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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篇一: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

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

2钱弘道:

《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

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和专门法院。

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美国的法院系统具有多层次多层级各司其职的特征,保障了美国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应是完整统一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

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成“地方的”司法机关。

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具有障碍

(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缺乏监督

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难以真正实现,主要表现在检察监督的力度疲软、检察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和检察机关缺乏监督易造成监督权的滥用。

(三)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现象普遍

与英美法系国家“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形式主义。

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

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

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大多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正。

(四)法官缺乏独立审判权

由于长期受到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司法工作。

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无权独立对外做出裁判。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裁判权由审判委员会垄断,无论案件是否重大疑难,案件裁决均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失去了原有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导致审理与判决严重脱钩。

随着近些年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多,法院的工作效率越来越成为法院发展的障碍,法院系统内的现行管理方式又导致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五)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我国司法系统中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全国检察机关系统中,本科层次的只占4%。

我国司法系统中,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考进入司法机关的人数远远超过政法专业的毕业生。

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法制的权威。

三、从美国司法制度探究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向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司法权统一

司法统一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所遵守的基本准则,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

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

3同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受理3(美)罗伯特`考特等著:

《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的案件,在经过各州最高法院审理后,还可以依法通过上诉和调卷令的形式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尽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其统一的司法系统有效的维护联邦法制的实施和司法权的统一。

在我国面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改革监督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美国司法体制中的三权分立体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权力之间互相监督制约。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意见的影响,司法权力须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言的,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时应完整地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司法系统,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利于我国司法系统的有效发展。

(三)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实现依法裁判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陪审团审判更是体现了美国的民主制度,“遵循先例”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

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了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象。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一部分法院出现了审判委员会对全部案件加以讨论的现象,造成了审理与裁判的分离。

因此必须改变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状,加强合议庭的职能做到审理与判决的统一。

篇二:

美国的司法制度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

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

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

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

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

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

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

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

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

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

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

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

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

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

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

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充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员专业训练不足、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问题吗?

问题在于,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

在分工精细的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知识残废”,是查阅专业索引、阅读资料、拼凑论文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涂,丢三拉四,夸夸其谈,一问三不知,不食人间烟火。

另外,专家学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公正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高级专家、教授学者一般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辩诉双方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仅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

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重大案件中,往往费时数周;律师向一群法律的门外汉解释案情和证据,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说明证据远为困难;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

总之,纳税人的金钱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似乎总是遥遥无期。

那么,“陪审团制度花费过大”的论点是否成立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90%的案件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在已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绝大多数案件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悬而未决”、开庭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案件的2%左右。

据司法部门统计,采取陪审团审判方式的案件,其诉讼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约40%左右。

换言之,陪审团审判制度使美国司法部门的整体诉讼成本增加了大约5%,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昂贵不堪。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诉讼成本。

但是,只有将增加诉讼成本与促进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的确耗费甚巨,劳民伤财。

比如,在2004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破费了10亿美元。

问题在于,如果破费了10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交替,避免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这笔钱难道花得不值吗?

中国人难道就缺这10亿美元吗?

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

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

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

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

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宪政民主的常设免费学校,对国民性格影响深远。

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

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

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

”“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托克维尔还强调:

“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维习惯

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

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

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

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想当年,鲁迅先生试图凭借文学改造“国民性”,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提升到了超群绝伦、令人眩目的高度,影响了全民族整整几代小资文人和愤怒青年。

问题在于,文学作品和文学家有那么高明吗?

概而言之,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参考借鉴的良好制度。

篇三: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

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让我下大家汇报一下我在美国学习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

在介绍中如果同志们有什么问题,请不要客气,可以随时打断我提出来,不要怕我不知道而觉得难为情。

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基本情况。

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除了北美大陆的土著居民,绝大部分是从其他大洲移民去的,这其中尤以欧洲居多。

欧洲移民大部分是因为宗教迫害的原因而被迫背井离乡来到这块新大陆来的。

这样的开国情况就形成了美国多民族、多种族、多宗教、多语言、风俗习惯各异的特点。

就在我就读的大学里就有美国各个种族和民族的美国本国学生和来自世界上184个国家的留学生。

从语言而论,且不论外国学生的语言状况,单就美国本国学生来讲就分别有母语是讲英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的。

所以走在美国街头不论你讲什么语言都会有知音人。

在唐人街就更是汉语的天下了,不过不是普通话而是客家话或是广东话。

美国的国家情况的复杂除了表现在民族、种族等方面外,更多地是表现在他的政治体制上。

大家知道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是由美国的开国者领导各个殖民地经过斗争取得独立后,各个独立了的殖民地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

在同意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协议中,各个州都尽最大的努力保留了自己州政府的权力;同时他们吸取了欧洲大陆统治失败的经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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