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样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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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样稿

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交收服务行为,统一各指定交收仓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高其服务质量,加强交易市场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商提供规范、优质的物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授权,按交易市场规定模式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提供商品仓储及电子交易合同相关实物交收服务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制度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天津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

(三)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数额;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有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和较强的货物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六)承认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等;

(七)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八)有储存交易市场交易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九)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应用交易市场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交易市场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十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十二)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具备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具备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及相关文件;

(五)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六)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市场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市场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交易市场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市场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市场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的各种印章印鉴样本须到交易市场备案;

(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建立交收业务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商品交易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办理仓单业务,并将指定交收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样本报交易市场备案;

(三)指定交收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市场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电子交易合同的货物交收业务;

(四)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管理人员须接受交易市场的交收业务培训;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交收仓库资格,应向交易市场递交《放弃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

第九条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后,放弃资格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办理以下事项,并停止与交易市场的新商品入库业务。

(一)对库存交收商品及时办理出库;

(二)结算并理清与交易市场的债权债务关系。

指定交收仓库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应服从交易市场安排,保证交收商品在进入新库前的安全和对交易市场及相关各方债权债务的顺利了结,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对其处罚并保有继续向该仓库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交易市场对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应按信息发布制度向各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予以公告。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市场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二)对交易市场制订的有关货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制度》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指定交收仓库业务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的《交收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管,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发现库存商品性状有明显变化应及时通知交易商;

(四)按《提货凭证》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年审,积极配合交易市场的抽查工作;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交易市场报告;

(八)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制度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

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市场交易交收商品应优先办理入库和出库,不得将非交易市场交易交收的商品与交易市场交易交收的商品混放。

否则,应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交易市场损失。

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对商品入库进行验收、入库并向交易市场通报。

第十六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货物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包括: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数量、重量、存放仓库、货位。

第十七条未经交易市场批准,交易商无权进入仓库查看储存货物。

对于持提货手续到仓库提货的交易商,仓库管理人员应让交易商进入仓库验货。

第十八条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货物的码放和保管应按仓储行业(国家)化工产品保管规定(标准)以及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货物储存期间的安全。

交收货物验收码放时,对不同交易商的不同品种、规格、牌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的货物应分货位码放。

过户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移动货位。

码大垛、高垛时,不能超过地面设计负荷能力,严禁压沉地面,确保货物堆垛安全。

第十九条货物在保管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做好货物储存记录。

储存记录内容包括:

货物入库时间、存货方位、储存期间货物外观变化情况、出库情况等。

同时还应定期将库存情况通报交易市场交收部门。

第二十条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存放货位不得擅自移动,如确需移动必须征得交易市场同意。

第二十一条自交易商凭《提货单》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若因仓库过错不能发出货物,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交易商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通过交收系统及时向交易市场通报货物发运的进度、仓位、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信息。

货物发运结束后5日内,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向交易市场报送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包括:

(一)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地点;

(二)承运单位原始凭证;

(三)仓库开具的出库原始凭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自查。

交易市场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指定交收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交易市场可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交易商不得因上述原因要求交易市场赔偿。

第二十五条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交收商品;

(二)与交易商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电子交易市场价格;

(三)与交易商通谋虚开《仓单》或实开《仓单》后私自将存货商品出库;

(四)未取得质量保证书等相关单据或未完成规定的验收项目而签发存货凭证;

(五)货物交收中滥行收费;

(六)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七)拒绝、阻挠交易市场正常的监督检查;

(八)除本条第三款外的其他弄虚作假、影响电子交易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九)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指定交收仓库有上列行为的,交易市场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上列行为造成交易市场和交易商经济和商誉损失的,指定交收仓库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交易市场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指定交收仓库应严格执行交易市场对货物的管理,封存后未经交易市场允许不得拆封。

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公告暂停其交收商品入库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如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指定交收仓库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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