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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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doc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稳定和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公司专利侵权、商标权和其它侵犯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确权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现权属争议需通过行政、司法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务,包括:

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撤消;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撤消等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权、打假指运用行政、司法程序处理对公司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包括:

1、侵犯公司专利权;

2、假冒公司商标产品,制造、销售假冒三棵树商标标识;

3、擅自使用三棵树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三棵树产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4、冒用三棵树企业名称、厂址;

5、侵犯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6、侵犯公司著作权;

7、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8、其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

第四条事务处理原则是:

及时有效地办理知识产权确权事务,快速、准确地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降低处理成本。

第二章维权打假机构及责权划分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制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的制度;

2、统一办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事务;

3、组织、协调公司各单位参与维权打假工作;

4、统一代表公司联系、协调、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处理公司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打假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从本部门的网络渠道线索收集、800服务/投诉热线等渠道收集有关假冒侵权信息,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法务部报告;

2、发现假冒侵权信息后进行先期调查取证;

3、提供人力、物力,配合公司法务部统一开展确权维权打假活动。

第七条各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维权打假人员,并在其销售网络中指定打假联络员,开展维权打假工作。

第八条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或配合法务部调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

第九条处理维权打假案件时,法务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务人员和各部门维权打假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组,办理具体事务。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知识产权维权事务办理程序:

1、当发生商标异议、复审、撤消、争议等维权事务时,除法务部直接受理的外,相关部门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5日内向法务部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2、当发生专利复审、无效、撤消等法律事务时,除法务部直接受理外,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有关通知后5日内向法务部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3、法务部收案后,指派专人承办,承办人员应根据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具体情况,选取申请复审、提出无效、据理答辩或进行和解等处理方式,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维权打假事务办理程序:

1、法务部直接通过市场调查或群众举报等途径获悉假冒侵权情况后,应积极调查取证,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通告涉案单位;

2、涉案单位发现假冒侵权情况后,应先行收集和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在证据取得确有困难时,可通知法务部协助取证;

3、经初步调查,法务部就是否立案进行评估。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备案后,立案查处;

4、立案后,法务部指定专人承办,涉案单位派员协办;

5、承办人员应根据已掌握的案情及相关证据,对打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结果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本部门领导确认后通报涉案单位;

6、打假工作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将案件处理的情况和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部门领导和涉案事业部总经理。

第十二条确权维权打假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案情进展情况告知涉案单位;如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应征求部门领导和涉案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维权打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案件情况和处理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节奖励

第十四条对打假举报人员的奖励

1、对主动与公司联系,举报制假售假信息的个人,只要举报的内容经核实是真实可靠、且其能帮助我们查处制假售假者的,依最终查处的情况一般给予举报者500-20000元(含)的奖励,举报奖励金额超过20000元(不含)的应单独向总裁书面请示同意后方能执行;

2、所有参与打假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露有关打假工作信息。

若有泄露,一经查实,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若公司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可以在实际获得的赔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10%-20%给予有功部门或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对维权打假工作人员的奖励

1、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公司维权打假工作中起重要作用,工作成效显著,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在结案后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或获得经济赔偿额的10%---25%进行专项奖励。

2、公司部门和事业部打假工作人员在打假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可按实际获得赔偿金额的10%---15%计提效益奖。

第二节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司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1、知情瞒报、不报的人员

2、发生知识产权维权打假案件不及时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相互推诿,不配合承办人员办理案件的;

4、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影响确权维权打假事务办理的;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骗取奖金的;

6、泄露维权打假方案和其它相关秘密的;

7、擅自决断给维权打假工作带来困扰、造成损失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情形,造成公司或所属单位损失的。

第五章费用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费用和日常维权打假工作所需费用从法务部的报备费用中列支。

特殊确权案件费用由法务部另行报告总裁批准作为专项费用由公司列支。

维权打假案件所需费用由法务部拟定预算,按公司财务制度先由公司支出,结案后,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八条举报奖由法务部依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具体数额,报总裁审批后,由公司支付给举报人。

专项奖和效益奖由法务部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拟定具体奖金数额,报总裁裁决后,从打假所获赔偿金中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法务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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