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之欧阳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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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之欧阳治创编
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
(试行稿)
一、目的
为指导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业务介绍
为青春期、孕期、产后以及更老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为有心理问题或障碍者提供心理干预及转诊等服务;开展个体和群体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预防心理疾病。
三、工作内容
1.掌握辖区妇女心理问题及疾病发生状况和影响冈素,了解辖区妇女心理保健服务提供现状,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2.开展心理评估,筛查心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
对常见女性心理问题和障碍,提供评估、心理咨询和干预:
对严重心理问题者提供转诊及随访;有条件的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
3.开展团体心理干预。
为筛查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妇女及其亲属提供团体心理辅导。
4.结合孕妇学校、健康大讲堂等形式定期开展女性心理健康教育。
开展辖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妇女心理健康知识。
5.与辖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卫生科建立业务联系。
6.开展培训,推广心理评估、心理问题筛查、团体心理辅导等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对辖区妇女心理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7.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妇女心理疾患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8.开展妇女心理保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与资质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执业医师应具备妇女保健、精神卫生和医学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
护士应接受心理专科岗前培训,掌握常用心理测量、心理放松训练、心理康复训练等基本技能。
专科所有人员均应定期接受妇女心理保健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专科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从事妇女心理或妇女保健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有能力的机构可设立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应当有丰富的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妇女心理保健工作8年以上。
(二)房屋设施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应设置心理评估室、心理咨询诊室,有条件的可设置团体心理辅导室、心理治疗室等。
心理咨询室及心理治疗室建设布局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专业要求,注重隔音效果及隐私保护。
(三)设备
妇女心理专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专科功能相适应。
基本设备是指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必备设备。
基本设备:
包括心理测评工具。
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声像设备、沙盘设备、心理宣泄相关设备、心理辅助治疗设备等。
(四)专科管理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应当遵守医疗一般规章制度和全院共同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及安全。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基本岗位职责:
包括心理咨询和指导、心理测量、心理评估、心理干预、健康教育等岗位职责。
主要诊疗常规:
包括心理咨询和指导常规、心理测量常规、心理评估常规及心理干预常规等。
主要管理制度:
包括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工作制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心理咨询师工作制度、心理咨询师督导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院内及辖区转诊、会诊及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专科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等。
(一)门诊服务流程
对就诊者进行接诊登记、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膳食营养分析与评估、相关指标辅助检查,进行综合评估。
对综合评估正常者进行健康指导;综合评估异常者进行个体化营养治疗及运动指导,定期复诊和转诊,并进行相关指标的定期监测与管理。
妇女营养专科门诊服务流程见图1。
(二)服务记录表单
包括营养门诊登记表、膳食调查及营养评估表、营养干预个案表、辅助检查申请及报告单、会诊及转诊登记表、随访登记表。
各种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等,实施电子化管理。
六、主要技术规范和指南
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11-6-23
2.《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1年)》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中国营养学会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妊娠期糖尿病诊断(2011年)(W31.$32011)
实施时间:
2011-12-1
妇幼保健机构更老年期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试行稿)
一、目的
为指导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更老年期保健专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业务介绍
为更老年期妇女提供个体化的保健服务和健康管理,包括心理、营养、运动和性保健咨询指导及健康教育;自我保健和自我健康监测的指导;更老年期疾病预防及早诊早治服务;开展辖区更老年期保健的健康教育。
三、工作内容
1.掌握辖区内更老年期妇女健康状况、疾病发生情况和影响因素,了解辖区更老年保健服务提供现状,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2.开展更老年期妇女心理、营养、运动和性保健等常见问题的咨询指导与健康教育,指导其进行自我保健和自我健康监测。
3.提供更老年期妇女健康评估,包括体格检查、专科检查(包括乳腺和妇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包括内分泌检查),进行心理、营养、运动功能等评估。
开展更年期综合症筛查,并提供指导、干预及转诊。
4.定期进行更老年期妇女常见肿瘤及慢性疾病筛查,提供疾病早期诊断、治疗及转诊服务。
5.与辖区内相关部门协作开展辖区更老年期保健健康教育,提高更老年期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
6.开展培训,推广更老年期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对辖区更老年期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7.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妇女更老年期疾病防治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8.开展更老年保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与资质
更老年期保健专科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2名执业护士。
执业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与妇女保健专业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专科所有人员均应定期接受妇科内分泌、营养、心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专科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从事妇产科或妇女保健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设立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应有丰富的医疗、保健、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妇产科或妇女保健专业10年以上。
(二)房屋设施
更老年期保健专科门诊应当设置独立的诊室、检查室、心理测查室、功能检查室和示教室。
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并有良好的私密性以保护患者隐私。
(三)设备
更老年期保健专科设备配置应当与专科功能相适应。
基本设备是指更老年期保健专科必备设备;相关设备是指与更老年期保健专科服务相关,本机构拥有并能够为更老年期保健专科服务的设备。
基本设备:
包括体重秤、血压计、妇科检查床及相关检查设备、骨密度检查相关设备、盆底功能康复设备、人体成分分析仪,营养、心理评估和健康管理软件等。
主要管理制度:
包括更老年期保健专科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健康管理制度、更老年期疾病筛查制度,院内及辖区会诊、转诊及随访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及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等。
五、服务流程
(一)门诊服务流程
对就诊者进行接诊登记、询问病史,进行营养、心理、运动、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进一步医学检查,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乳腺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等,根据诊断结果,正常者定期进行健康管理;异常者安排本专科治疗、院内转诊或院外转诊及随访,定期复诊评估,同时纳入健康管理。
(二)服务过程记录表单
包括门诊登记表、疾病个案表、知情同意书、辅助检查申请和报告单、会诊及转诊登记表、随访登记表。
各种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等,实施电子化管理。
六、主要技术规范和指南
1.《宫颈癌检查技术操作手册》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颁布时间:
2009—8
2.《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发[2009]61号)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6—24(没有找到更新版)
3.《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卫办妇社发[2009]135号)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8.24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612号)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7。
3
5.《绝经相关激素补充治疗的规范诊疗流程》
发布机构: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绝经学组等
6.《妇女常见病筛查技术指南》
出版机构:
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56
7.《绝经相关激素补充治疗的规范诊疗流程》
发布机构: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绝经学组
妇幼保健机构青少年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试行稿)
一、目的
为指导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青少年保健专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业务介绍
为10—24岁青少年提供生理、心理、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教育;提供保密和便捷的医学检查、治疗处理及转诊等综合服务和健康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开展面向学校、社区、在职场所青少年的健康教育;对辖区青少年保健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工作内容
1.掌握辖区青少年常见生理、心理问题与常见疾病的发牛状况和影响因素;了解辖区青少年保健服务提供现状,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2.提供生理、心理、性与生殖健康咨询与指导,包括:
一般生长发育和营养、性发育及相关心理发育和心理卫生、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和预防非意愿性妊娠的咨询指导等。
3.提供青少年常见问题和疾病(如:
生长发育异常、营养性疾病、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疾病、常见心理问题等)的筛查,对检查出异常情况的青少年提供咨询、指导、诊治、转诊及健康管理服务。
4.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评估与指导,对青少年体质发育常见问题提供咨询、指导、诊治及转诊服务。
5.开展青少年友女了服务。
注意保护青少年个人隐私、提供便捷的服务时间、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服务环境及优惠的服务政策。
6.与教育、共青团组织、社区及企业等部门合作,开展多种形式青少年保健健康教育,向青少年宣传卫生常识、性生理及心理卫生、常见疾病防治等知识。
7.开展培训,推广青少年常见生理、心理问题与疾病防治的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指导辖区开展青少年保健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8.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青少年保健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9.开展青少年保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与资质
青少年保健专科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男女医师各1名)、1名执业护士。
执业医师应具备儿科、儿童保健、妇产科、妇女保健和内外科等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根据不同年龄特点和成熟度提供个性化的医疗保健服务。
专科所有人员均应定期接受青少年心理、青少年营养与性发育、青少年人际交往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具有以青少年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尊重青少年的文化背景、习俗和意愿;性格外向开朗,善于和青少年交流沟通并热爱本职工作。
专科负责人应由在妇幼保健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设立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有丰富的医疗、保健、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备多学科医学背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
(二)房屋设施
青少年保健专科应设青少年保健门诊,开设24小时咨询热线电话。
专科设诊室、咨询室、检查室、宣教室,应有一个温馨的前台接待处和独立候诊区,候诊区开设免费上网服务,咨询室和宣教室独立设置,装饰和布局应符合青少年心理特点。
总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有条件的可开设门诊手术室、单独的检验室。
在咨询、检查和治疗区域应注意保护青少年的个人隐私,房间内应自。
隔离屏障,有条件的机构为男女青少年提供分开服务的场所。
(三)设备
青少年保健专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专科功能相适应。
基本设备是指青少年保健专科必备设备;相关设备是指与青少年保健服务相关,本机构拥有并能够为青少年保健专科服务的设备。
基本设备:
包括咨询桌椅、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皮褶厚度计、女性生殖器模型、男性生殖器模型、妇科检查床、妇科检查设备,有播放宣传资料的电器设备如:
影碟机、录像机、电视机及电脑、展板等,有放置各种宣传材料的架子或书架及宣教材料。
相关设备:
包括骨密度检测仪、体成分分析仪、营养分析软件、心理评估软件、沙盘设备、肺功能检测仪,相关检验设备等。
(四)专科管理
青少年保健专科应当遵守医疗一般规章制度和全院共同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基本岗位职责:
包括男性检查、女性检查、健康评估、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教育及健康管理等岗位职责。
主要诊疗常规:
包括男性检查常规、女性检查常规、健康评估常规、营养及心理相关疾病的筛查和评估常规、常见问题和疾病的诊疗常规、常见问题咨询指导常规等。
主要管理制度:
包括青少年保健工作制度、志愿者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健康管理制度、保密制度,院内及辖区转诊、会诊及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及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等。
五、服务流程
(一)门诊服务流程
青少年就诊登记,询问病史,医生提供医学咨询和健康教育:
情况异常者根据需要进行医学检查、诊断和本专科内治疗,本专科无法治疗者,转本院相关科室治疗,并按规定时间回本专科进行复诊和重新评估。
对本院无法确诊及治疗的疾病,根据病情建议转到专科医院或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刘就诊的青少年应进行随访,纳入健康管理。
青少年保健专科门诊服务流程见图1。
(二)服务记表录单
包括青少年保健24小时咨询电话登记本、门诊登记表、门诊个案表、知情同意书、辅助检查申请及报告单、会诊及转诊记录单、随访记录单。
各种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等,实施电子化管理。
六、主要技术规范和指南
1.《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98.3—6
2.《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12—17
3.《矮身材儿童诊治指南(2008)》
发布机构: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
4.《儿童单纯性肥胖症防治常规(2000年)》
发布机构: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童保健学组
5.《青少年工作指南:
基层卫生工作者参考手册》
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试行稿)
一、目的
为指导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
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业务介绍
为青春期、孕期、产后以及更老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为有心理问题或障碍者提供心理干预及转诊等服务;开展个体和群体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预防心理疾病。
三、工作内容
1.掌握辖区妇女心理问题及疾病发生状况和影响冈素,了解辖区妇女心理保健服务提供现状,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2.开展心理评估,筛查心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
对常见女性心理问题和障碍,提供评估、心理咨询和干预:
对严重心理问题者提供转诊及随访;有条件的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
3.开展团体心理干预。
为筛查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妇女及其亲属提供团体心理辅导。
4.结合孕妇学校、健康大讲堂等形式定期开展女性心理健康教育。
开展辖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妇女心理健康知识。
5.与辖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卫生科建立业务联系。
6.开展培训,推广心理评估、心理问题筛查、团体心理辅导等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对辖区妇女心理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7.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妇女心理疾患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8.开展妇女心理保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与资质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执业医师应具备妇女保健、精神卫生和医学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
护士应接受心理专科岗前培训,掌握常用心理测量、心理放松训练、心理康复训练等基本技能。
专科所有人员均应定期接受妇女心理保健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专科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从事妇女心理或妇女保健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有能力的机构可设立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应当有丰富的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妇女心理保健工作8年以上。
(二)房屋设施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应设置心理评估室、心理咨询诊室,有条件的可设置团体心理辅导室、心理治疗室等。
心理咨询室及心理治疗室建设布局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专业要求,注重隔音效果及隐私保护。
(三)设备
妇女心理专科设备设施配置,应当与专科功能相适应。
基本设备是指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必备设备。
基本设备:
包括心理测评工具。
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声像设备、沙盘设备、心理宣泄相关设备、心理辅助治疗设备等。
(四)专科管理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应当遵守医疗一般规章制度和全院共同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及安全。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基本岗位职责:
包括心理咨询和指导、心理测量、心理评估、心理干预、健康教育等岗位职责。
主要诊疗常规:
包括心理咨询和指导常规、心理测量常规、心理评估常规及心理干预常规等。
主要管理制度:
包括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工作制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心理咨询师工作制度、心理咨询师督导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院内及辖区转诊、会诊及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专科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等。
五、服务流程
(一)门诊服务流程
对前来咨询或就诊的妇女,进行接诊登记、询问病史和症状测评,根据个体情况进行心理测量。
测评结果正常的妇女进行心理卫生的健康指导,采取各种方式调整心理状态。
测评结果异常或有需求的妇女由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医生进行专业咨询指导,根据需求进行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定期随访,心理干预效果不佳者知情同意后转诊至精神卫生专科进一步治疗。
心理评估及心理测量可疑患有精神疾患、神经症的患者,填写转诊单,患者知情同意后转诊至精神卫生专科进一步治疗。
心理保健专科门诊服务流程见图1。
图1妇女心理保健专科门诊服务流程图
(二)服务记录表单
包括心理专科门诊预约登记表、心理咨询登记表、心理评估登记表、心理干预登记表;心理评估表(SCL-90、焦虑症、抑郁量表、疑病量表、精神病态量表、神经衰弱量表等)、心理干预知情同意书、会诊及转诊登记表、随访登记表等。
各种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等,实施电子化管理。
六、主要技术规范和指南
1.《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
颁布单位:
原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11—6—23
2.《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
发布机构:
原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会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牵头编写书籍
3.《临床诊疗指南一精神病学分册》
作者:
中华医学会
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2-1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