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午托 托管协议全面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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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午托托管协议全面完整版

LTC安亲课后托育服务协议书

甲方:

学生姓名:

乙方:

校区代表:

联系方式:

甲方为方便子女课后托育,经考察决定将现就读于学校的学生交由乙方托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署如下协议:

一、委托期限:

自缴费之日至当月月末或期末。

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二、缴费方式:

乙方采用月费形式收取托管费用,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为一个服务月。

托管费_______元/月,每月底最后一天全额预缴纳。

不足半月的按半月缴费,超过半月按全月缴费。

三、甲方义务及权利:

㈠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对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及教育管理责任。

甲方愿意接受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守则,并委托乙方在紧急情况或不能联络甲方时代表甲方对学生作出合理的决定,并获得代表甲方签字的权利。

㈡甲方要配合乙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在入托管前,甲方必须提前对自己的小孩进行行为规范、环保、安全纪律教育。

教育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大额钱物可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㈢如实向乙方通报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如患有心脏病、哮喘病、癫痫病、晕车、晕机、精神状况以及其他病历等);对于学生需特殊照顾的地方或需要特别交待事宜(如该学生对某食物或药物过敏等),如果甲方对以上事项未能详细说明而使乙方未能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导致学生在托管期间因此而发生意外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㈣若甲方学生在托管期间损坏公物或他人财产,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㈤甲方应按时缴纳托管费用,延期缴纳需经乙方同意。

如甲方拒不按时缴纳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㈠乙方将以高度负责和敬业奉献的精神,为学生提供安全、适当、科学的学习与生活管理,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其具体工作如下:

⑴接送:

在学校指定的上学与放学时间,按时接送学生,履行校外往返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⑵食宿:

提供床铺、春秋被、课桌等相关用品,个人学习用具、茶杯等由甲方自理。

托管期间全权负责学生的饮食起居,乙方保证提供的食宿条件符合学生生长发育及学习的基本要求,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因食宿条件受到影响。

⑶课后辅导:

负责每天督促学生完成作业,给予相应检查辅导,并指导学生复习、巩固、预习课程(家长对辅导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

㈡乙方为甲方学生购买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在乙方校区内及接送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予以赔偿,乙方不另承担责任。

㈢学生托管期间若出现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后应前往进行积极救助。

如果情况紧急,乙方应及时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尽最大所能为甲方垫支抢救、治疗和住院等费用,甲方应该尽快将此费用如实归还乙方。

㈣乙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饮食条件,确保学生托管期间履行监护义务。

对因提供条件不当、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学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因下列原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㈠如遇自然不可抗拒的灾害以及政府行为等因素导致托管推迟或取消,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乙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㈢学生在受到非乙方服务区域内意外伤害、粗心大意保管不善丢失钱物或者入乙方托管之前进食过不洁食品而导致的身体不适;

㈣其它非乙方主要责任意外因素造成的损失。

六、协议解除:

㈠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随时解除本协议,退费结算标准:

托管时间超过半个月的按整月结算,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

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终止协议,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听从乙方管理;

2、故意伤害其他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3、故意损毁乙方财物并造成重大损失;

4、偷盗其它学生钱物;

5、其他严重影响托管协议实施的行为。

七、其它约定:

甲方要积极主动地保持与乙方的联系和配合,甲方如果发生住址、单位、等联系方式的变更应该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也要将学生托管期间的表现与变化情况充分告之甲方,配合甲方确定学生的教育和培养方案。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委托期限同步。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小学午托、晚托方案

一、目的

午托:

利用中午时间帮助学生巩固复习上午所学的知识,在短暂的时间内得到放松,使其在下午的学习中更有精力和兴趣。

晚托:

为学生提供专业的作业辅导,帮助其复习巩固一天学习的知识,解决家长不能及时接孩子放学的苦恼。

二、针对对象

午托:

午托班主要针对家长工作忙碌,中午不能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而且希望孩子在中午短暂的时间内能够学到一定的知识并得到良好的休息。

晚托:

孩子经常会有以下情况:

1.在放学后不能及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2.做作业效率低而且花费时间长;

3.在写作业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家长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辅导

所以晚托班主要针对一些贪玩不爱写作业或者写作业效率低,家长工作忙碌无暇辅导孩子作业以及没有能力辅导孩子作业等学生。

三、方案设计

午托

12:

30—1:

10帮助学生巩固上午所学知识,辅导学生完成作业

解决学生在上午的学习过程中存在的疑问

1:

10—1:

40休息时间,让学生得到良好的休息,为下午的学习保证旺盛的精力

1:

40—2:

00组织一些小游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晚托

4:

00—5:

20辅导学生作业,解决学生在做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20—6:

00组织小游戏或者娱乐活动

(由于每个学生的作业量不同,完成作业的时间也不统一,所以完成作业的同学

可以提前到活动室参加活动)

活动内容:

游戏、看一些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分享励志故事、学习方法等

四、人员安排

12:

30—1:

40教学部老师负责

1:

40—2:

10教务部老师负责

4:

00—5:

20教学部老师负责

5:

20—6:

00教务部老师负责

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管理细则

一、基本要求

社区学院分校是为切实解决部分家庭孩子放学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料、安全存在隐患的社会难题,满足学生监护人或法定监管人的需求,对部分中小学生在学校正常教育时间之外提供课后委托管理服务的公益性社区教育服务机构。

社区学院分校在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学院具体负责规划落实、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具备学生“托管”条件的学校经报批后成立社区学院分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课后“托管”服务工作。

成立社区学院分校的试点学校应在开展“托管”服务的主要区域挂设“社区学院××××分校”标识。

二、机构人员

(一)“托管”服务采取社区学院主办、社区学院分校承办的模式。

社区学院成立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小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相关事宜,接受县教育局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社区学院分校(试点学校)小学生放学后“托管”工作接受学区的领导和监管。

(二)社区学院分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托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具体事务。

(三)社区学院分校应明确负责学生“托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与社区学院签订责任书,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托管”服务工作。

(四)社区学院分校应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参加“托管”服务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具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甘于奉献,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等条件,并能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五)“托管”服务管理人员、教师由社区学院分校负责招聘。

有条件的社区学院分校可根据需求向社会招聘专业特长人士或招募专业志愿者。

三、“托管”工作

(一)活动组织

1.开展“托管”服务工作之前,社区学院分校要与校家长委员会充分讨论,确定“托管”服务对象范围,拟定学校“托管”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等。

社区学院分校的实施方案及家长委员会书面意见需经教育局小教科审核后报职成教科备案。

2.社区学院分校要根据区域经济情况、参加“托管”服务学生人数和参与管理服务人员劳动补贴等要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征求校家委会意见,经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职成教科备案。

3.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社区学院分校发放告家长书,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宣传,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接待、咨询工作,让家长明白“托管”服务工作的目的与意义。

4.“托管”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需求和意愿,不得强求学生必须参加。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书面委托申请,由社区学院分校审核通过,并与家长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

5.“托管”服务开始两周内,社区学院分校应建立“托管”学生档案,编制“托管”班学生名册,报社区学院备案。

(二)活动管理

1.社区学院分校要建立健全“托管”服务工作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各项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托管”班原则上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人,可采用跨年段、跨班级的形式组班,每班每次活动至少配备1名教师或管理人员。

“托管”时间为每周四个工作日下午放学后一个半小时左右(除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外)。

“托管”期间社区学院分校必须安排中层以上干部加强管理。

“托管”服务开始后,学生进出学校时,都要进行考勤登记,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如果有学生确有实际困难、未能按时离校,社区学院分校要设立专门等待室,并安排专人管理。

3.社区学院分校要采取多种途径实现与学生、家长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处理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诉求。

4.社区学院分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意外伤害处置预案,以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凡未购买学生平安险的学生,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

社区学院分校要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共同承担责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托管”服务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责任,详细记录每天“托管”情况,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确保学生安全。

5.“托管”服务内容以学生自学和课外兴趣活动为主,社区学院分校可视实际情况开设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相关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兴趣,拓展学生视野,健全学生心智和人格。

切实做到“三个不”:

即不上课、不集中辅导、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严禁利用“托管”时间开展集体教学、补课等活动。

“托管”服务工作人员在管理好学生的同时,要督促学生完成家庭作业。

6.“托管”服务活动场地由社区学院分校无偿提供,所产生的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三)学生守则

学校放学时,在教师的带领下进入“托管”服务相关活动室;学生应在规定区域内活动,有事须向老师或工作人员请假。

室外活动时,要注意安全,听从指挥;要尊重工作人员,服从管理;要讲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认真完成家庭作业,不懂的问题,及时请教老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兴趣培养、思想品德教育、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活动;离校回家必须向老师或工作人员办好离校登记手续。

四、经费管理

1.经费收入:

“托管”服务应充分遵循公益性、服务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区学院分校按照成本核算,向参加“托管”服务的学生收取一定的“托管”服务费,并开具县财政局提供的票据。

社区学院分校的“托管”服务经费由社区学院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社区学院分校在“托管”服务开始后两周内将“托管”服务费上缴到社区学院专项账户,社区学院财务处对社区学院分校开具票据。

2.经费支出:

“托管”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补贴、科研、培训及学生风险保证金等。

各社区学院分校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机制、专款专用,保障活动正常开展;管理人员工资由分校财务人员造册,社区学院分校校长签字,报社区学院审核后统一划拨。

3.财务制度:

学生“托管”服务费每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按月结算,及时公示。

每生每月不高于120元,多退少不补。

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按月发放。

每所社区学院分校支出的总额控制在收入总额的90%以内。

社区学院分校财务人员要做好经费收支记录,每月末与社区学院财务处进行收支结算,及时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工作职责

1.社区学院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区学院分校“托管”服务活动,负责制定《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管理细则》,经县教育局“托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在县教育局“托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托管”服务经费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全县社区学院分校的日常指导和督察工作。

2.社区学院分校职责:

制定学校“托管”服务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本校“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成立学校“托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各工作小组,落实人员,抓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处理“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负责本校“托管”服务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有专业特长的社会人士的聘用及志愿者的招募,做好各类工作人员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托管”服务费收费工作,按时上缴社区学院;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3.教师和工作人员职责:

教师和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学生观,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托管”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要及时请假;做好学生考勤和交接工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家庭作业,组织开展兴趣培养、思想品德教育、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教育活动;主动并经常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取得联系,及时反馈学生情况。

4.社会人士职责:

履行职业道德,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发扬奉献精神,遵守服务承诺,完成服务活动任务,不断提高服务活动质量。

小学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到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有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有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玩锐器、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严禁学生自带移动,购买零食、冷饮及不卫生的食品,学生违反规定购买食用后造成意外事故的,有食物提供者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将收缴移动。

11、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

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2、严禁学生私自到沙坑、池塘、水库等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3、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15、学生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

甲方(学校):

乙方(学生监护人):

学生姓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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