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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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规定试行
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节能减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城建[2010]108号
市有关管理部门,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城建委组织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公司、武汉市城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了《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设,请及时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反馈。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前言……………………………………………………………………Ⅲ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要求……………………………………………………………3
5、基本规定……………………………………………………………4
6、设备设施……………………………………………………………5
7、生产管理……………………………………………………………6
8、厂区要求……………………………………………………………7
9、运输及施工现场要求………………………………………………7
10、生产消耗定额………………………………………………………8
11、监督管理……………………………………………………………8
前言
本规定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定共分为11章。
其主要内容为:
基本要求、基本规定、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厂区要求、运输及施工现场要求、生产消耗定额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定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地址:
武汉市建设大道721号建管大楼)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城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邵义安唐容江张泳武铁明万榕柳学忠郭蕾谈鹏
1总则
为了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实行清洁生产,避免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规范企业节能减排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4902—2003 预拌混凝土
HJ/T412—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
GB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50325—20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区和乡村等。
3.2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或者减少生产、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混凝土所需的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
3.4集料
集料是指混凝土拌合物中天然或人工砂、石的统称。
3.5污水
是指生产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冲洗搅拌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产生的水。
3.6固体废弃物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环节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或半固态废弃物质。
3.7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主要包括:
以居住、文化、卫生、教育、行政办公、风景名胜区等及具有特殊意义的保护地。
4基本要求
4.1企业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必须符合规划及土地申报使用性质,且应在三环线之外并避开环境敏感区,应距离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外。
三环线之内的企业不得进行混凝土生产线的扩建。
4.2企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3企业生产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4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4.4.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4.4.2企业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考核、统计、宣传及培训工作。
4.5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4.6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制定噪声、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控制程序,内容包括资源配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检查纪录、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对噪声、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定期进行自检,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处置。
5基本规定
5.1企业产生的污水回收利用率应达100%,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95%以上。
5.2一般情况下,矿物掺合料应作为混凝土的必需组分,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5.3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
污染物限量
游离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3
氨(mg/m3)
≤0.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m3)
≤0.4
注:
污染物浓度限量,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5.4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5.4.1粉尘:
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颗粒物:
不得超过1.0mg/m3。
5.4.2噪声: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II类标准限值:
昼间不得超过60.dB(A),夜间不得超过50.dB(A)。
5.4.3污水:
厂区污水排出口处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评价。
污水污染物评价指标
污染物因子
PH
SS
CODcr
BODs
氨氮
总磷
挥发酚
标准评价
6-9
70
100
20
15
0.5
0.5
6设备设施
6.1企业应使用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6.2搅拌楼(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6.2.1搅拌楼(站)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并达到噪声和粉尘控制指标的要求。
6.2.2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使用防尘的照明设施。
6.3企业原材料堆场宜封闭;配料仓应加装强制除尘装置。
6.4搅拌主机、筒仓应满足下列要求:
6.4.1搅拌主机、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6.4.2搅拌主机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6.4.3筒仓除输送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并应有料位控制系统。
6.5企业生产现场应设置砂、石分离设备装置,将搅拌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中的残余、剩退混凝土分离,回收再利用。
6.6企业应设置污水和泥浆回收、处理系统。
通过收集池、搅拌池、澄清池及清水池等多级沉淀及回收处理系统,实现污水、泥浆100%回收,实现污水“零”排放,循环利用。
生产厂区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水库、江河、湖泊等水系。
6.7企业应采取降尘措施,砂、石下料处应有收尘装置,皮带输送机应封闭,螺旋输送部件及接头部位密封无泄漏。
6.8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设备设施整洁。
7生产管理
7.1企业应对集尘、降噪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检测仪器定期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企业应对关键设备和生产过程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废品的产生。
7.3驾驶员应对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及卸料斗在入料及卸料完毕后及时清理。
7.4企业应确保混凝土运输车出厂后不产生遗洒。
7.5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按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7.6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企业在利用工业废弃物的过程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企业不得使用各种袋装粉料;液体外加剂的储存、输送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8厂区要求
8.1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应合理布局、相对独立。
厂区道路平坦、排水通畅。
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如有破损需及时修补。
8.2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可种植防尘降噪植物,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堆放于指定位置。
8.3企业离居民区较近的一侧,经监测厂界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安装隔音设施,以达到噪声排放要求。
9运输及施工现场要求
9.1运输车应达到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倡导企业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生产和车辆运行情况。
9.2企业应设置相应设施,对混凝土运输及泵送设备进行有效清洁。
9.3运输车辆装料和卸料后应清扫干净后方可驶离装卸料区域,粉料运输车应保持外观清洁,应用湿式方式进行清洁。
9.4企业应使用低噪声混凝土运输及泵送设备,降低噪声。
9.5运输车辆应采取适当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车辆维修场地应设废机油收集坑及零部件的库房。
9.6施工单位应对混凝土运输车经过的路面进行有效硬化。
10生产消耗定额
10.1企业应设置分区电度表、水表,汽(柴)油使用计量装置。
10.2企业应按不同设备、车型及运距,制定混凝土生产能耗考核指标,并与员工报酬挂钩。
10.3企业生产能耗不得超过以下指标要求:
10.3.1生产每立方米混凝土电耗为:
1.5千瓦小时。
10.3.2生产每立方米混凝土油耗为:
运输车1.80公升,拖泵0.58公升,装载机0.18公升,车泵0.62公升。
10.3.3生产每立方米混凝土水耗为:
200千克。
11监督管理
11.1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应将企业节能减排达标考核工作纳入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内容之中。
凡节能减排工作不达标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限内暂停新接业务,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