽查记录,对保洁员每月的工作进行评议。

(4)村两委考核:

由村两委综合群众、村民代表意见对保洁员进行月考核。

当月考核评分直接与保洁员工资挂钩,按满意率百分比发放工资,满意率90%以上发放全额工资,满意率80%-89%发放90%工资,以此类推。

满意率低于50%时,直接予以辞退。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6月20日至7月10日)

   建立组织,全面开展环卫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基础档案;制订计划,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开展试点,形成经验。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至10月20日)

   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范建设标准,借鉴试点镇、街道成功经验,配足环卫人员,购置环卫设备,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机制,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完成各项工作内容。

市指导组对规范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全面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

  (三)检查完善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对照计划方案和规范建设标准要求开展督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对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举措进行总结,巩固成果,表彰先进,推动全市环卫事业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抓实、抓好。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形式地宣传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引导群众增强社会公德和卫生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面上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要建立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责任区制度,将责任分解到村居、部门和辖区内有关单位。

要督促各村、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大投入,落实措施。

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将按温市委发〔2008〕19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各镇、街道要列出一定资金进行环卫设施改造,添置各类设备,在筹集资金时可按照温发改〔2006〕319号《关于制定温岭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行收费。

要切实抓好保洁员队伍建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强化督查,确保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稳步推进,确保城乡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

温岭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温岭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规范建设标准(试行)

一、户集分类要求

第一条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行垃圾袋装化,每户村(居)民将袋装垃圾集中后按指定地点投放。

第二条垃圾投放点位置固定,且方便村(居)民投放,符合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按每10—15户或每1—2幢范围内至少设1只垃圾桶(箱)。

二、村收保洁要求

第三条村级垃圾收集点要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分类收集的垃圾要分类运输。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垃圾仓(房),占地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并设置排水和通风设备。

第四条每村按照300—500名在册人口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

1、签定环卫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区域;

2、设立保洁员月保洁实效奖;

3、采用一记、二查、三评、四考的环卫保洁测评制度。

第五条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建立全日清扫保洁制度,实行早、中、晚“一日三扫”,垃圾日产日清。

第六条村级清运工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1、清扫工具规范统一;

2、运输车采用人力车、电动车或机动车。

三、道路及水域保洁要求

第七条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保洁实行“两清扫、常保洁”,人员配备按道路标准划分四级:

一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3800平方米以下,二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4800平方米以下,三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5800平方米以下,四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6800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水域河道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常年保洁制,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保洁。

1、主城区和市级以上河道,原则上按每2—3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其他河道按每3—5公里配备1名保结员;

2、河道保洁清理的垃圾要及时组织清运,做到日捞日清,并在指定地点倾倒。

四、城镇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镇(街道)建立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并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场所(宿舍),休息场所(宿舍)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根据需要建立环卫车辆停车场。

休息场所(宿舍)和停车场要满足以下标准:

休息场所标准按每人占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4平方米;停车场标准按每辆环卫专用车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条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公共场所等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符合以下标准:

1、美观卫生、标识明显、防雨防腐、阻燃耐用,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

2、设置间隔标准:

商业、金融街道50—100米,主次干道100—200米,支路及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参照下表:

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千米)

设置间距

(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座)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厕保洁应由专人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2、指示标志按国家规定设置并保持齐全,开放时间要方便群众使用,按规定提供卫生纸和清洁液等或提供有偿服务;

3、清掏公厕的废弃物,不得泄漏、遗撒,应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第十三条垃圾转运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泽国、大溪、松门、新河、箬横要求每镇3座以上,其余镇(街道)要求各1座以上;

2、设置地点适宜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村(居)民影响较少的地区;

3、宜采用8吨以上的封闭压缩式设备,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500平方米,并设置周转箱位和备用中转箱;

4、配备消杀除臭和车辆冲洗设备。

第十四条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日早5点到晚22点不间断开放使用,垃圾应当日中转,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产生的渗滤液,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管理人员应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内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按规程操作设备,定时喷洒药物,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环卫专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环卫清运车辆数满足垃圾中转量需求,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卫专用车辆标准;

2、清运压缩式车辆改造一律加装污水防漏装置,敞开式车辆在清运中必须采用蓬布严密覆盖。

未经改造的环卫清运车辆不得投入运行;

3、环卫洒水车和机械清扫车,根据道路等级需求,泽国、大溪、松门、新河、箬横各配置1辆以上,其余镇(街道)宜各配备1辆。

第十六条环卫清运车辆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垃圾中转清运车辆应当密闭化运输,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做到安全文明行驶;

2、垃圾清运车辆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运输,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中转清运。

五、环卫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垃圾填埋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设施(场)应达到国家卫生填埋无害化二级标准以上;

2、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

3、垃圾渗滤液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4、填埋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并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垃圾填埋的运行处理应严格按照卫生填埋运行作业工艺进行操作。

1、实行分区作业,填埋区分为填埋作业区、未填埋区、已填埋区,减少垃圾裸露面;

2、填埋处理采用单元作业、分层填埋、当日覆盖,喷洒除臭液;

3、按设计要求安装石笼对垃圾沼气导排,保证沼气的顺畅排放处理;

4、在填埋作业中,机械操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继续培训。

操作人员要掌握驾驶机械技能,还应具备进行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简单的维修能力;

5、在填埋作业区应设现场指挥人员,疏导车辆进出填埋区,处理和及时反映现场的工作和安全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焚烧厂运行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焚烧处置垃圾,应当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火源、危化物、易燃物、建筑垃圾严禁进厂,保持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焚烧厂内外环境整洁;

2、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环保、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其他处理设施未达国家现行标准的,必须进行达标升级改造,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应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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