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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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清单

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清单

(共计42项)

序号

《意见》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落实措施

时间进度

一、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1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1.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中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紧密对接,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积极协助暂时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对接至少1家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

2.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

3.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医疗卫生服务。

4.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诊治、康复、养护等服务。

持续推进

2

(二)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

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中医药局

1.支持社区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敬老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开辟医养结合功能专区,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为医疗机构进入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条件,引导老年人入住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就近享受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2.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4.相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相关审批、管理等工作,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

持续推进

3

(二)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

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中医药局

1.有条件的地方,以改建或扩建为主,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衔接建设,完善硬件设施,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

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可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设置照护型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

2.到2022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采取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3.农村地区新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敬老院)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在选址上统筹考虑医疗服务,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为入住老年人就诊提供便利。

4.相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相关审批、管理等工作,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

持续推进

4

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省中医药局

省卫生健康委

1.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作用,依托省级中医药健康管理培训指导中心和省级中医老年病质量控制中心,加强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等老年健康领域的培训督导。

2.加强市级中医健康指导中心建设,增强对辖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指导,増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3.持续开展县级中医院中医药特色老年健康中心建设,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的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

持续推进

5

(三)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

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中医药局

1.充分利用基层现有的健康信息平台,做好老年人健康和养老信息收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合理利用、深度开发。

2.建立居家老年人巡视关爱探访制度,引导村和社区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对有医疗服务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扶持。

3.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4.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持续推进

6

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省工信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1.按照国家工信部、民政部和卫健委三部委部署,积极推动省内智慧健康养老优秀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

2.引入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系统,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向全省推广。

3.将老年健康相关中医药预防、诊断、治疗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纳入吉林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给予立项支持。

2020年末

二、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7

(四)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厅

省中医药局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1.落实《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吉卫联发〔2019〕52号),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2.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加强监管。

3.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严格按照“两证合一”。

4.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5.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6.相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相关审批、管理等工作,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

持续推进

8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厅

吉林银保监局

吉林证监局

省中医药局

1.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专栏任务2019-2020年度工作清单》,支持境内外资本投资举办养老机构,落实同等优惠政策。

2.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

3.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融资优惠政策。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医养结合企业严格落实信贷业务“七不准”、服务收费“四公开”及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

4.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在制定政策时给予支持和倾斜。

5.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

持续推进

9

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吉林银保监局

吉林证监局

1.鼓励支持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发挥资金期限长、规模大等优势,以投融资形式进入医养结合机构。

2.持续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直投、发债、资管产品等方式对接医养结合领域企业,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持续推进

10

(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中医药局

1.卫健、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卫健、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卫健部门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3.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进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4.贯彻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规范开展服务,加强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5.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保证医疗安全。

6.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督查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参与行业和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

持续推进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1

(七)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督促各地落实《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76号公告)和《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等财税优惠政策。

持续推进

12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管厅

1.加强政策宣传,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按照《关于落实养老服务业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25号),加强对各地督促指导,落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3.对确定的价格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持续推进

13

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1.贯彻落实国家按规定出台的对医养结合机构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相关政策措施。

2.待国家相关政策印发后,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落实。

持续推进

14

(八)强化投入支持。

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1.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2.加大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支持力度。

3.加大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发展。

持续推进

15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持续推进

16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指导各市县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全程跟踪指导市县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同时重点关注医疗、养老、医养结合等产业用地,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持续推进

17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实施一视同仁的土地供应政策。

坚持以规划定用途、以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以市场定价格的原则。

社会资本实施的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健康服务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与政府实施的同类项目同样享受划拨供地政策。

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和医养结合机构项目采取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上新供应的商服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租赁)土地。

持续推进

18

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积极发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持续推进

19

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1.全力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2.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政策,做好相关工作。

持续推进

20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1.实施过渡期用地政策。

对于产业用地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保用房等存量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鼓励利用存量土地,积极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投资发展。

2.指导各地住建部门依法配合做好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

持续推进

21

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拔土地可续划拔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加强土地供应保障,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拔土地可续划拔使用,减轻负担。

持续推进

22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

吉林证监局

吉林银保监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1.持续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直投、发债、资管产品等方式对接医养结合领域企业,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2.按照银保监会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及民营医养结合机构给予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

持续推进

23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

吉林证监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1.积极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交易商协会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引导医养企业扩大债券市场融资。

2.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应对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医养结合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医养结合金融事业部,开发适合医养结合特点的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创新承贷主体。

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医养结合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3.持续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直投、发债、资管产品等方式对接医养结合领域企业,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持续推进

24

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吉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改委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医养结合特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产品,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医养结合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医养结合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在风险可控、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改变医养结合机构性质的前提下,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持续推进

四、优化保障政策

25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

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管厅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完善我省相关规定。

2.履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职责。

持续推进

26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持续推进

27

(十二)支持开展上门服务。

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中医药局

待国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文件后,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抓好落实工作。

持续推进

28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健康委

待国家出台政策文件后,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持续推进

29

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银保监局

省中医药局

1.鼓励辖区内保险机构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市场需求优化保险产品,为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提供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产品。

2.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持续推进

30

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意见》等相关规定,会同医保部门研究、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

持续推进

31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

1.落实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居民服务相关政策,按照“签约文书”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为签约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

2.指导家庭医生严格执行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治疗标准,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需求,避免重复开药。

优先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内吉林省中选药品中高血压、糖尿病用药。

3.推广中医药特色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服务广大老年人。

持续推进

32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1.结合国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出台情况,研究制定我省“两定”管理政策。

2.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持续推进

33

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1.扎实推进吉林市DRGs付费国家试点,开展付费模拟运行。

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支付范围,探索研究我省日间手术医保支付政策。

2.按国家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持续推进

34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1.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完善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调整优化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结构,规范失能人员评估体系,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2.督促定点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持续推进

35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吉林银保监局

鼓励支持辖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鼓励辖区内保险机构销售符合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的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专属产品,做好产品销售的报备。

持续推进

36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

吉林银保监局

鼓励支持辖区内保险机构下沉销售渠道,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在社区内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

持续推进

37

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待银保监会出台文件后,按照要求落实。

持续推进

38

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

推进保险公司经办长期护理保险;鼓励辖区内保险机构销售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持续推进

五、加强队伍建设

39

(十四)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

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中医药局

1.做好顶层设计,根据需求完善人才培育体系。

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老年健康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2.在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多部门联动,按需求、按比例培养老年医学、老年康复、养老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医养结合急需的专业人才。

3.鼓励职业院校设立符合需求的专业方向,如老年护理、老年服务机构管理、老年生活服务管理、老年社会学等。

完善教学标准和课程体系,铺设医养结合中长期人才培养通路。

持续推进

40

(十四)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

大力培养医养结合实用型人才。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中医药局

省红十字会

省妇联

1.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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