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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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浅谈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异同
——一起关于烟草执法诉讼赔偿案的思考
我国于1995年1月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一部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依法给予的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确保依法行政,避免国家赔偿的发生。
本文就一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希望能够对了解国家赔偿制度有所帮助。
一、简要案情
某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一个体工商户张某销售走私卷烟,执法人员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有关规定便对其摆卖的走私烟数条全部没收。
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赔偿因该行政处罚导致的一切经营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烟草专卖局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返还没收的卷烟,但对张某赔偿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张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烟草专卖局赔偿对因查扣卷烟给其经营带来的间接损失。
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烟草专卖局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我们暂且不论此案诉讼的结果是否正确,这里只就张某两次提起的诉讼赔偿作一探讨。
本人认为,本案的诉讼赔偿的关键在于,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国家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法院是否应该判决烟草专卖局给予张某赔偿。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虽然都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对赔偿请求定性的结果的差异必然导致诉讼结果的大相径庭。
二、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国家赔偿是由民事赔偿发展而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依法给予的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民事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义务人由于违法或违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大体分为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联系:
第一,都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为产生前提。
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职务行为侵害为产生前提;民事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为产生前提。
第二,都以支付赔偿金作为主要的赔偿方式。
第三,正是由于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存在相似之处,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早期阶段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借鉴民事赔偿理论,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
我国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121条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确立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解决相关赔偿纠纷。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点:
(一)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
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引起,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规范。
民事赔偿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救济,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否定违约或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造成的不正当利益变动,恢复正常的利益分配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法律规范,国家赔偿实行请求人初步证明规则。
国家赔偿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使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当公法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不法损害时,赋予其法定的救济权,从而将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分离。
民事赔偿主体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未分离;在赔偿主体方面,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
如上所述,民事赔偿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形式,因此,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数额。
而国家赔偿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形式,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必须依《国家赔偿法》确定,不适用意思自治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赔偿主体范围不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可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
第三、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不同。
在民事赔偿中,赔偿主体和违约或侵权行为主体是一致的,赔偿责任由违约人或侵权人行为承担。
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机关是分立的,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
(三)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我国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只对自己存在过错的自主行为负责,无行为无赔偿责任,有行为无过失也无赔偿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体系是由民法的权利本位性质及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
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适用违法归责原则。
所谓违法归责原则,是以职务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归责的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是指在法律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选择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在于,违法归责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并且与依法行政原则以及其它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事实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发展而来的,但是鉴于国家的特殊性,这两种赔偿原则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而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些国家中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也不相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有三种:
即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缺陷,从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在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中,存在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分,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则存在着主观过错与公务过错之分。
危险责任也即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指的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赔偿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
(四)赔偿范围不同
民事赔偿一般实行“有损害即有赔偿”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予赔偿即可获得赔偿。
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都予以赔偿,并且以使被侵害权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为目的,且民事赔偿责任中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一种限制赔偿,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赔偿的才予赔偿。
一般只对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予以赔偿,对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只有受害者是公民个人时,才予赔偿。
国家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确定的间接损失与一部分无形损害,也不包括违约赔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一般比民事赔偿窄。
首先,国家并不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之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如立法机关及军事机关的侵权行为,以及民事错判、轻罪重判、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等,都不能引发国家赔偿问题。
而民事赔偿不考虑主体的差异性,任何主体的违约行为及民事侵权行为都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国家并不对受害人受到的所有损害都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害,且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民事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全额赔偿给受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且要赔偿一定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即间接损失,存在精神损害的还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五)赔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通常要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民事赔偿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民事赔偿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因此民事赔偿程序相对比较灵活,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也可以在当事人间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无论采用何种程序,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通过民事调解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而国家赔偿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并非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国家赔偿法》严格限定了国家赔偿的程序。
在民事赔偿中,不以赔偿义务人的先行赔偿为必要条件,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因履行公职行为致害的,受害人既可直接要求致害机关予以赔偿,也可通过复议和诉讼要求赔偿(刑事赔偿除外),赔偿请求人只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而且国家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民事赔偿的请求人则不享有这些权利。
和民事赔偿程序相比,国家赔偿程序的严格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于行政赔偿,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即受害人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也可以在提起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对于司法赔偿,既未采用民事赔偿程序,也未采用行政赔偿程序,而是规定了特别赔偿程序:
先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确定违法行为,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对赔偿不服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法理上分析,国家赔偿的公法责任性质决定了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不能适用调解。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颁布时尚未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仍按照《民法通则》121条的规定视为民事侵权行为。
因此,《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并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公法责任性质,违背了国家赔偿的基本法理,且司法实践证明,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赔偿容易造成行政机关的实际赔偿金额低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赔偿方式和标准不同
在赔偿方式上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具体的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中予以规定。
可见,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既有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并且非财产责任中,主要是财产责任的方式,非财产责任只占极其次要的地位。
在赔偿标准方面,民事赔偿采用的是赔偿应与损失相当原则,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进行赔偿。
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坚持赔偿标准与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赔偿不可能充分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采取限额赔偿的办法,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三、上面的案例分析
通过上面内容的的阐述,本人认为在本案中,某烟草专卖局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并对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其性质应为国家赔偿请求,而非民事赔偿请求。
根据前述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张某的赔偿请求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更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
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某烟草专卖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只需赔偿张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案中,对于张某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的赔偿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但是,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张某的民事赔偿请求,并错误的通过民事调解方式解决赔偿纠纷,无疑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法是不正确的。
四、正确认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相互关系的意义
探讨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相互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帮助受害人选择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及时、有效、顺利的得到赔偿,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第二,完善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错案的发生;第三,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