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东吴大学理学院微生物系系学会组织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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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东吴大学理学院微生物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班代大會修訂通過

第1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私立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配合微生物教育之發展方向、培養學術風氣、促進會員德、智、

體、群、美五育之均衡發展、連絡會員情感、發陽團隊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之所在地。

第2章會員

第四條:

凡本學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

凡本系教職員及畢業校友,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可享之權利:

1.出席班代大會之權利。

2.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3.享有本會其它一切合法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2.繳納會費之義務。

3.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發揚會譽之義務。

第3章組織和職權責

第八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下設行政、美宣、活動、體育、總務、網宣

六股,各股設股長一人。

第九條:

本會另設「指導委員會」及「班代大會」兩常設組織。

第十條:

會長與副會長由本會會員依照組織章程投票選出;各股股長由會長遴聘

之。

第十一條:

「指導委員會」以微生物之教師為當然委員,設主席一人,由系主任

兼任之。

第十二條:

「班代大會」設主席一人,由大學部三年級班代任之;班代大會以班

為單位,每班應有班代表三名(含班代)。

班代表具有投票權,其他會

員仍可列席提供建議,但不具有投票權。

第十三條:

各股可視其需求由股長遴聘幹事若干名,或下設若干組協助各股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正、副會長任期為一學年,班代大會委員任期為一學期。

第十五條:

「指導委員會」之職責:

1.指導會務之策劃與推行。

第十六條:

「班代大會」之職責:

1.監督會務之執行。

2.審查活動之計畫及預算。

3.對本會失職人員或行政錯誤提出彈劾及糾舉。

4.班代大會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出席,決議事務應有出席班代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會議未達班代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時,會議以流會之,則決議事務應遵從系學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

1.對外代表本會。

2.綜理本會一切事務,推行並督導各項活動。

3.革擬回動時間表、策定本會會務方針。

4.召開並主持班代大會及各股聯席會議。

5.整合大型活動之各部協調工作。

6.策劃並執行本會之年度大型工作及活動。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

1.代理會長。

2.監促各股活動計畫之進行。

3.草擬各會議之議程。

4.協助會長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九條:

「行政股」之職責:

1.檔案之建立及整理。

2.資料之整理及保管。

3.會議之通知及記錄。

4.演講之記錄及報告。

5.各種活動資料及通知之印發。

6.各種公文之謄寫及傳送。

第二十條:

「美宣股」之職責:

1.學術活動之策劃及推行。

2.學藝競賽之舉辦。

3.校內、外學藝競賽之配合。

4.各類佈告、海報及通知單之製作。

第二十一條:

「活動股」之職責:

1.籌辦各類康樂性活動。

2.迎新及其他聯誼性活動之籌辦。

3.負責各項參觀活動之籌辦。

第二十二條:

「體育股」之職責:

1.負責對內、外體育活動之籌劃及推行。

2.對本系以外之體育競賽之配合。

3.本系各球隊之管理、培訓。

4.活動場地之佈置、器材的採購與茶點之準備。

5.本會各類器材、財產之管理及維修。

6.活動器具之租借場地之善後。

第二十三條:

「總務股」之職責:

1.預算之編列。

2.經費之管理。

3.處理本會財務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網宣股」之職責:

1.各項活動訊息之傳遞。

2.本會公佈欄之維護及管理。

第二十五條:

每屆學會須於每年之五月下旬前移交完畢;同時須將印信、各類檔

案及財產清冊列交下任幹部接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如遇緊急狀況,會長有下達緊急應變處理之權。

第4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由全體會員分擔。

第二十八條:

四年繳交一次系學會費,於新生入學註冊時,由本會向會員收取會

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類經費收取經額訂定辦法:

1.會員繳交金額由第二學期末之班代大會及學系幹部聯席會議訂定之。

會議在幹部交接後,第二學期結束前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下列支出需於事前由負責單位或人員送交預算表及計畫書至「班

代大會」議通過後方可施行。

1.本會迎新活動。

2.本會舉辦之系際或校際大型活動。

3.本系各班申請之活動補助。

第三十一條:

凡本會之各項支出、收入皆須編列詳明之帳冊以供查照。

第三十二條:

每屆之新任幹部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編列年度預算表,定將副本送

交「班代大會」備查。

第三十三條:

系友、校友或師長之捐款悉納入「榮譽會員基金」,供本會活動之

補助專款。

第三十四條:

轉入或復學之微生物系學士班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亦須繳交

會費,並照其所就讀之學期數收取系費。

1.轉入或復學之學籍為大學部一年級,收取該學年應繳之系費。

2.轉入或復學之學籍為大學部二年級,收取該學年應繳之系費八成。

3.轉入或復學之學籍為大學部三年級,收取該學年應繳之系費五成。

4.轉入或復學之學籍為大學部四年級,收取該學年應繳之系費三成。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經轉系、轉學、休學、退學,均得向本會申請會費退款,

退款之金額依照其所辦理轉系、轉學、休學、退學之學籍為基準,

且照組織章程之規定申請。

1.轉系、轉學、休學、退學之學籍為大學部一年級,退繳交系學會費之五成。

2.轉系、轉學、休學、退學之學籍為大學部二年級,退繳交系學會費之三成。

3.轉系、轉學、休學、退學之學籍為大學部三年級,退繳交系學會費之二成。

4.轉系、轉學、休學、退學之學籍為大學部四年級,退繳交系學會費之一成。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或依情況而辦理延畢,則不再收取會費,也不再提供任何

補助。

第5章會議

第三十七條:

各會議召開時間:

1.「班代大會暨幹部聯席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八條:

各種會議之召開與主持:

1.「班代大會」由會長召集,大三班代主持之。

2.各單項大型活動之工作協調會由該活動負責人召集並主持之。

第三十九條:

各種會議除應出席人員外,會議召集人有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備

詢,並報告工作概況。

第四十條:

各類會議召集人得依實際狀況及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6章選舉、罷免、改選

第四十一條:

學會正、副會長之產生得按下列規章行之:

1.於選舉日前三週成立選務委員會,由現任會長任召集人,副會長及各班班代任選務委員,負責本會幹部改選事宜。

2.凡本屆非應屆畢業之會員,其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再最近一年未受記過處分者,得登記為本會正、副會長候選人。

3.候選人登記日截止後,選務委員會先對各候選人資格進行初審,再將各名單及資料送呈指導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使得成為正式候選人。

4.學會改選採搭配制,正、副會長連選出,若後選人數不足兩組時,得由系主任另提一組參加競選。

5.選務委員於投票選舉日三天以前公告候選人名單。

6.選舉已無記名圈選方式進行,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選舉過程得依內政部頒定之「會議規範」相關條文行之。

7.候選人兼任選務委員資格時,得先持去選委一職方可登記競選。

原選委缺額由選委會召集人擇人遞補。

8.選委會須於開票完成三日公告新當選之正、副會長名單;並於五日內將名單呈報系主任。

第四十二條:

學會班代大會之產生得按下列規章行之:

1.由本會會長通函各班,各班班會時間選出三名班代大會委員(含班代)。

2.若班代兼任系學會幹部,須由貴班非學會幹部之班級幹部遞任。

3.班代大會委員之候選人以其未擔任學會幹部為資格。

4.各班須於每學期初完成班代大會委員改選,並將當選人名單送交會長。

5.若班代大會委員有不符情事者,本會有權撤銷其資格,並要求貴班重新補選。

6.班代大會由大三班代任之。

7.班代大會委員職期自此一學期到學期結束。

8.每學年上學期之大依班代委員委於其開學半月內產生,加入班委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幹部若有失職或因故出缺情事者,得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1.正、副會長之失職或因出缺,得經班代大會提出罷免案,由班代大會主席召集選務委員會,依本會組織章程重新補選,並解散原幹部。

2.正、副會長遭免職期間由班代大會主席代理其職務。

3.各股長失職或因故出缺時,得由會長免其職務,或另行補選。

4.本會幹部之罷免,改選須經由系主任簽署,同意後方可施行。

第四十四條:

班代大會委員或有失職或因故出缺情事者,得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1.遇有失職或因故出缺,得由委員所屬班級於班會時提出罷免案,經會長簽署同意後,依本會組織章程進行改選。

2.若遭免職之委員為委員會小組召集人時,得由所屬小組重新推選一名召集人。

第四十五條:

每屆新當選之正、副會長須於公告當選日兩週內公告內閣名單,並

於三週內完成移交工作。

第7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回動準則」,並校方頒定之「系

學會組織章程」有關條文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各章之修改增減須經「班代大會」修定

之;各條之修訂須經「班代大會暨幹部聯席會議」同意,經會員大

會認可後,呈系主任批准修定之;各款之修定則由本會「各幹部聯

席會議」研討通過,經會員大會認可後,呈系主任批准修定之,但

遇緊急狀況時,各條款之修訂,可經「班代大會暨各幹部聯席會

議」、「各幹部聯席會議」討論,作緊急應變更定,事後再提報會員

大會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系主任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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