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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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
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通州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批复、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1990年《宅基地证》等书证资料,综合认定合法面积。
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书证的,根据有权部门的档案登记、交费票据等综合认定合法面积。
对超过合法面积,但不超过一个自然间的,认定为其它面积。
二、拆迁补偿
1.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参照通政发[2012]8号文件规定,按照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完好程度等因素,以房屋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合法面积给予评估补偿,其它面积也给予评估补偿。
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及其他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2.对超审批面积一个自然间以外的面积、应拆未拆的房屋、无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超过审批时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但本着和谐拆迁,最大程度维护被拆迁户利益的精神,在拆迁协议期内交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适当补贴。
3.被拆迁合法房屋,自竣工至拆迁项目启动之日不满5年的,按其合法面积建安成新价增加20%补偿(不含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
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凭证的,自有权部门核发有关书证(即建房批复)最后一个日期为有效截止日期起,至拆迁项目启动之日止,不满6年的(计算到月、日),按其合法面积建安成新价增加20%补偿。
既无竣工验收凭证,又不能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相关书证的,不享受增加补偿。
4.拆迁区域内凡临时突击搭建的彩钢棚、围栏、围墙,临时浇筑的水泥地或楼板铺地、室外平铺的地砖、大理石、突击建成的假山及景观等,以及室内外的突击装修项目及非正常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5.高新区各区域,自并入高新区之日起,凡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并入高新区之前,已形成的违章建筑,如在规定的协议期内达成拆迁协议的,超合法面积又超过一个自然间以外面积、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檐高或层高2.2m以上),按砖混结构房屋250元/㎡,砖木结构150元/㎡补贴。
彩钢瓦结构房屋50-100元/㎡(根据结构)补贴,三棚等补偿标准参照通政发[2012]8号文件执行。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章建筑,考虑到机械搬迁等费用,增加50元/㎡一次性综合补贴。
6.被拆迁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220元/㎡标准增加补偿(中心区以外地区)。
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核定。
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1.6倍计算。
有异议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7.对并入高新区之前,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产性用房(包括传统手工业用房),并在有效期内的,给予建安成新价补偿,30元/㎡搬迁补助,不予安置。
8.高新区范围内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总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不含奖励费、过渡费、搬家费),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拆迁人补足5万元:
⑴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为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⑵被拆迁人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析产等形式转让的,人为造成住房困难,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提供限价安置房进行安置。
安置面积之内,安置房购买价格享受基价。
1、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
另基于被拆迁户人口增加,从照顾民生着眼,也可按安置人口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两者就高不就低,不得兼选。
2、安置人口的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1)本区域范围内,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口作为安置人口(农业人口45㎡/人,非农人口35㎡/人)。
⑵原户口在拆迁所在地的现役士兵、1-3级士官(现役士兵、1-3级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作为农业人口享受安置)。
⑶按有关规定户口外迁的在读大、中专学生(作为非农人口享受安置面积)。
⑷未婚独生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青年,可按2人计算安置面积。
(5)无子多女户,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女青年,可有1个按2人计算安置面积(未招婿)。
(6)无子多女户,有女儿已婚,可有1个已婚女儿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安置人口(已婚女儿及其家庭成员户籍须在拆迁地块内)。
(7)未生育或未领养的合法夫妻,可增加1人计算安置面积。
(8)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离开本地区,已注销户口,但确需安置的。
(9)被拆迁的合法建筑,在房屋产权上有份额,户口在通州区的非农业人口,如果未婚,又未享受过房改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作为安置人口(有产权的父母至少有一个是本地农业户口);如果已婚(配偶及子女为本区范围内的非农户口),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与有同一产权的父母(至少有一个本地农业户口)按户型与父母合并享受安置面积。
3-5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人口计算,农业45㎡/人,非农35㎡/人,最高不超过180㎡。
6人以上(含6人)享受安置面积220㎡(挂靠父母合并计算安置面积的人口,其已婚子女不能作为安置人口)。
(10)重新组合的家庭,在拆迁地块家庭只有一个未婚子女的,可参照独生子女享受安置面积。
(11)2004年7月1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口转入城镇,后又迁回原址的,以非农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12)煤矿工人的配偶及子女,属就地农转非,且现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可按农业人口享受安置面积,孙子女为非农户口的,不可享受农业户口安置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安置对象:
⑴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⑵已出嫁或已招婿离开本辖区生活,户口未迁出的。
⑶已分配公房或享受过优惠购买公房待遇或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的。
⑷户口挂靠的
⑸拆迁地块婚前已在父母家按人口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媳妇或女婿。
⑹其他不应列入的家庭人口。
3、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地块规划的安置点,采用限价安置房安置。
限价安置房的价格分基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
除高新区中心区外,集体土地多层安置房基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为:
基价
(元/㎡)
成本价
(元/㎡)
优惠价
(元/㎡)
市场价
(元/㎡)
560
1250
1630
2360
安置房的层次差:
一层层次差为0,二层+10%,三层+15%,四层+6%、五层送阁楼+5%(小高层价格及层次差另行制定)。
多层安置房车库价格为:
朝南950元/平方米,朝北780元/平方米,中间690元/平方米。
4、购买限价安置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同,享受基价。
购买安置房最高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20%。
(1)超过安置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优惠价计算。
⑵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45㎡的,被拆迁户购房最高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60%,超出部分按成本价计算。
⑶受套型面积限制等特殊情况超过最高限购面积的,须经审批,其超出最大限购面积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自购商品房或已有其它住所,无需购买限价安置房,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其它住房的证明,经审批后,可进行货币安置。
1、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一次性综合补贴。
除高新区中心区外,其它地区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为安置面积1800元/㎡。
2、被拆迁人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且被拆迁人不再购买剩余部分的,可对剩余部分安置面积,按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3、被拆迁人继承的集体土地遗产房屋,不予产权调换,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合法面积650元/㎡(中心区除外)。
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补偿款+遗产补贴
遗产房的界定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⑴原产权人已经死亡,且不属于应拆未拆的合法房屋。
⑵原产权人子女未在农村建房,或已建房但建房时未借原产权人口且建房时原产权人至少有一人未亡故。
⑶原产权人子女拆迁时按合法面积安置而不要求以人口安置。
四、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
2、被拆迁房屋,按安置面积15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支付(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
3、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除中心区以外的其它区域,标准为安置面积5元/㎡.月。
低于150元/月的,按150元/月支付(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
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期房安置的,除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高新区通知交房之日止,按实际计算(不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既有现房安置又有期房安置的,除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安置面积扣除现房面积的剩余面积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
五、在规定时间交房相关奖励及拆迁补偿、安置房款的结算
1、在协议期内交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以安置面积为依据按户结算。
拆迁协议奖励一期内(前20天),按100元/㎡标准奖励。
拆迁协议奖励二期内(后10天)按40元/㎡标准奖励。
逾期不予奖励。
2、对规定的期限内交房并签订协议的,第一二天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增加奖励标准为安置面积70元/㎡,第三天至交房期限最后一天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增加奖励标准为安置面积50元/㎡(交房期限在拆迁动员会上公布)。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必须交付拆除,按顺序选购安置房(选房顺序实施方案在拆迁动员上公布)。
房屋交付拆除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如选购的安置房既有现房又有期房,则先结算现房房款,后结算期房房款。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高新区发布的相关拆迁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由南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