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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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
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2)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含临时)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1、审批主体:
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2.、具体承办主体:
XXX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3)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它具体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镇规划区内需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材料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3)土地使用有关证明(含临时);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镇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
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审批流程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负责审批,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审批主体:
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具体承办主体:
XXX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3)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4)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5)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7)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或者农村村民个人,实施范围为在县辖区范围内,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项目地形图资料;
(4)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6)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7)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8)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9)属于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建筑类)
申请单位(人):
——————
项目名称:
———————
申请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地址或申请人住址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项目依据
项目建设地点
设计单位
项目工期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用地规模(m2)
项目
内容
项目
名称
建设性质
栋数
结构
层
数
高度
(m)
建筑面积(m2)
造价
底层
总面积
单位造价(元/m2)
总造价(万元)
申
请
理
由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年月日
注:
以上个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有关
部门
意见
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年月日
——————部门
盖章年月日
有关
部门
意见
——————部门
盖章年月日
——————部门
盖章年月日
乡镇
建设
站(所)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盖章年月日
县级
人民
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审查
核定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核人:
盖章年月日
附件
内容
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项目相关图纸、地形图
3、工程设计方案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非建筑类)
申请单位(人):
——————
项目名称:
———————
申请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地址或申请人住址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项目依据
项目建设地点
设计单位
项目工期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用地规模(m2)
项目
内容
项目
名称
建设性质
工程规模
等级
结构形式或材料
敷设方式
造价
埋设深度
或架设高度
单位造价(元/m2)
总造价(万元)
申
请
理
由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年月日
注:
以上个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有关
部门
意见
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年月日
——————部门
盖章年月日
有关
部门
意见
——————部门
盖章年月日
——————部门
盖章年月日
乡镇
建设
站(所)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盖章年月日
县级
人民
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审查
核定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核人:
盖章年月日
附件
内容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相关图纸、地形图
6、工程设计方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1.审批主体:
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具体承办主体:
XXX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是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5)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7)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表;
(9)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
(10)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1)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12)施工和监理企业(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区外入桂承接工程的企业同时提交企业入桂备案材料);
(1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报监表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岗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缴费证明;
(15)建筑施工工人工伤保险凭证;
(1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材料和承诺函;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
表一工程简要情况
申请人
(建设单位)全称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地址
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立项批准文件
申请许可内容
申请许可工程合同总额
申请许可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申请许可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施工分包单位名称
施工许可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批准用地的文件名称:
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具备:
不具备: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纸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名称: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监理企业名称:
监理合同文本
工程质量保证具体措施
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名称:
工程安全施工保证具体措施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名称:
施工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号:
发证单位:
建设工程资金
建设工程资金保函:
建设工程资金证明: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已经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单位名称: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月日
注:
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
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