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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5.6.1.3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5.6.1.4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

对于某些在起动设备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的报警时间。

5.6.1.5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6控制装置和行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7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作线(管)路等的误通断。

5.6.2紧急开关

5.6.2.1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天关:

——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5.6.2.2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5.6.2.3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设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

必要时,应设有能迅速制动的安全装置。

5.6.3意外起动的预防

5.6.3.1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采取防止意外起动措施:

——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例如机械式防护)的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设备的起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

——在总开关柜上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控制或联锁元件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起动或停车;

——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应能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

选择器的每一种位置仅能与一种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应。

——使设备势能处于最小值。

5.6.3.2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5.6.3.3当动力源因故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

5.7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

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地面20m以上的生产设备,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附附属设备。

5.7.1操作姿势

生产设计上的操作位置,宜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

通常宜优先设计从姿。

5.7.2座位

生产设备上设置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

必要时,座位应能适当进行高度、角度和水平调节。

座位结构、尺寸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不易疲劳的要求。

只要空间尺寸允许,座位必须设有保护人体腰椎的腰靠。

设计时,可按GB/T14774执行。

供司机操作用的座位,应保证司机随的振动降到合理的最低程度。

座位的固定应使其能承受住所有的,特别是倾覆时所随的负荷。

5.7.3操作室

5.7.3.1操纵室必须保证人员操作的安全、方便和舒适。

同时宜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部位及操作件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5.7.3.2操纵室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其门窗透光部分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制造,并应保证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试。

必要时,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试装置。

5.7.3.3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和落物等)的良好性能。

当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降装置。

5.7.7.4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

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撑处,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的紧急安全出口。

5.7.4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操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a.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备安全走板。

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按GB4053.1、GB4053.3、GB4053.4执行。

C.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

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5.8照明

5.8.1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眩光现象。

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其他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5.8.2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5.9吊装和搬运

5.9.1能够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成易于搬运或在其上设有能进行安全搬运的部位或部件(如把手)。

5.9.2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应在外形设计上采取措施,使这适应于一般起吊装置吊装或在其上设计出供起吊的部位或部件(如起吊孔、起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保证吊装平衡并能避免发生倾覆或塑性变形。

5.10检查和维修

5.10.1设计生产设备,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性、方便性。

必要时,应随设备配备专用检查、维修工具和装置。

5.10.2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能处于安全状态。

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其装配和拆卸没有危险。

5.10.3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生产设备,特别是缺氧和含有毒介质的设备,必须设有明显的提示操作人员彩安全措施的标志。

5.10.4在检查、维修时,对断开动力源之后仍有可能存在残余能量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保证其能量可被安全释放或消除。

5.10.5动力源切断后再重新接通时会对检查、维修人员构成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6特殊要求

6.1可动零部件

6.1.1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以封闭或隔离。

6.1.2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6.1.3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就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6.1.4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6.1.5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其防护距离应符合GB12265的要求;

——在操作者接受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6.2.1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风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6.2.2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坚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6.3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6.4防火与防爆

6.4.1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磨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降;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这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6.4.3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4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6.5液压和气压

使用压力介质的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充填、应用、回收和清除过程的安全,特别是:

——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

——隔离能源装置必须可靠;

——高压管道的固定必须可靠,应能承受住预定的内、外载荷。

6.6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生产设备噪声、振动的限值指标应GBJ87和GB10434的规定。

6.7粉尘和毒物

6.7.1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须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6.7.2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6.8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

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6.9激光

设计生产设备上配置的激光装置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能阻止无意发射;

——有效屏蔽。

屏蔽应能防止应用发射、反射或散射及二次辐射对人员造成伤害;

——用于观察和调节激光装置的光学仪器必须安全可靠,并不得成为激光辐射危险源。

6.10雷击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7其他

7.1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15052等标准规定。

7.2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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