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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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目的
了解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了解处方管理办法及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
了解什么是“四查十对”。
一、概况
(一)《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
1、制定依据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颁布时间
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目的
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纠正目前医药环境中一些不规行为。
4、出台背景
修订背景
我国以往的《处方制度》经多次修订,一直视为管理制度;容较简单,主要目的是规处方书写。
出台背景
社会背景:
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竟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运作。
行业背景:
处方不规;调剂不规;不合理用药严重,影响临床安全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后的《处方管理办法》出台。
出台程序
2002年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
2004年8月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1月27日,《处方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特点
《处方管理办法》为卫生部规性文件。
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
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
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
(二)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开具处方的依据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
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的监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1、提出开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
挏有明确针对性:
针对医药市场混乱和无序激烈竟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现状。
2、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
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
增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
3、药学部门和药师作用明显加强。
补充、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版,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容
新《办法》容修订为8章63条,增加两个附件:
①处方标准,②处方评价表。
容增加很多,突出与重视医院药事工作。
目的:
规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1、处方的时限性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医师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要符合以下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即,医师处方权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执业医师;
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围;
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
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为:
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4、药师调剂处方资格的取得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处方的含义
处方的含义广泛,处方含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不得更改。
处方具有经济意义。
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
处方的特殊性
《执业医师法》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才能在注册地的机构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
药师符合以上三条方准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
冒充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处方可使用的名称
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只准首创(原研开发)企业使用专利药品名称,并应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处方书写规则。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药品用法可用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处方格式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五)处方开具
医师开具处方:
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名称:
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院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六)处方限量
1、普通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
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
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
注射剂:
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每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每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处方为1
日常用量。
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麻醉药品使用的特殊规定
1、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
2、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
(七)关于电子处方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八)开具处方时易出现的问题
1、处方诊断不规(如处方无诊断或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药品名称不规(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专利名称,不能再使用商品名)。
3、联合用药不合理。
不合理的联合用药可减少吸收,降低疗效或产生拮抗作用,出现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也有同类药物重复使用的问题,相当于增大用药剂量,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4、不按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
用药剂量、用药间隔时间不合理。
用药剂量过大、不足或服药时间太长。
5、医师签署不完整。
计算机打印的处方医师未签名,医师修改处方,未在修改出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或者减少剂量使用时,未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医师随意更改签名字样等。
五、处方调剂的相关规定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3、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4、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用药交待与指导,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
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
性,对临床诊断。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
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试题(提示:
圆形选项表示该题为选择题,方形选项表示该题为多选题)
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种处方不得超过()种药品。
3
4
5
6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1
2
3
4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处方为()日常用量?
1
2
3
4
4、处方具有的意义:
法律性和技术性
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法律性和经济性
技术性和经济性
5、处方的分类包括:
法定处方和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医师处方和药师处方
6、麻醉药品包括:
阿片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
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
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
7、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自()天开始施行:
2007年2月1日
2007年3月1日
2007年4月1日
2007年5月1日
8、处方的调剂包括哪几个步骤?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9、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0、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容应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