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303563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6.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docx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

学校财经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不可否认,我们的财经管理还有待加强,经济关系还有待理顺,我们的法制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增强。

   学校党委、纪委和学校主要领导同志,多次要求审计处加强财经法规的宣传,今天我就诚惶诚恐地向大家汇报一下对高校执行财经法规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汇报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

   今天我准备分两个方面来汇报,一是简略汇报一下我们对高校遵守财经法规重要意义的体会,二是介绍一下与高校密切相关的几个重要财经法规。

   一、 遵守财经法规意义重大

   首先,汇报第一个方面的认识:

遵守财经法规意义重大,汇报我们的三点认识。

   

(一)〖认识1〗遵守财经法规是我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财经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财经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经法规是我们在学校财经活动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自觉地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是学校这一法人主体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义务。

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做到有法必依、守法必严、依法治校,依照财经法规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财经工作。

否则,违反财经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认识2〗违反财经法规要受到法律制裁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就是违法,就可能犯罪,就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违法的含义。

   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性要求和超出相应的授权、许可范围,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在财经方面,违反财经法规,就是违法。

   违法就要承担行政、民事或经济法律责任,就要受到行政、民事或经济制裁。

例如我们熟知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等行政处分就属于行政制裁。

   然后,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含义。

   违法,并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

   在财经方面,违反财经法规,并触犯了《刑法》的律条,就是犯罪。

   一旦犯罪,则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这些是主刑;还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认识3〗遵守财经法规是财经工作的客观要求 

   我们理解,执行财经法规既是我们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做好财经工作的客观要求。

遵守财经法规:

   一是国家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是遵守党的纪律、“讲正气、树新风”的要求,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三是提高学校财经工作水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坚持又好又快发展、办高水平大学的需要;

   四是保证我们自身安全的要求,特别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遵守财经法规意义重大。

借用梁启超的一句话,“悠悠万事,唯此为大,克己守法”。

在学校繁杂多样的财经工作中,必须将遵守财经法规放在中心位置,遵纪守法是纲,其余都是目。

   二、有关财经法规及其法律后果

   上边我汇报了第一个方面的认识,下边我汇报第二个方面的认识:

有关财经法规及其法律后果。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很多,数不胜数。

我们想,主要以二○○六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的《18所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为线索,介绍一下有关高校的财经法规。

这里有这样一个背景资料:

2004年审计署对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18所部属高校进行了03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出高校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这次审计非常重要,李金华审计长就审计出的问题,专门向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

正是由于这次审计,审计署发布了以上公告;正是由于这次审计,教育部会同发改委等部委,制定了一系列加强高校管理的法规。

现在我们执行的许多现行法规,都与这次审计有关。

下面,我们就高校存在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分别介绍一下有关收费、收入、小金库、支出和税收等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大问题〗关于收费方面的规定

   高校收费是一个热点问题,以上提到的审计署审计公告指出,审计署查出2003年18所部属高校违规和不规范收费金额达8.68亿元。

高校收费也是政府审计的重点,这几年每年的九月至十二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委都要开展一次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高校收费又是重中之重。

 

   1、〖小问题〗关于收费的法规要求

   国家调整高校收费的法规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国家对高校收费的规定可归纳为三句话:

   

(1)〖句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专业名词,简单讲,它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二项基本制度。

   一是《收费许可证》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收费。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上,由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高校不得扩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得非常具体,我们对照一下,看我们有否违规。

有关文件指出:

   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毕业生“违约金”、学生捐款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另一项基本制度,是收费公示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票据版样和投诉电话等。

   

(2)〖句话〗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对于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提出:

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对于代收费,有关文件指出: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有关文件就规定: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不准向学生收取开水费和自行车存车费;不准强行向学生收费统一订做军训服、校服和工作服;不得强行统一收取教材费等代收费,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3)〖句话〗收费必须统一管理

   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的原则。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授权开展收费业务的唯一部门,学校各院、处的各种收费,都必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审核、或由财务处提请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交审计处备案,并纳入纪委的监督。

各院、处均无权自行订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款项应全额上缴财务处,然后在财务处列支。

在这里,我要为财务工作吹与鼓,只有学校财务处才有收费管理的权利,财务处可以把握政策,确保有关收费工作合法、安全地开展。

   2、〖小问题〗违反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规收费,2000年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以下二条规定。

   其一是第九条的规定:

“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其二是第十三条的规定: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可对违规收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4年河南省审计厅对16所高校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查出违规收费3770万元。

其中,9所高校超标准收取“专升本学费”、“住宿费”等1933万元;11所高校无依据收费1837万元,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捐资款”、“赞助费”、“押金”、“考务费”、“录取费”、“重修费”等742万元,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867万元。

大家注意,这16所高校中就包括我们学校。

这次审计,多所高校就是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而被罚了款。

 

   

(二)〖大问题〗关于收支二条线管理的规定

   1、〖小问题〗收支二条线管理的法律含义

   收支二条线管理有二层含义:

   

(1)〖第一层含义〗从宏观的国家财政角度来讲,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则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单位使用。

   在这个问题上,许多人都有一个误会,每年9月开学,大家都认为收了学费,有钱了,立马可以花了,债权人也都集中到学校来讨债了。

其实,按照以上规定,钱都一分不少的上缴了,然后才按照预算核拨回来。

   

(2)〖第二层含义〗从微观的单位财务角度来讲,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小问题〗违反收支二条线管理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收支二条线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二种行为。

一是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不将收入上缴单位财务,搞“小金库”。

   

(1)对于第一种行为,2000年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另外,审计机关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对于第二种行为,私存私放“小金库”行为,就是下边第三个大问题,专门汇报。

   (三)〖大问题〗关于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规定

   1、〖小问题〗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含义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小金库”。

“小金库”由来已久,“小金库”这种叫法沿用多年,但并不科学:

大家知道,“小金库”违法,“违法”指的是“行为”,而“小金库”指的是物(钱)。

所以,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正了这种不严谨的提法,改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

   按照审计署法制司的官方解释,“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就是指:

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的行为。

   简单讲,对于高校来说,凡侵占、截留各种应交收入,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帐内的,就是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

    2、〖小问题〗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虽叫“小金库”,但其危害是极大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1)首先,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是违法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而且,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还可能是犯罪行为。

“小金库”是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它不仅为少数领导者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而且,往往成为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

而一旦发生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的行为,就触犯了刑律,就是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请听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①首先,我们听听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指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只要有贪污行为,就有可能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贪污5,000元-50,000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50,000元-100,000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100,000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其次,我们听听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指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②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③其三,我们听听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指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指出: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就是贪污罪)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④这里,我们应讨论一下“回扣”问题。

对回扣的处理,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教育部教财〔2004〕36号《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该《通知》指出:

   “严禁直属高校及其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否则,私自收受回扣,结果就触犯以上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了受贿罪。

   另外,大家还存在一种模糊认识,往往认为回扣的钱,干部只要没放到个人腰包里,就不是受贿。

且听《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以上行为定性为单位受贿罪。

    以上可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设“小金库”),是违法行为,又可能是一种犯罪。

河南省基础教研室05年出的事,主要就是由于收受回扣、私设“小金库”而引发的案子。

   请大家考虑考虑,我们自己的院系、处部有无“小金库”;请大家掂量掂量,私设“小金库”是否值得。

恳请大家,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

   (四)〖大问题〗有关支出方面的规定

   1、〖小问题〗关于支出的原则性要求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二条对支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高等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这体现了会计准则关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

   结合学校实际来看,按照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各单位报销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会计凭证,据实报账,不得虚报冒领;各单位领、报创收分成资金,应按规定实报实领,发给个人的款项,领款人要签字,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一次性虚列支出。

   2、〖小问题〗违反支出原则性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了这项要求,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列虚报支出,违反了会计核算的原则性要求,还会导致其他法律后果,比如说“公款私存”问题。

 

   3、〖小问题〗有关“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定

   这里我先念念05年郑州市审计局对我校的审计报告(第三稿)中的一段:

   某单位2003年度辅助帐显示收到学校劳务费31,476.30元,支付教师劳务费21,583.50元,截至审计之日结余    9,892.80元;该款均存在该单位老师***处,***将该款以个人名义放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

   以上是审计报告中的一段。

这种行为,郑州市审计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将其归类为“公款私存”行为。

公款私存,危害极大:

一是为私设“小金库”提供了方便,滋生腐败;二是扰乱了国家,也扰乱了学校的经济秩序;三是为偷税提供了条件。

所以,必须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当时为取消审计报告这个“公款私存”问题,我和财务处领导,多次到审计局胡搅蛮缠,最终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删掉了这个问题。

但我们要引以为戒。

   以上这个“公款私存”案例,是由某院系领发创收分配资金、一次性列报支出引发的。

学校给各单位的创收分成资金,就存在各院系的账户上,学校不会占用。

应据实领、报,不得一次性虚列支出。

   在这里,我再一次地为财务工作吹与鼓,希望各位理解财务管理支出方面的各项要求,不要怕麻烦,要按程序办。

   (五)〖最后一个大问题〗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

   (我觉得依法纳税的观念,在大家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

但也许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就是“税不进校”的观点。

其实,是否纳税,并不取决于单位性质,而取决于是否发生应税行为。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人还存在着一些应税行为,要交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说到个人所得税,顺便提一下,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学校教职工若年度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的问题,我们就汇报一个认识: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各种方式不交或少缴税款,已不存在漏税的说法,就是偷税;而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时,就触犯了刑律,犯了偷税罪。

刘晓庆不就是糊里糊涂地坐了几年牢嘛。

希望各位领导,关注你们单位及其二级单位的纳税问题。

   以上是我们学习国家财经法规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大家交流,目的是与大家共勉,真正做到遵守法规、依法治校。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不足、法律知识有限,以上汇报,必有不当或错误之处,恭请大家批评指正。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