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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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重点
1、理念:
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相互关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警察法;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义务纪律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4、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5、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6、现场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7、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使用条件: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8、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武器的使用条件;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9、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10、使用武器后的处置;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1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2、调解规定;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4、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15、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6、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7、刑法;犯罪及特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行的具体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8、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比如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公共财产或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即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比如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破坏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结果是使他人的生命权利丧失了。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比如盗窃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有责任能力的人。
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是特殊的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比如贪污罪、受贿罪,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也即指故意或者过失。
比如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具有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只有少数几种罪是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淫所拐卖的妇女作为本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19、刑诉法;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对一切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0、审判公开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3、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0、强制措施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2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收集证据基本原则(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司法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
(3)、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22、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
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简答题:
23、三项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即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平台,为整个三项建设提供支持,是公安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目的,要求公安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持不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是本质需要,只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实现警民关系和谐。
“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分别对应三项建设中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
”
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
警务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一场新革命,也是当今时代对建立现代化、高效能警务的必然要求。
加快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促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直接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24、立案条件;A.认为有犯罪事实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C.属于受案机关管辖
案例分析:
物证、书证:
尸体、血迹、脚印证人证言:
走访了周围的群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提审了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这一规定从原则上确立了立案需具备的两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犯罪事实;其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5、逮捕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26、玩忽职守;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27、滥用职权;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客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8、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比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9、三项重点工作;
2.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
一天,在去上学的路上郭女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
郭女来到学校后,班主任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
郭女将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
霍老师立即到乡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的值班中告知霍老师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
霍老师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的父母,郭父带着郭女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员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才受理。
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
尽管郭女被奸淫这一事实属于犯罪,且应给予刑罚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立案。
[本题考点:
报案立案立案监督]
问题:
(1)本案中霍老师是否具有报案资格?
为什么?
公安机关对霍老师的报案应如何处理?
(2)派出所人员对郭父的要求是否正确?
(3)本案应否立案?
如果立案,应由哪一机关立案?
(4)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
公安机关应如何对待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参考答案:
(1)有。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以霍老师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理由,认为霍老师没有报案资格,这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接受霍老师的报案。
(2)不正确。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的人员让报案的郭氏父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他们才能受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接受口头报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应当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