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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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设工程式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的汇报
一、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的文本结构:
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
1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的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2.4附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11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二、《示范文本》新内容、新制度
(一)《协议书》部分
1、《示范文本》将原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纳入到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的第6项。
2、《示范文本》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2013版示范文本《协议书》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3、《示范文本》增加第五条、项目经理
承包项目经理
4、《示范文本》第七条“承诺”
原版第八、九条分别是承、发包人的承诺,《示范文本》合并成第七条“承诺”。
同时在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
同时《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以及不进行转包、违约分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1、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
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P6-19通用合同条款):
如“缺陷责任期”的定义(P91.1.4.4)
如“基准日期”的定义(P101.1.4.6)
如“暂估价”(P101.1.5.4)、“暂列金额”(P101.1.55)
如“计日工”(P111.1.5.6)等。
2增加了“联络”条款
(P14通用合同条款1.7)。
3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
(P18通用合同条款1.11)
4[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P22通用合同条款2.5)
5确立了互为担保制度P22《通用合同条款》2.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也就是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担保按约定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同时提供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
这是新的内容,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制约。
P29《通用合同条款》3.7,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6[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
(P24第1行通用合同条款3.1.(8)
7确立了系列保险制度P36《通用合同条款》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陈述了很大篇幅,共12项内容。
P97《通用合同条款》18“保险”中18.2“工伤保险”规定,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施工现场为履行合同的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分包人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参加保险。
这是13版合同新的内容。
8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P41通用合同条款6.2.2)
9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P41通用合同条款6.3)
10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P44通用合同条款7.4)
11增加了[样品]条款
(P53通用合同条款8.6)
12增加了变更估价程序
P60《通用合同条款》10.4.2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3确立了调价时效制度(P61《通用合同条款》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规定按4.4条商定或确定))
P99-100《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索赔”)把承、发包人的索赔期限都限定在28天内,逾期视为放弃。
解决了一个承包不对等的问题。
同时索赔过期作废,是13版合同新的管理制度。
14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P61通用合同条款10.7)
15对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P64-69通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
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P64通用条款11.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P68通用条款11.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特别要注意的是确立了:
情势变更制度P64《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确立了情势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
只要施工合同中,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执行。
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施工合同,总价都可以得到调整。
当然一定要按时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16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P68通用合同条款12.1)
原合同为: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可选其中一种方式。
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
17确立了物权证制度P77《通用合同条款》13.2.2(3)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8314.2
(1)“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在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P8715.2.4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注意必须按期限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利于妥善解决在建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结算审计、工程交付等环节中的矛盾。
18确立了双倍利息制度P83《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2“竣工结算审核”,14.4.2
(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注意必须在专用条款中增加“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执行”的约定。
否则双倍利息是拿不到。
19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P86通用合同条款15)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
P86《通用合同条款》第15.2“缺陷责任期”原来按《建筑法》第62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已对工程保修的部位和最低保修年限作出不少于2、5和设计年限。
现在《通用合同条款》对缺陷责任期则由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暂行办法》规定,分别为6个月、1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0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P102、103《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是个好制度,防止和避免相互扯皮,发生争议由评审人员裁决。
但由发承包人派员组成,由立足不同,势必出现各执一词无法裁决。
但让第三方裁决,尚未成立相关机构、配备人员。
所以真正要实施,还需时日。
如对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申报,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工程量之间发生的争议。
但有些制度和机构必须相配套。
三、试填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专用条款具体填写:
略(附填写完整的专用条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