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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第三十九条,其实施细则第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等,对排污申报登记做出的规定,而制定本制度。

经理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施工生产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申报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大变化,应当按规定提前进行申报或事后及时申报。

经理部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所报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报。

申报登记污染物的种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的。

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源等。

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粉尘、施工机械设备排放的尾气等;水污染物主要是桩基施工的泥浆池、搅拌站的混凝土污、生活污水,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施工产生的垃圾物;噪声源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经理部要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容进行认真审核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理部在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或在突发性重大改变后及时申报。

第二章节能减排制度

节能减排是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节能减排不仅是为了实际的开源节流,更重要的是培养经理部所有人员环境意识、行为习惯,从而培养出对企业、经济、环境和发展负责任的人才。

通过在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系列活动,宣传环保节约的理念,培养经理部所有人员节能减排意识,发挥其在企业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节约型经理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电管理

1、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

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3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

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拒绝使用高能耗、低能效设备。

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设备。

5、冬季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时要注意节约电能,控制使用时间。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

做到随手关闭水笼头。

2、人员每天要根据需要,控制用水量,拒绝浪费。

(三)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申请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控制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一次完成,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频率及浪费。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

提倡双面印刷。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的通话时间,尽量长话短说,禁止聊天,禁止公话私用,以节约费。

6、笔记本要双面记录,禁止单面记录,用完后才能领取第二本。

(四)用车管理

1、用车严格按照办公室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合乘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尽量统一用车,距离较近时不的使用车辆,办公室要严格把握。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定期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使用公车。

(五)招待费的管理

1、实行审批制度,控制使用数量及金额。

2、坚持勤俭招待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人数及费用,降低招待成本,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浪费现象。

3、公务接待陪餐应控制陪餐人数,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浪费。

 

第三章水土保持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项目部建设工程中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施工队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经理部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队和他人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经理部各级领导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来抓,并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经理部主要领导要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企业发展计划,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状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公告,并重点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八条现有工程技术人员,要不断更新水土保持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预防与保护

第一条 经理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第二条 禁止任何人破坏项目部施工围的水土。

第三条 项目部在建设工程开工时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砂、石土、碴、及固体垃圾必须运至指定的存放地堆放,不得任意向河道、沟渠及随地倾倒,堆放地点要筑围沙坝或护墙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条 经理部任何人不得侵占、毁坏已建和在建的水土保持设施,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将处以罚款。

 治理

第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因地制宜,搞好规划,集中治理,连续治理,综合治理。

以区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条各施工队对其辖区的水土流失区域,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要求制定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负责治理,治理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队负担。

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 项目工程部、安监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四)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监测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

(五)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罚款;

第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经理部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热心帮助水土保持工作,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五)、对破坏水土流失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重要环境污染物监测制度

为加强重要环境污染物监测过程控制、规监测工作秩序,确保监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制定本制度。

1适用围

适用于经理部各类监测工作。

2 职责

试验室、工程部、安监部负责重要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处理;

现场监测采集样品,要做好原始记录的收集和交接;

试验室负责监测报告的编制、校对和发放,及原始记录的管理;

3 监测前准备

试验室应在监测前对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作出确认,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执行。

监测结束后,所有非标方法的来源、审批及方法等资料应连同原始记录一并存档。

4监测过程

监测人员按监测方法对要环境污染物进行有效性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完好,其校准状态标识是否有效,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检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要环境污染物监测项目对环境条件有控制要求,应做好环境监控记录。

监测人员应正确操作仪器设备,如实记录监测原始数据或现象。

第五章检查检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环境保护的巡视检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巡视检查制度是指环境检查巡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规定。

3、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城轨分公司地铁一号线项目部全体员工。

4、管理机构和职责

管理机构为安监部。

对环境检查巡视人员执行巡视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工作容、要求与程序

环境检查巡视人员在值班时间,应按规定认真巡视检查现场环境情况,掌握环境状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正确处理。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

第六章环境保护奖罚制度

第一条对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奖罚措施

1、因环保、水保违规被建设单位、当地环保水保等部门投诉或通报批评,经核查情况属实,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0.2万元罚款;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处以0.1~0.2万元罚款。

2、因环保、水保违规被当地环保水保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0.3万元罚款;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处以0.2万元罚款。

3、因环保、水保违规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0.6~0.8万元罚款;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处以0.3~0.5万元罚款。

4、在施工生产中,经有资质的环境危害检测机构检测出的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处以0.3万元罚款;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处以0.2万元罚款。

5、现场的扬尘超过污染规定限值或有群众举报,根据现场污染的情况,对现场相关人员罚款50~100元。

6、如果向周边环境、河流、水系倾倒废油、有毒有害物、放射物品,或泥浆流到河流、水系、道路,对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和水体造成污染,视现场污染的严重情况,对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7、噪音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或有群众举报,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对现场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8、不乱扔各种固体废弃物,各种工程废料、下角料,违者罚款50—1000元,严重者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9、施工现场严禁焚烧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材料(废防雨布、安全网、PE雨污水管、改性沥青卷材),不乱丢生活垃圾。

罚款50—1000元,严重者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条对保护环境突出的施工单位及个人给予100—500元的奖

励,并通报表扬。

第三条对环境破坏检举,经查实的给予50—200元奖励。

第七章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经理部人员的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实干型”环保型经理部,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

经理部所有干部职工

二、培训容:

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技术规、技术标准;各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和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系列创建活动的国家、省、市标准、技术规和要求;环境保护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等。

三、培训形式:

1、集中培训:

采用授课方式,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有关环境保护的新政策、新标准、新规定等容进行讲授。

2、考察学习:

采用走出去的方式,学习其他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培训要求:

1、经理部在职所有职工,每1年轮训1次;安监部门环保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

2、办公室负责填写《环保业务知识培训登记表》,并将培训记录作为资料存档。

3、培训人员单位每次对环保业务知识培训都要对培训人员进行考勤,将考勤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部

五、组织实施:

1、经理部应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职培中心汇总。

2、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确定后,经理部负责全年培训计划的人员组织落实。

第八章环境保护主体设施“三同时”制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同时分为:

分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三同时原则: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具体要求如下:

在工程项目投标书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把环境保护作为主要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作为独立篇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也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中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在设计中得到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的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

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行清洁生产。

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把污染控制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同意,以确保“同时设计”得到落实。

同时,建设项目施工时,要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附近人民群众工作、生活。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等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以及施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

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章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办法

1、为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发生的事故情况,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经理部各部门及人员按照职权围,有责任和义务向经理部领导及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施工现场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3、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施工影响等原因造成环境受到污染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经理部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事故的扩大。

  6、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均由经理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由公司级地方县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7、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经理部除应及时报告公司外,还应同时报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8、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以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可通过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9、处理结果报告要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10、报告时应当保证报告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当发现报告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人员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第十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理部围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死亡的;

3、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受重伤的;

3、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三)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受轻伤的;

3、事件危害在一定围,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四)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发生施工队及个人必须立即经理部有关领导报告,再由经理部领导根据事故的大小报告给公司及业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经理部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当情况紧急时,可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强行组织附近居民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公司领导,然后再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等。

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经理部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二)应急小组成人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监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小组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发生地点负责任报告后,组长立即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通知地方各级救援部门(如医疗、公安、消防、环保、当地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指令实施事故救援及处理。

(二)应急处理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

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

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

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经理部各级领导、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小组人员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按各个要求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的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

各镇处、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各部门组成的救援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

对不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小组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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