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物流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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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物流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

 

全程物流监管协议

(适用于国内全程物流业务)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全程物流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深发仓监动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

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监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保障甲方与债务人        签署的深发

字第号《合同》(下称授信业务合同)及其项下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或《质押担保合同》(统称质押担保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对负责运输并监管的乙方商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与责任。

三方经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质物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押权人,乙方为质押人,丙方为质物的监管人,乙方承诺接受丙方对于质物的监管,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质物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

本全程物流之运输区段依次为、、

涉及到的仓库有、、

第二条质物

1、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乙方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时,必须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本业务所需具体资料如下:

若因质物所有权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丙方须将乙方提供的上列凭证资料和质物认真核对相符,由于丙方过错引发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2、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存在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债务人授信的使用,并向债务人及乙方等担保人进行追索。

3、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在甲方质押期间未设定损害甲方质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权、租赁等。

4、丙方接收质物时需根据质物的实际情况签发《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与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质押担保合同中相关内容的修改。

后续《质物清单》上记载的质物与初始《质物清单》不一致的,以最近一笔《质物清单》记载的质物为准。

5、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质物(选择项内打“√”):

□质物数量不得少于;

□质物价值不得低于。

第三条监管责任

1、自丙方向甲方发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之日起,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2、乙方清偿完毕在甲方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后,甲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丙方,丙方自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之日起,其监管责任终止。

3、丙方须保证其自身、代理人或区段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运输工具、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运输工具、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或其他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质押期间,丙方对监管质物承担下列监管责任:

(1)根据第一条第四款的约定,丙方须将乙方提供的权属凭证资料和质物资认真核对相符,由于丙方过错引发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2)按照合同法和仓储合同的规定妥善、谨慎处理质物,质物出现变质或损毁、质押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对质物进行处置、其他第三方对质物主张权利等明显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3)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清单》。

(4)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5)审核各运输节点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的价值、数量、质量,保证各节点交接及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最新的质物最低价值要求。

(6)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所监管质物的出入库和各运输节点存量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7)在各运输节点以及出入库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在运输交接环节、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最新的质物最低价值要求。

(8)在质押场地显眼位置摆放质押标识或者在质物资上粘贴甲方质物标签,如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上述责任,丙方应向甲方提出不明示质押标识的申请,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丙方可不再明示质押标识。

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中文缩写“深发展”作为标识。

(“深发展”为“深圳发展银行”的缩写)。

(9)依照本协议、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5、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不符合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丙方就错提的部分或者就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主动调价导致短时间内质物最低价值(数量)不足的除外。

6、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为

(电话为:

)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为丙方的行为。

第四条印鉴式样

1、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发本协议所列附件时应使用以下预留印鉴,未使用以下预留印鉴的视为无效,质物监管期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联系人和印鉴,必须通知其他两方,并以书面形式对新的联系人和印鉴式样进行重新约定。

甲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2、未使用上述预留印鉴签发的附件无效。

第五条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

1、乙方存放在丙方处的质物中超出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部分,乙方可以自行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不需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提取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的质物时,应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并按照《提货申请书》落实相应的担保手续或提前还款手续。

甲方审核乙方的申请后,同意乙方提取质物的,出具《提货通知书》给乙方,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可向丙方办理提货手续,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给予甲方,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的有效签章以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为准。

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是乙方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丙方给予乙方提货的,或丙方未按照《提货通知书》的规定给乙方办理提货的,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物价值的确定

1、甲方可通知丙方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变更后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以甲方最新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质物最低要求通知书》为准。

2、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3、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甲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跌价补偿义务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债务人在整个授信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已使用的授信,并同时向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保险条款

(乙方)需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质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投保的险种需经甲方认可,保险期限直至质押解除。

办理保险时需将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如出质前已办理质物保险的,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投保险种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应予以补办),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质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担保债权。

第九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

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构成乙方在本协议的违约。

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交清所欠相关费用。

涉及到质物处置的,甲方承诺质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丙方之相关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已发放的授信并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授信。

2、监管方为全程物流运输的总承运人。

由于监管方自身、代理人或区段承运人在运输或监管中的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我行质权全部或部分落空的,监管方应就质权落空的部分向我行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

乙方、丙方保证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乙方、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其他

1、在协议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协议内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

提货申请书

附件2:

提货通知书

附件3: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质物清单)

附件4: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附件5:

质物最低要求通知书

附件6:

收到银行汇票/款项确认函

附件7: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8:

费用约定书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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