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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造假研究

会计信息造假研究

 

摘要: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信息的基本资料,是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但是目前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状况日益突出,会计信息造假己成为国际、国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本文就是针对我国日趋严重的会计信息造假问题进行研究,先分析会计信息造假的涵义和相关的基本理论,并且分析我国会计信息造假的动因。

最后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发生会计信息造假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加强审计规范提出对会计造假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会计信息;造假;审计;规范

目录

一、引言3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基本理论4

(一)会计信息概述4

1、会计信息的概念4

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4

(二)会计信息造假概述4

1、会计信息造假的界定4

2、会计信息造假的分类5

(三)会计信息造假的理论基础5

1、委托-代理理论5

2、信息不对称理论6

3、内部人控制理论7

4、制度安排理论7

三、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7

(一)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观因素分析7

1、企业负责人为荣誉出具虚假会计信息7

2、为融资而粉饰会计报表8

3、为偷逃税费进行会计信息造假8

4、为取得贷款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8

5、利润分配动机8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客观因素分析8

1、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低效8

2、会计准则不完善9

3、我国政府监管和中介机构监督存在一定的缺陷9

4、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9

四、结合案例分析强化审计规范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措施9

(一)案例分析9

(二)加强审计监督规范会计信息造假的措施11

1、健全的法律制度,健全信息披露规范体系11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1

3、加强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13

五、结语13

参考文献:

14

一、引言

会计信息是会计单位以财务报表、报告及附注等形式,向投资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及人员公布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

会计信息是企业财务信息的核心,是反应企业经营状况,预测未来收益的基础。

会计信息,特别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于会计单位本身的经营决策,以致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的会计实践表明,会计信息造假一直是国际会计领域的“顽症”,并对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国内外诸多学者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分类、表现、根源和治理等会计学领域的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和危害,为有效解决会计信息造假问题提供依据,为认识和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开拓一个新的思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性意义。

第一,从宏观层面上说,有助于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和防范偷税漏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些经营者为了达到个人或其他目的而肆意操作利润,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侵吞了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有助于政府更有效的实施宏观调控。

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离不开经济信息,而会计信息是经济信息的基础来源,会计信息造假将影响GDP等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到国家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有助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个别行业和整个行业的经营状况,会计信息造假会给市场以误导,将会阻滞资源流向本该流向的企业;此外,还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造假给造假者带来利益的同时,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还会使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易引发会计造假不正之风。

这样有恃于公平和正常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1】。

第二,从微观层面说,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使得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会计信息在经理的聘用、替换以及经理的合理报酬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甚为重要。

首先,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合理评价公司管理当局的行为;其次,外部财务报告支持资本市场的运作,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有效的降低了外部信息不对称,有效的提高了外部治理;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而失真的会计信息将误导投资机构、债权人等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企业多年来频频发生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且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不仅损害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防范和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问题。

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因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引起的社会分配不均现象,加上笔者从事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的职业,因此对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关注颇多。

在此,笔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其进行了系统地研究。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基本理论

(一)会计信息概述

1、会计信息的概念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应充分考虑到决策者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和特点,以最大限度满足决策者及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可理解性、决策有用性和决策有效性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通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来表现的,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按决策有用性的基本目的而提出的质量要求,是会计系统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约束【2】。

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最早提出并影响至今的观点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12月发布的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报》,即《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1992年中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作为一般原则看待,共列示了七项规定,通常称之为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

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其中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共13条,除了在企业会计准则终已经规定的12条会计核算原则以外,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

(二)会计信息造假概述

1、会计信息造假的界定

会计信息造假作为一个中文名词,在国外文献中无法找到一个确切的英文单词与其对应。

逻辑上,会计信息造假就是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这一质量特征,但在第一章的介绍中我们知道,学者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定义和分类却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信息不符合真实性质量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信息造假包括由于会计政策、制度的可选择性引起的失真、会计学自身的缺陷引起的失真、会计人员的工作失误引起的失真和人为造假引起的失真四类。

由于我国目前所出现的会计信息造假问题绝大部分属于第四类,因此本文的侧重点是分析探讨会计造假引起的会计信息造假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上说,由于会计工作环境的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治理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会计信息造假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会计信息造假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4】。

2、会计信息造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原则,目前对于会计信息造假有很多的分类方式。

把会计信息造假分为以下三类:

规则性失真:

会计规则本身所导致的会计信息造假;

违规性失真:

会计规则执行者故意违背会计规则而导致的会计信息造假。

它与会计规则无关;【5】

行为性失真:

会计规则执行者在并没有故意违背会计规则的动机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当会计规则执行行为所导致的会计失真行为。

当客观环境有所变化时,我国会计核算的规定不能灵活改变。

这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反映的误差和失真即规则性失真。

治理和防范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提高会计规范的质量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艰巨任务。

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要尽量采用能够反映物本身以及物之间技术转化关系,会计规则要尽可能合理反映社会和经济事实。

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是由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错误或经验不足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出来。

对于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治理重点是不断的促使会计人员的再学习再教育,使其能够强化和更新会计知识以胜任会计工作。

另外,可以广泛应用计算机技术并赋予会计软件检查功能来核查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

这两种情况均非恶意造成,而是由于制度和人类活动的有限性导致。

而违规性会计信息造假是目前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三)会计信息造假的理论基础

对于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存在的根源和相应的解决办法,学者们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和制度安排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其创始人包括威尔森、斯宾塞、罗斯、莫里斯,霍姆斯特朗、格罗斯曼等。

现代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银合,这种契约是由各种利益相关者合作关系形成的。

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JensenandMeckling)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把委托关系定义为:

一个人或一些人(即委托人)委托其他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授予代理人一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

他们认为:

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契约是一种代理关系。

代理成本包括签约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以及监督不力所造成的损失;让管理者成为剩余权益所有者,虽然不可能完全解决代理成本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代理成本。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6】。

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契约当事人一方是资产所有者即投资者或委托人,另一方是资产使用者即经营者或受托人。

委托者以契约形式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掌握的资源使委托人资产增值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在企业运营中,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决定投、撤资的重要依据就是会计信息。

企业所有者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关注的是自己能否继续任职、能否更多的加薪、如何才能增加休假时间甚至“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

由于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可能会存在某些不一致的因素,而各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

企业所有者“让代理人拿最少的钱干最多的事”的目标与企业经营者“拿最多的钱做最少的事”的理想相恃。

于是,委托代理问题就导致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弃。

而企业经营者的自利行为倾向必然使其尽一切努力为自己争取利益。

如实提供会计信息会有助于企业所有者实现其目标,但不是每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都有利于经营者的。

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甚至虚实均由是否满足经营者效用最大化来决定。

这时,会计信息作为谋求私利的工具,其真实性则遭受巨大的挑战。

企业经营者能够影响和改变会计信息,自然会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盈余管理或者财务舞弊,操纵会计信息。

治理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在于委托人如何制约代理人以达到自身的效益最优化。

委托-代理理论挖掘了会计信息造假的经济学根源,为深入研究企业内部利益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7】。

2、信息不对称理论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活动中信息的分布是不均勻的,在同一经济活动中的各交易主体所持有的信息可能是不等的。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签约前的信息不对称和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

签约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表现为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和偏好,这时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某些信息,不能预测其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使委托人无法了解到代理人是否能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与其签订有利于代理人的委托契约,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扭曲。

签约后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代理人为谋求私利可能会采取措施使会计信息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导致“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自私行为。

信息不对称的出现使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进一步成为可能。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没有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日常管理活动,所以不容易或不完全看到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的付出程度只有自己知道,而企业所有者难以观察到。

企业所有者不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接触,对企业运营的真实状况的了解程度还不及企业经营者【8】。

这样,经营者在信息占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企业所有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对于经营者来说,可能不会太多地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

这时,为了自身的利益比如不被被解聘或提高报酬,经营者利用“内部人控制”可能向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传达企业不真实的信息甚至慌报信息,还有可能故意隐瞒、歪曲或遗漏有关信息,使会计信息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误导企业所有者从而侵害所有者的利益。

即使委托人通过某些途径加深其对企业的了解,但是很可能在时间上己经滞后了,或者没有代理人掌握的会计信息更为完整充分,这都影响了企业的运营以及委托人自身的利益。

这两种状况都会严重影响市场运行效率并经常导致“市场失灵"。

现阶段我们只有通过设计出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弱化不对称信息,才能有效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负面效应。

本文在分析会计信息造假的成因的时候应用到了此理论。

3、内部人控制理论

内部人控制理论由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教授创立。

他认为,内部人控制是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厂长在企业公司化过程中获得相当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

究其因,在经济转型中,政府对国有企业治理权力的下放,使企业经理人获得了不可逆转的权威。

经理人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对权力监督的“真空”,加强其在企业上的控制权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1978年以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为一体。

会计监督形成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9】。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

政府部门在下放了企业的管理权后,其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难以有效的监督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非常严重。

许多看守国有资产的管理人为牟取个人私利把国有资产放进自己的腰包甚至瓜分国有资产,形成内部人控制。

而会计是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在会计核算上,企业通过设立多本账,会计报表造假来迎合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事实上,“内部人控制”也是委托代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国有企业信息失真问题的成因中应用到此理论。

4、制度安排理论

斯诺的制度理论在国内大部分的学者应用,特别是在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安排论”实际上是来源于斯诺的制度理论。

斯诺认为:

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

他还认为,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关于会计信息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本文在阐述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和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治理中均应用了制度安排论。

研究表明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有效的准则,并加强各准则之间和协调力、加强执行力有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三、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观因素分析

1、企业负责人为荣誉出具虚假会计信息

企业管理者职位升迁、能否获得奖金以及奖金数额均与其业绩相关,如果企业管理者完不成任务或达不到各项财务指标则要被批评、扣除奖金甚至罚款,因此,影响了个人的荣誉以及个人仕途。

但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盈亏难以保证。

如果企业不能完成本年度各项考核指标,而在短期内改善经营管理又难以出成效,管理者就可能出于个人私欲而急功近利、操纵利润。

企业通过多计收入少计成本、提前确认收入滞后确认成本或人为的虚设金额等其他的方法来虚设资产金额等其他的方法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2、为融资而粉饰会计报表

企业的两个主要融资渠道是发行股票和银行贷款。

由于政府对公司上市制定了很多指标,如入市前三年要连续盈利等。

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便虚构企业利润、资产等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也就构成了会计信息造假。

甚至为了获得理想的募集资金,在盈利预算报表上做手脚。

类似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为取得银行借款须具备的条件也会粉饰其财务报表,使银行在评估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时符合借款条件【10】。

3、为偷逃税费进行会计信息造假

国家为了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征收各种税费,如:

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等。

国家要征税,企业要偷税,征税与偷税形成巨大的反差。

于是有的企业为了偷逃税费对其会计报表进行粉饰,通过调整会计利润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为其偷逃税费找到看起来似乎合理化的借口。

4、为取得贷款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资金是企业运营的血液,资金不足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了一定的贷款条件才能从金融机构筹资。

而有的国有企业自身无法达到其筹资条件,就会在会计信息上做文章。

通过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呈现出其财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以达到贷款条件从而进行外部筹资【11】。

5、利润分配动机

在利润分配上的自私心态也会导致会计信息造假。

比如,企业的部分投资者通过关联交易将企业的利润转移至其他公司或国外企业,使得原本盈利状况良好的企业账面呈现出亏损状态。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客观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低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发现、防止和纠正舞弊。

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发现和纠正一切的错误与舞弊。

然而,较多的因素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失效。

比如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结构失衡、对经理的监督不到位、监事会没有发挥其监督作用、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发挥等。

这些都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致使企业内部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会计信息造假【12】。

2、会计准则不完善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的,而各方的利益往往是相互冲突的。

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各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结果。

在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都希望制定出的准则对自己最有益。

因此,为使各方接受博弃的结果,必须放宽会计准则对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空间,使各方利益“折中”。

这种放宽制度常常为会计处理过程的操作提供了可能。

3、我国政府监管和中介机构监督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组织权限分散,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监管时均以各个监管部门的成本和利益为出发点,导致监管的弱化和不力。

而如今,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丑闻频频曝光,我们不禁怀疑,某些注册会计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了吗?

不乏在审计工作中因一些客观因素(如取证难等)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普遍不高是不能揭露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真相的主要原因【13】。

如注册会计师受其成本效益原则制约而不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联合企业进行隐满真相,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等等。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强也是原因之一,由于社会体制的因素,会计师事务所受某些监管机构的牵制导致其审计监督失去独立性,也会默许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4、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其实也就是犯罪成本低。

首先,会计违法行为难以被揭露。

第二,处罚力度不够大。

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牵涉很多单位和人员甚至执法人员,他们串通编制的虚假财务信息更具备隐蔽性。

即使造假被发现,监管部门也只是用行政手段很少用刑罚手段。

这就纵容了不法分子的目无法纪和胆大妄为。

四、结合案例分析强化审计规范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措施

(一)案例分析

原昆明轻工机械厂(1998年12月29日改制成昆明克林轻工机械(集团)股份公司)隶属于国家轻工部,后来由于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移交给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是生产制糖设备的专业公司。

公司有财务管理人员21人,包括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财务科长、副科长以及各基层财务人员。

注册资本1,316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18,218万元,实现销售收入7,06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93万元。

公司上缴国家税金61万元,扣除国家财政征后返还11万元,实际缴入国家国库的税金50万元。

重点对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环节实施必要的审计,从形式上看不出任何的异常。

当笔者到产成品仓库时,在产成品仓库管理人员笔记本上意外的发现,公司已生产完成价值8,783万元的产成品——制糖机器设备,已被运走。

然而,在产成品和存货账目上没有反应和记录,价值8,783万元的产成品,还摆在账、表上的“存货”里。

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存货”科目、往来款项科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产品销售收入”和“生产成本”进行逻辑思维推断,断定该公司的财务存在舞弊行为。

后经证实,该公司产成品-机器设备8,783万元的确已销售出去,但未开具销货发票。

这样一来,公司财务报告上产成品成本没有结转,未作销售收入计价,更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本应计提的销项税金8,783*17%=1,493(万元)。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不变的前提下,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就由借方的34万元变成贷方余额1,493-34=1,459万元。

指出问题后,审计方要求该公司调整上述会计报表。

该公司管理当局却解释说是国家税务机关知道并默许他们这种行为,而且公司主管机关和财政机关的官员已预审会计报表时同意并且数据不能更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在与该公司管理层反复交涉时,公司管理当局均以上述理由拒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妥协而收场。

上述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到财政部或其他国家主管部门。

如此一个闹剧让笔者啼笑皆非。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

第一,公司未遵守国家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当局为了自身的利益,偷逃税费进而进行财务舞弊行为以掩饰其违法行为。

第二,面对如此情况某些隶属国家主管机关的地方税务机关纵容和包庇其舞弊行为,不能依法行政、监督不力甚至坐视不管。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监督失去了独立性,没有发挥其真正的社会监督作用,CPA作为市场公正者,却受到了市场环境的扭曲,成为市场相关利益方操纵市场、进行幕后交易的工具。

昆明轻工机械厂隶属国有企业,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制度不完善引起如此几个原因致使企业管理者胆大妄为的偷逃税费,经营者或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或为私欲进行会计信息造假,也因为国有产权的不明晰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可能还包括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做出这种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悖的举动。

结果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国家与公司的分配关系失衡,进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更树立了法律和正义所不容的典范,使这种违法行为更加的猖獗。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我国监管机构的缺陷和行业组织的不独立,也为会计信息造假的滋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如果再不及时的防范与制止,这种现象将更加严重和广泛。

(二)加强审计监督规范会计信息造假的措施

1、健全的法律制度,健全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制度缺陷是造成会计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所在,加强制度建设是治理会计信息造假、重铸会计诚信的根本途径。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全面、完善,己颁布了《会计法》、《审计法》、《经济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

但是,这些法律之间相互缺乏匹配。

如《会计法》规定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刑法》里并没有会计造假相应罪责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衔接不够,协调不够,规定不一致,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而且,当前会计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条条框框太多,有些规则太过笼统,缺乏实际可行的操作性,这样会使会计信息造假者钻法律不健全和无规则制约的真空地带。

此外,我国诉讼门檻较高,股票索赔往往形成久拖不觉的马拉松,难以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降低法律诉讼门滥。

还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商投资和民营企业,并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细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会计信息造假问题。

然而,制度再完善健全,也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的发挥治理的作用。

公司会计造假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

当违约成本低于预期收益时,公司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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