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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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doc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7-1-3

执行日期:

1997-1-3

失效日期:

2002-1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优秀学术带头人,特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国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国定居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拨专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四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稳住一头”的政策,并与有关部委和地方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名额与条件

 

第七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的资助名额在当年申请通告中公布。

第八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在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中,学术上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

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有重要学术创见的论文,或应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了大会特邀报告,或已出版专著,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公认的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或成绩;

 

5.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工作方法等;

 

6.在国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证,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7.“回国定居工作”是指:

海外学者回国后在国内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属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3年资助期内,在国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每年至少在半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评定机构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

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商有关部委聘任。

评审委员会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少于80%。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更换二分之一,委员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定工作,并享有与评审委员会委员同等权利。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定;

 

3.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经同行评议优选出的申请者的评审工作。

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以下简称科学部)学科评审组基础上聘任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并享有与评审组成员同等权利。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学术成绩的评议。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遴选、同行专家评议、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编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

对遴选出的人选,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其《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一式六份报送对口科学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四条有关科学部对申请材料应严格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不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科学部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

 

第十六条各科学部将经同行评议综合评价为优者提交评审组进行重点评审。

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上两位评审组成员负责主审。

一般应请被评审者到会答辩。

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

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主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对各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委务会议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

评定时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名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评审工作的各项回避规定。

 

第二十条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条件并即将回国定居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已经落实回国工作单位的,按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办理申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可直接与拟选择的工作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向拟选择的工作单位推荐,须附本人近几年来取得的突出的创新性学术成绩及今后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

工作单位落实后,由接收单位按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所述情况的申请者,在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资格后,一经回国定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的请款报告,即可下达经费;若暂时难以回国的,其资助资格保留一年。

保留期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当年获资助者名单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半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详细填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对口科学部核定。

科学部审核后,各一份集中送计划局核定拨款。

 

第二十三条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每年1月15日前应认真填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对口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各1份集中送计划局。

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拨款。

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对口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其学术成绩进行评议后,1份转计划局。

 

第二十六条在资助期内,由科学部组织,综合计划局配合,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

获资助者必须到会作工作报告,同时邀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和少数同行专家参加并对报告人的工作进行简单评估。

此外,在资助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八条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对口科学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科学部审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并向评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撤消其资助,并向评审委员会通报和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经费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专项经费由计划局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

总经费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用,用于评审、学术活动以及其它管理上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根据研究工作性质和内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首次拨款一般在审核《研究计划》后于批准年度的年末进行。

以后的拨款,在收到并审核《年度进展报告》后,于第一季度末进行。

 

第三十四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确因研究工作需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按外事规定办理。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单独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一式一份报送计划局审核。

 

第三十五条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对口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后1份转计划局。

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一份报送计划局审核。

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结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专项经费。

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10月5日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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