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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培训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培训资料

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初审与复审需掌握基本政策;二是初审与复审各项指标口径及考核要求;三是关于研发费用的账户设置;四是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初申与复审需掌握基本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2008]116号),

一是人员比例。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及人员资质须符合政策规定要求;

二是研发费用比例;

三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占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比例等;

四是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及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应技术说明及自主知识产权。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归集的研发费用与税收上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差异。

但各位务请高度注意,只有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能申请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初审及复审会计处理掌握要点

(一)人员比例,主要包括两个指标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30%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中的研发人员÷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10%

注意: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范围大于研发人员,更不将与研发人员中的技术人员相混淆。

1、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岗位口径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一般对科技人员的界定为只要从事技术活动的人员,企业必须提供这部分科技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情况、学历证书。

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

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①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一般是指在企业技术部门任职的人员)

②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③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2、计入人数的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人数确定口径

①必须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只要取得国家相关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大专学历均可)

②其所从事的工作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

③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对于未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④未同时满足以上个三个条件的人员,不得计算为科技人员人数。

3、职工总人数确定口径

①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

②未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但全年如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应包括在内。

劳务派遣人员: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7条规定,“实施条例第92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4、认定职工总人数年度标准口径

科技局、国地税局结合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精神,商讨后一致决定,对初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人数据均以企业认定前一年的数据为准。

如企业要认定为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数据应取自2010年。

5、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人数审核:

①提供清册。

由企业提供当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清册,清册中必须列明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具体工作、学历、有否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全年累计工作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②学历审核。

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是否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证书。

③岗位审核。

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的具体工作部门、所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④合同审核。

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具体审核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是一年以上,并随机抽查该年度部分月份工资清单,查看这部分人员有否发放的工资单中。

⑤时间审核(对上款的补充)。

对照清册审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其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83天以上,如不能提供翔实证据,则不计算在内。

6、职工总人数审核:

①由企业提供当年除已计入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清册外的其他全部从业人员清册。

包括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②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具体审核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一年以上,并随机抽查该年度部分月份工资清单,查看这部分人员有否发放的工资单中;

③对照清册审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

7、比例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分类汇总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8、存在问题:

①人员与学历不对应。

由于企业工作人员流动性频繁,人事管理部门又没有及时对清册进行更新,造成实际工作人员与清册中具备大专学历以上人员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而造成人员比例不达标;也有企业存在大专学历以上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和企业其他人员(如生产工人、销售人员)不能准确界定问题。

对于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企业员工,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都可认定为其是科技人员;对于大专以上企业研发人员,如果其在企业技术部门任职的,一般不受人数限制,如果在其他部门任职的,通常情况下,应有合理的人数制约。

②缺乏证据证明临时外聘专家或技术人员达到规定时间。

企业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83天以上。

③职工总人数认定标准有误。

不少企业存在着以社保参保人数作为职工总人数的现象;以及将临时外聘专家、技术人员认定为累计工作时间达183天以上,却没有计入企业职工总人数。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1、具体规定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比例:

3年合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年合计销售收入总额

比例判定:

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准。

2、数据来源

①以企业认定前三年的数据为准。

如企业要认定为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数据分别取自2008、2009和2010年。

②应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3、三年合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确定口径:

是指近三年企业围绕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总额。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具体而言,不管是上级立项还是企业自行立项的研发项目,企业必须说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相应的细化领域。

譬如某计算机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则必须资料说明其立项的研发项目符合第一条“电子信息技术”第一款“软件”中的第一项“系统软件”。

4、三年合计销售收入总额的确定口径:

指企业近三年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收入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数,也即销售收入总额范围与产品销售收入范围一致。

截止目前为止,销售收入口径范围与产品销售收入范围一致。

举例:

某企业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000万元、6000万元和4000万元,企业2008-2010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分别为640万元、250万元和240万元,问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企业三年来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640+250+240=1130万元

企业三年来“主营业务收入”总额=21000+6000+4000=31000万元

比例=1130÷31000=3.65%

因为企业2010年(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标准不得低于6%,所以虽然企业单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比例均符合标准,但三年来的平均比例只有3.65%,达不到6%的标准,仅此一条,该企业就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反之,还以上述为例,如果将2008年度销售收入与2010年度销售收入互换,则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认定比例。

对初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只要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合计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达到规定比例即可,其认定比例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准。

5、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八大类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8类费用。

①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人员费用归集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A、研发人员是指前面所指的三类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B、研发人员通讯费补贴通过工资科目核算的,可以计入“人员人工”类项目;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应计入“其他费用”项目。

C、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比如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四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D、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国税发(2008)116号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工资只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②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此项费用应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口径一致。

A、原材料的投入必须建立详细的领用、出库、耗用记录,必须由企业技术部门人员领用,按照研发项目制作材料领用、耗用明细清单,并附有领料单、耗用情况说明,同时企业仓库部门要能够提供相应的材料出库单。

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材料耗用清单将此归集到“研发费用—材料”科目中。

B、通常情况下,归集为研发费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都是试制新产品不成功的情况下而形成的材料费用,因此,这部分材料最终将会体现一定比例的废料,所以,对于这部分废料产生的原因、废料金额的多少、废料的最终处置这三方面企业必须提供合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财务处理凭证。

对照申报企业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

C、水、燃料和动力费用要设有单独的计量器具或使用合理的方法分摊。

如按耗用材料法、工时法等。

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此项费用应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口径基本一致,但116号文件不包括长期待摊费用。

④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⑤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⑥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国税发[2008]116号无此规定,但必须提供受托方的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第六条明确,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比如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四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

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是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是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是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比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列举的研发费用和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两者有一定差异。

可以计算比例的研发费用应当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当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

《指引》只适用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扣除办法》适用所有已有立项研发项目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50%以上。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口径:

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

总收入的确定口径: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收入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审核:

①企业必须写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相应的细化领域或提供查新报告。

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提供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3、认定年度数据口径

上述数据均以企业认定前一年的数据为准。

如企业要认定为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数据应取自2010年。

4、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记账要求

①企业必须对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单独设立销售收入明细帐;未单独设立销售收入明细帐或设立的销售收入明细帐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混合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必须做到做帐与发票产品名称一致、收入金额一致。

三、关于研发费用的帐户设置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规定的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就以上八类费用项目设置单独或多栏式“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帐进行核算。

(研发支出也可为研究开发费用)

①计提或摊销项目的帐户设置。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支出—研发人员工资”,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研发人员工资”,贷记“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科目。

发放时借记“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这样,就可以按“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借方数额归集。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支出—折旧费用”、“研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和“研发支出—无形资产摊销”。

计提或摊销时借计“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折旧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和“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贷记“累计折旧”等相关科目。

②实际发生费用的帐户设置。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支出—材料”、“研发支出—设计费用”、“研发支出—装备调试费”、“研发支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研发支出—其他费用”,实际支出时,借记上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研究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相对应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也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段支出两部分,但无形资产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及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从研究阶段已经发生的情况看,由于其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探索性、不确定性,其发生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将其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但新会计准则将于2012年始在全部企业推开使用,因此,对已经遵照新准则会计科目名称进行研发费用核的企业,可对照上述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税收处理须按照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与国税发(2008)116号差异。

《指引》规定的八类研发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异同:

1、前七类费用项目口径基本一致,即既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但人员人工中的其他支出及直接投入中的长期待摊费用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对待。

2、其他费用类略有差异:

一是《指引》规定有为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比例限制,而加计扣除无比例限制;二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不包括通讯费补贴)、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等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二)研发开发活动税务要求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的规定范围、技术先进及成果要求外,尚要对几种特殊情况加以注意: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委托方、受托方不得重复享受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费用分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执行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5、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研发项目费用归集审查

1、企业用于归纳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须按规定要求自行(上报)立项,且该研发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应内容;企业上报的研发费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8类费用并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2、企业上报的研发费用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否则,税务机关可不承认相关费用。

3、企业上报的研发费用必须确实用于正在开发的研发项目。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成果转化后,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二是审查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可认为研发活动已基本结束,若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后继续发生研发费用,企业应说明正当理由。

6、研发耗用材料必须真实合理。

研发材料的领用须记载企业研发部门(人员)领用的相关凭证。

如果是生产部门(人员)领用的材料则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耗用材料及形成废料的比例,须有据合理。

7、注意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应严格执行提取折旧的机器设备或相关设施确实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划分不清的应提供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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