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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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决定在全市实施农村康居工程。

为加强对农村康居工程的技术指导,特编制该导则。

1.2 农村康居工程指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重点的小康村和康居农户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纳入康居工程的小康村和康居农户建设。

1.3小康村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有一定的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生产半径不宜超过3公里。

小康村建设近期以农民新村、撤乡并镇后原有场镇为重点,后期以中心村为重点。

康居农户以沿交通干线、沿江、沿市域边界、风景名胜区的农户以及小康村的农户为重点。

1.4实施康居工程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的原则。

1.5 实施康居工程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立足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

1.6 实施康居工程必须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厉行节约,充分体现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

1.7实施康居工程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村庄条件,把村庄迁建和村庄整治结合起来,把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避免大拆大建。

1.8实施康居工程要注重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加强村庄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1.9 实施康居工程必须加强对农村原生的自然环境的保护,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保护,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村镇建设。

1.10实施康居工程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小康村标准及康居农户标准

2.1小康村建设要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饮水卫生、服务配套、村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

2.1.1村内各功能区集中紧凑,有机联系。

家庭散养或集中饲养的禽畜,单独设置用地,做到人畜分离,确保人居环境卫生。

2.1.2村内道路路面硬化,水源安全可靠,电力通信畅通,垃圾定点收运,污水雨水分流,污水处理后排放。

2.1.3设有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内有活动中心、卫生室或便民诊所、商店或超市放心店等公共服务设施。

2.1.4村内农房风貌协调一致,体现地方特色。

2.1.5有较为齐备的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建筑结构安全。

2.2小康村人口规模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都市圈

渝西

三峡库区

丘陵(人/户)

500/100

400/80

300/60

山地(人/户)

400/80

300/60

150/30

2.3小康村经济规模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都市圈

渝西

三峡库区

优势产业比重(%)

80

70

60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6000

5000

4000

2.4康居农户建设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每户建有卫生厕,生活污水排入沼气池。

住宅尽可能采用集中联建式,农房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立面造型体现地方特色,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要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第三章 小康村建设规划与康居农户建设规划

3.1实施康居工程必须编制康居工程建设规划。

康居工程建设规划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规划目标、建设重点、实施步聚、实施措施、工作要求、资金保障。

3.2康居工程建设规划分为小康村建设规划和康居农户建设规划。

编制康居工程建设规划要对村庄以及农户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3.3康居工程建设规划应以镇乡为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请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吸纳村民的意见。

编制完成后应经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经村委会表决通过实施,报镇、乡政府备案。

3.4小康村建设规划应在镇域体系规划指导下对村庄进行分类分析,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设模式。

小康村建设一般可分为农民新村建设、旧村改造、散村迁建、农民社区建设。

3.5小康村建设规划必须与村庄规划内容相协调。

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村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渝建发1999〔93〕号)文件要求执行。

3.6小康村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3.6.1现状分析:

包括已有的规划资料、人口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经济资料、历史资料、现有建筑资料以及1:

500或1:

1000地形图。

3.6.2规划时限:

2006年——2010年。

3.6.3建设重点:

从村庄布局、用地要求、基础设施等方面确定建设重点。

3.6.4村庄布局调整:

村庄应综合考虑功能分区、路网结构、生态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

应结合产业发展划定加工区、禽养区、居住区。

3.6.5用地调整要求:

小康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以下要求控制: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80平方米。

3.6.6用地比例要求: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设、道路广场、绿化及其它用地所占比例符合《村镇规划标准》。

3.6.7建筑密度和拆建比:

村庄内建筑密度宜为30-40%。

对于旧村改造,危房拆建率不低于85%,其它房拆建率不高于10%。

建筑层数宜控制在2—3层,最多不超过5层。

3.6.8公共建筑设置:

小康村应尽可能设置村级服务中心。

村级服务中心可综合设置卫生、文化、商店、托儿所等。

同时,要从镇域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要求出发,在有条件的小康村设置小学、公交站、农贸市场、配电房、养老院、村委会等。

3.6.9生态环境要求:

应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搞高切坡、深开挖、大填方。

要划定各类水源涵养区和重要生态区域。

3.6.10提出道路改造的要求和措施。

村内主次道路应结合地形地势,自然布局,保证通达顺畅,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

3.6.11提出完善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措施。

3.6.12提出对村庄内现有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措施。

3.6.13提出对危房的改造方案,完善现有房屋的使用功能,保证房屋的建筑风格。

3.7康居农户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3.7.1康居农户建设规划要明确实施的重点:

沿干线、沿江、沿市县域边界、风景名胜区的农房,以及小康村农户。

3.7.2编制康居农户建设规划要进行现状分析,确定现有农房质量等级、改造量、改造型式、改造要点。

3.7.3提出相应的建设模式,康居农户建设采用危房改造、旧房整治、新房规范的模式。

对于新建房屋宜选用通用图集。

3.7.4明确沼气池建设、户厕改造等技术要点。

3.8康居工程规划应明确实施措施与步骤,资金筹措方式。

3.9康居工程规划成果:

主要为“三图三表一书”。

3.9.1现状图。

现状图应标明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面、废弃坑塘、道路、工程管线、公共厕所、垃圾站点、集中禽畜饲养场等,各类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9.2规划图。

规划图纸要标明硬化道路、宅前小路、排水沟渠、公用水塘、集中供水设施(水厂、水塔、汲井)、集中沼气池、集中活动场所、集中场院、集中绿地、集中畜禽舍圈、保留民房、保留祠堂、拆迁民房、违规民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转运)点等。

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必须明确范围,并指出其属性,包括村外散户迁建、村内拆迁新建、新增本村村民宅基地等。

数量较多的迁建应明确拟迁建的人口、户数及建筑面积。

3.9.3设施图。

设施图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排水沟渠的断面尺寸、主要控制标高及沟渠形式,燃气管线的走向、管径,配电线路、电信线路走向和有线电视线路,以及其他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等。

3.9.4主要指标表。

包括村庄人口、村庄户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新建农房面积,农房拆除率、农房保留率、拆除农房面积、改造农房面积、道路建设或硬化面积、改建沟渠长度、保留并改造利用空地(含闲置地和绿化用地)面积、集中的畜禽圈舍建设面积等。

3.9.5工程量测算表。

详细列出重要项目的估算工程量。

3.9.6行动计划表。

包括项目清单、项目具体内容、措施、项目用工量、项目所需资金或实物量、村民申报类型、村民选择程度、实施步骤、维护管理措施等。

3.9.7说明书。

包括现状条件分析、土地利用情况、设施情况、各整治项目的调研分析和论证评估等;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农房建设和村庄绿化基本原则、要求及具体措施;项目工程量、实施步骤及投资估算,基础设施的施工方式及工法;实施措施、管理维护方式方法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四章 小康村及康居农户建设技术要点

4.1道路改造与建设

4.1.1村庄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硬化路面宽度一般为3-3.5米。

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

车行道路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

4.1.2村内主次道路应通达顺畅,应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

4.1.3村庄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

4.1.4村庄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符合有关规定。

4.1.5村庄主要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锐角应大于45°。

近期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通过加大交叉口锐角一侧缘石半径,清除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阻碍视线的障碍物等方式保证车辆通行安。

4.1.6村庄道路纵坡一般不小于0.6%,不大于8%。

4.1.7村庄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

4.2给水

4.2.1通过村庄给水工程建设,应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

4.2.2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2.3邻近城镇的村庄,可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

有条件的地区,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4.2.4村庄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可参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农村给水设计规范》确定。

4.2.5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井周围10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4.2.6村庄的给水管线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4.2.7给水管道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

4.2.8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处理后,作为村庄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或消防水源。

4.3排水

4.3.1通过村庄排水工程建设,应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沟渠或农业灌溉,应确保雨水及时排放,防止内涝。

4.3.2村庄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如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

分散式可采用如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简易设施。

4.3.3村庄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

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使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

4.3.4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0毫米,深度不小于120毫米。

4.3.5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4.3.6加强排水沟渠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通畅,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4.3.7房屋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外墙外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小于0.5米,外墙勒脚高度不低于0.45米,一般采用石材、水泥等材料砌筑。

4.4厕所

4.4.1公厕和户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4.2在车站、码头、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4.4.3公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粪池也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

公厕的大便口和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

4.4.4公厕的小便池宜改用简易的小便斗,尿液直接排至粪池,禁止大面积尿池开敞暴露而导致臭气污染环境。

4.4.5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设施相结合,大量的禽畜粪尿可直接排入沼气发酵池内,适当推广厕所、畜圈、沼气池“三位一体”的综合利用设施。

4.4.6户厕为渗水式厕所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抽水式水井。

4.4.7户厕粪便和分散饲养的禽畜粪便应及时收集并用密闭容器送至沼气发酵池中。

4.4.8对于公厕、户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清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

4.4.9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10-3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4.5垃圾处理

4.5.1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最终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4.5.2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

市场、车站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5.3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防雨、防渗、防漏,并与村容村貌相协调。

4.5.4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4.5.5村庄垃圾填埋场原则上由区县统一规划设置。

4.6减灾防灾

4.6.1根据村庄周围的地形地势,采用有效措施,减小由于洪水等自然灾害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

4.6.2高度重视建筑安全。

建在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冲沟等存在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的建筑,必须全部拆迁,另行选址,妥善安置。

新建建筑应避开地质灾害地带。

4.6.3在区域范围内统一设置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对小型不成规模的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

4.6.4对不安全的农房要进行加固,并按当时抗震设防烈度设防;危房必须进行拆除。

4.6.5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村庄应设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临时隔离、救治室。

4.6.6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4.6.7加强村庄消防自治能力,建立义务消防队。

现有的公共水塘可作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电源,备潜水泵。

4.7传统文化的保护

4.7.1应严格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继承和发扬当地建筑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的个性和特色。

4.7.2对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加强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

4.7.3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布局形态,其道路铺装、空间尺度、建筑形式、建筑小品及细部装饰,均应按原貌保存或修复。

4.7.4村庄内遗存的古树名木、林地、湿地、沟渠和河道等自然及人工地物、地貌要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更改或填挖。

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围栏或疏浚修复。

4.7.5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周边新建建筑物,其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4.7.6保护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包括街巷枢纽空间、古树、古井、匾额、招牌、幌子等物质要素和街名、传说、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两大类。

后者可通过碑刻、音像或模拟展示等方法就地或依托古迹遗存等公共场所集中保留。

4.8村庄环境面貌

4.8.1拆除街巷两旁和庭院内部的违章建筑,整修沿街建筑立面,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4.8.2村庄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设置集中绿地;利用不宜建设的废弃场地,布置小型绿地;道路边沟布置绿化带或行道树,绿化带宽度以1.5-2米为宜;绿化品种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符合农村要求、具有经济生态效果的品种。

4.8.3整治村庄废旧坑(水)塘与河渠水道。

根据位置、大小、深度等具体情况,充分保留利用和改造原有的坑(水)塘,疏浚河渠水道;有条件的改造为种养水塘。

4.8.4引导村民选用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整治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进行立面修整,形成统一协调的村容村貌,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

4.9公共活动场所

4.9.1整治现有公共活动场地,通过地面铺装、绿化、设置健身设施等方式完善场地功能。

4.9.2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村庄,通过村庄整治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面积按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计算。

村委会、文化站等建筑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统一建设。

4.9.3整治利用或修建公用水塘,并定期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不断改善堤岸亲水环境。

4.10生态建设

4.10.1充分利用路旁、宅院及宅间空地,种植经济作物等绿色植物,防止水土流失。

4.10.2多种能源并举,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农村小水电、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取代燃烧柴草与煤炭,减少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

4.10.3农作物秸秆还田、制气或用作禽畜饲料,稻壳、柴草、垃圾、粪便的回收及综合利用,重视资源的再利用,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康居工程建设及管理

5.1 实施康居工程必须坚持政府管理、村民自治的原则,镇乡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建设管理制度。

5.2 康居工程的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项目的实施由村民小组实行“一事一议”。

5.3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凡是有规划的村,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宅基地;未作出规划的村,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未完成规划编制前,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

5.4凡迁建到规划区建新房的农房,必须拆除老宅基地上的旧房,凡不愿拆除老宅基地旧房的不得在新宅基地上建房。

5.5 村庄范围内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建筑、两层以上的自建房,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5.5村庄建筑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6村庄建设必须坚持按规划先修道路和排水沟,后建房屋。

如无条件修建道路,必须先划好道路红线,将村庄内部道路及排水沟的位置按规划设计留出来后再建房。

5.7加强村庄内道路的管理,对已修建的道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损坏,如有损坏的,应当从严处理;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不得侵占道路和堆放杂物。

5.8村庄各类建设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及红线上空,已侵占的要让出,否则要按照当地政府和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5.9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落实责任区的划分,坚持检查制度、奖罚制度以及家禽圈养、公共场所的管理等。

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坚决执行。

5.10坚持房前屋后实行三包(包清扫、包清运、包清净)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奖惩兑现。

5.11对布局不合理、污染扰民严重而又难于治理的小型工业企业要坚决关、停、转、迁。

5.12不允许任何人破坏公共绿地,新栽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理,确保成活率。

5.13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的种植、修整、养护和更换,对村庄中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5.14建立健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公推民选的农村康居工程建设驻村指导员制度。

通过村镇助理员、驻村指导员这一形式,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切实保障康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六章 附则

6.1其它未纳入小康村的村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6.2本导则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康居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参考)

1.总论

  1.1任务的由来

  1.2编制依据

  1.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2.镇域体系规划要点

(镇域范围内村庄的布局、性质以及规模,确定村庄的定位与发展方向,镇域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

3、镇域内拟建小康村及康居农户基本概况

  3.1自然地理状况

  3.2经济、社会状况

  3.3生态环境现状

3.4村庄布局现状

3.5村庄道路现状

  3.6村庄建筑质量

3.7村庄基础设施现状

(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电力、电信、电视)

3.8历史文物、古建筑、风俗传统

4.规划建设重点

4.1确定村庄发展目标与方向

4.2村庄布局调整重点

4.3村内道路建设重点以及通组道路改造建设重点

4.4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

4.5村内危旧房改造及重要地段农房建设

5.康居工程实施步骤

6.项目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

7.工作安排

  7.1组织领导

  7.2工作分工

  7.3时间进度

7.4资金管理

附图

附表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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