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试题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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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试题4

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试题(4)

1、单选题(共4题,共4.00分)

2、1、在债的发生依据中,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

3、A.无权代理

B.不当得利

C.C.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

E.答案:

D

F.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2、引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是( )。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

A

解析:

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的关系,每个工程项目都存在着数个合同,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但并不是每个工程项目都一定会发生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情形。

虽然它们也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但并不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因此,正确答案选A。

3、某工程项目为赶工期而昼夜施工,严重影响了相邻小区居民的休息,经现场劝阻无效,居民便成立维权小组与该施工企业谈判,要求其停止夜间施工,并赔偿2万元作为抚慰金。

关于该施工企业与相邻小区居民之间的关系,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4、A.其间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 

B.其间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C.C.其间构成了侵权之债 

D.其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

E.答案:

C

F.解析:

由于该工程在夜间施工行为明显侵犯了居民的休息权,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因此,C选项正确。

参考教材P20。

G.4、在施工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

H.A.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B.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C.C.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D.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E.答案:

A

F.解析: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是建设单位。

4、多选题(共3题,共6.00分)

5、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人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A.监理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E.质量监督单位

答案:

B,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即建筑物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其损害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显然,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且,没有免责的事由。

其中,“他人”指的是受损的一切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在内。

正确答案为B、D。

2、建设工程债产生的依据由()。

A.合同

B.侵权

C.公证

D.不当得利E.无因管理

答案:

A,B,D,E

解析: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依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虽然,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不产生债的关系。

因此,正确答案为ABDE。

3、某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却误将货款支付给B材料供应商,随后施工单位索要回货款支付给A供应商。

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向A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B.向B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A、B供应商之间原本没有债的关系 

D.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E.B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

A,C,E

解析:

本题旨在区分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含义。

合同之债:

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引起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单选题

1、建设单位出具银行保函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则保证人应为()。

A.监理单位

B.银行 

C.建设单位

D.施工企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组织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因此,保证人就是银行。

2、某水泥厂与张某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随后又与保证人签订了相应的担保合同。

后来水泥供应合同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则水泥厂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有效性不确定

答案:

C

解析: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它依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在本题中经人民法院认定其材料供应合同无效,此时担保合同也无效。

故答案为C。

3、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是()。

A.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B.债务人放弃到期的债权

C.债务人将巨额财产赠予他人

D.债务人出售其全部财产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债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5、下列财产中,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A.正在建造的船舶

B.在建工程项目 

C.C.城市土地使用权

D.D.被法院扣押的车辆

E.答案:

D

F.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G.6、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H.A.留置的标的是不动产

I.B.不转移对物的占有是留置与质押的显著区别

J.C.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K.D.置物留置期间债权人不能与债务人协议处理留置物

L.答案:

C

M.解析: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预制件定作合同总价款100万元,施工企业向预制件厂支付定金50万元。

预制件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共计返还()万元。

8、A.50

B.100 

C.70

D.150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收受定金的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规定不能超过20%,即只有2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是40万元,然后再返还施工企业支付的30万元。

共计返还70万元。

9、定金合同以()之时生效。

10、A.双方当事人签字

B.合同备案 

C.定金的实际交付

D.主合同成立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法》规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9、()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A.抵押

B.质权 

C.留置权

D.保留

答案:

A

解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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