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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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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大[2019]17号

 签发人:

夏长亮

天津工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进口仪器设备(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因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财政局审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免税手续办理及配合上级部门对进口仪器设备进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进口仪器设备的申购及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进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论证工作,论证费用由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口论证可与贵重仪器购置论证一并进行。

第三章申购及论证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需要、经费情况和发展要求,提出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

专项投资项目须按照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由资金主管部门统一报送;非专项投资类采购项目,以部门为单位提交,完成相关申报手续。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人员在做市场调研时应充分考虑免税政策,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条提交进口设备采购申请同时,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位专家进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专家包括1名法律专家和4名相同或相近行业技术专家,5位专家非本单位职工,且分属不同单位。

技术专家应熟悉进口设备性能和技术指标,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经专家组论证同意后,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正式文件报请市教委及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采购及免税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完成后,由学校、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三方签订供货合同,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由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外贸合同的设备配置、价格、技术服务及培训等条款要以内贸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由外贸公司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购部门有责任配合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的解释工作。

申购部门应按海关要求准备《减免税情况用途说明》、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情况用途说明》是海关判定是否属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重要依据,申购部门应认真填写,保证其内容真实可靠,并有责任向海关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进口敏感商品及技术的部门应配合商务部做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商品只用于声明的最终用途,未经商务部批准,不转用、不转运、不向其它目的地再出口。

第十七条对于不能办理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八条外贸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购部门不得以免税未获批准或经费不充足为由撤销外贸合同,但申购部门与供应商事先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征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第五章付款

第二十条外贸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按照进口代理协议的规定将所需的款项付给外贸公司。

第二十一条外贸合同以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90%货款凭发货单据支付,10%的尾款由外贸代理商凭用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报告支付。

其他付款方式须经外贸代理公司和学校协商确定。

第六章报关、提运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外贸代理公司负责到货后的货物报关和提运手续办理,并将仪器设备送到学校指定的地点。

在接货时,购置单位应查验货物外包装是否完整,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手续。

如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口仪器设备,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行资产建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并列入海关监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质量问题,应拍照或者录像,要做好书面记录并经供需双方代表确认后形成备忘录,以便补报商检手续。

第七章海关监管

第二十五条以学校名义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本校科学研究和教学。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由所在地海关实行监管,监管期三年(监管期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监管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于因此而构成走私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二十七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的使用地点,只能用于申报时所列的特定用途。

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中,如发现免税仪器设备有质量问题,或不适用等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

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监管期内,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进口设备使用情况,以备海关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印发: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附件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文件名称

申请文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申请理由

 

附件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论证项目名称:

姓名

工作单位

所在部门

从事专业

职务

职称

学历

联系电话

(需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材料:

学历及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专家身份证号)

备注:

专家组由非本单位的5位专家组成,其中4位行业内专家、1位熟悉政府采购法的律师且5位专家分别属于不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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