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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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属地镇主管部门预审后,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许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
(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长远利益的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日常工作。
区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园林绿化局、法制办、旅游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立,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同时加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门头沟办事处”牌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
(四)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
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易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准备。
各镇要积极研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业项目,落实好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严格把关,新城区和重点镇已纳入总体开发和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范围的土地,不得随意进行产权交易。
(二)交易申请。
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
3.属地镇党委、政府的审批意见;
4.农村产权交易决议及方案;
5.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6.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
7.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审定。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需要进行评估的交易事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受理登记。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产权交易申请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
对资料齐备且经过评估审定的交易申请,出具《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标注“同意发布”;对不予受理的交易申请,在《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并说明理由。
(五)制定公告。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披露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六)信息发布。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依托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
出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最低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并以信息公告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七)受让登记。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组织交易。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或重新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九)交易确认。
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组织签约。
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若在五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十一)结算备案。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出让方。
出让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将有关收款单据复印件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十二)交易鉴证。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区农村交易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鉴证内容包括:
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十三)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每一宗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价格,以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评估值的,应当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1.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2.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1.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3.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4.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确权确地的土地承包户,其土地流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获得的溢价部分,原则上大部分归流转土地的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在流转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镇需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定主管部门、明确主管人员,负责本镇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审批、日常监管和资料上报等工作,并纳入“双向联评”考核工作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成立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具体工作。
镇、村产权交易的监督工作,由各镇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人员在组织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