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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儿园章程最新版

2021中心幼儿园章程(详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  。

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 教育局 。

本园于2020年2月11日经 政府 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第四条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

本园设计规模为27个班级,总体不超过800人。

第五条办园理念宗旨

办园理念:

源于天性智美东方

办园宗旨:

一切为了孩子,主动创造未来。

办园目标:

培育“人本、规范、开放”的管理团队,培养“智享美好生活”的东方娃,打造“幸福、智慧、和美”的东方教师,构建“协作、互融、共进”的东方家园,营造“安全、生态、诗意”的东方环境。

第六条幼儿培养目标:

培养智享美好生活的东方娃。

第七条教师发展目标:

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素质精良、和美乐学。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教育;

(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

办园规模为明月本部1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50人;分园7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10人;分园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60人。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天台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园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订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并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幼儿园工会工作,协调学幼儿园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幼儿园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园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园长办公会议是园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会、保教处、总务处、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六条幼儿园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幼儿园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本园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园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本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幼儿园党组织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幼儿园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园下设办公室、工会、保教处、总务处、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本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

(四)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五)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六)渗透“诚·品”课程教育理念,注重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贯穿于幼儿的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七)幼儿园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八)注重幼小衔接,保持幼儿园和小学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做好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本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幼儿园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本园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幼儿

第二十三条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者转入本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四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园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如幼儿中途转学、退学,应先交回接送卡,进行财务结算后,领取保健资料和个人物品,幼儿园为该幼儿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籍平台的调转。

第二十七条本园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围绕培养“好奇创造慧探事、尊重宽容善做人、诚实坚毅做自己”的课程总目标,从主题目标出发,制定评价指标,通过幼儿、教师、家长多元的主体参与,在课程的实施展开过程中进行过程性评价和全面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和谐、个性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免收保教费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本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八)按规定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第三十二条本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五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园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幼儿园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八条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安吉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鼓励中心园及下属分园充分利用园本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资源。

第三十九条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四十条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四十一条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温馨、童趣、愉悦、自由、安全”的绿色校园。

第四十三条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四条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品行和卫生习惯。

第四十五条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六条我园作为安吉游戏实践园园,将安吉游戏的理念与精神融入其中,有效拓展“诚·品”课程活动内容,在天气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让幼儿在运动游戏的过程中锻炼体能、增强体质,提高坚毅、勇敢等品质的发展。

同时,我们为幼儿搭建游戏活动的平台、放手给予幼儿自主的游戏环境、支持幼儿在游戏中的成长,让幼儿在爱冒险、敢探索、积极主动的游戏活动中,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促使幼儿全面、个性化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按规定每年“六一”组织全园幼儿体检,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八条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九条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利用园内各场所建立多功能活动室,以班级、年级组等形式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四所分园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

每学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

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与幼儿园合作开展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亲子类活动,协助幼儿园为幼儿开展亲子活动,社会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和幼儿园一起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社区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放亲子园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九章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园经费来源为财政拔款收入。

第五十六条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园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七条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小厨房、阅览室、创客工坊、棋室、资源教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八条本园执行政府事业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幼儿园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本园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章程制订与修改

第六十二条本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五条本园依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幼儿园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局、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教育局、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幼儿园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组织或者园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幼儿园党组织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中心幼儿园园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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