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医院信息化采购项目1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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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医院信息化采购项目1013
郑州市中医院信息化采购项目(1013)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WX2017-0984-QT801
招标人:
郑州市中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二○一七年十月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招标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2.概念
采购人: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组织。
2.2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进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合格投标人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
2)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采购管理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中标人:
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投标文件:
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6供给商:
按照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货物:
指除咨询服务之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给。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进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数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份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二卷
第五章招标公告
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数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然,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致使废标。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应在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
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按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方式予以回答,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回答函发所有潜在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七(7)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份,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份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口号言
投标文件和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利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还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利用公制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份:
(1)依照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
A.投标文件
B.开标一览表
C.投标报价明细表
(2)依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投标人营业执照
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
D.申明资格信
E.制造商资格申明
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依照第14条要求提交:
A.分项材料规格明细表
B.技术规格误差表
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材料,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依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供开标时利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别离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9.2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顺序一一对应。
9.3招标文件中的每一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需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予以废标。
10投标格式
投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规格误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
若是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不同,评标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必需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钱调整,不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址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类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和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货物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运保费、及各类税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非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11.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归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1.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此改变。
任何包括价钱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还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钱,该价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3.1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若是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别离提交资格文件、和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标明主办人。
13.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给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4投标人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4.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
14.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大体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对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
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4.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4.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4.2保证货物正常和持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钱和供货来源资料;
14.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误差和例外。
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需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按照第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银行保函、现金、支票或汇票的形式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15.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在投标文件中成心提供虚假材料;或
(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或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回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量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的地方,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需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隔壁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报价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
若是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价钱表报价之间有不同,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无益于投标人责任。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别离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袋封装在一个包装封袋中。
18.3内外层封袋均应:
(1)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2017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若是外层封袋上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按以上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
18.5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按照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依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保证金将依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址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钱、折扣声明、是不是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为必要的内容。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依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23评标工作
23.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依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23.2评委会成员为5人(含)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很多于三分之二,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依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址、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重要澄清的回承诺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份。
24.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不是完整、整体编排是不是有序、文件签署是不是合格、投标人是不是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式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肯定每一投标是不是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误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5.5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6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25.7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若是肯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5.8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的地方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5.9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4)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5)业绩不知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知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误差范围的;
(8)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6投标的评价
26.1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抵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括各类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和伴随的其它服务费。
26.3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按照第10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申明的交货期;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误差;
(3)“招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
26.4按照第条的规定,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规定量化方式,并以此作为计算评标价的依据。
27评标价的肯定
27.1按照第2五、26条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
评标价仅限于评标的比较,对中标价没有任何影响。
28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8.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8.2评委会将遵循规定的评标方式,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不然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8.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互换意见。
28.5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8.6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授予合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肯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0.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中标结果的公告
31.1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将在河南省招标采购综合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示,公告期为三个工作日。
31.2投标人若对中标结果有疑问,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但须对证疑和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3.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定合同的依据。
34签定合同
34.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址,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所签合同的基础。
34.3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置。
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的违约金。
34.4如中标人不按第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或从头招标。
35其他
35.1若是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4条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或从头招标。
第二章合同条款
1.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份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概念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肯定。
1)“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单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4)“合同”是指供需两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两边所达到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合同价钱”是指按照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
合同价钱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钱。
6)“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服务”是指按照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和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实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
8)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9)“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查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实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类文字说明、标准、各类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保护的文件。
10)“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进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实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
12)“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查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3)“备品备件”是指按照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利用的备品备件。
14)“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5)“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
1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份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7)“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钱98%以上,而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实验。
18)“设备缺点”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发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9)“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址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进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
20)“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21)“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域(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大体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实在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若是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需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还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利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需方事前书面同意,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