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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学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学

  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键:

正确区分根本观点与具体论断

  近些年来,我一直论证这样一个观点:

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分清它的根本观点与具体论断。

所谓“根本观点”,就是那种今后的实践只能进一步证明它而不能推翻它的一般原理。

这主要涉及世界观和方法论层次上的基本原理,如作为辩证唯物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和唯物辩证法活的灵魂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各个学科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原理,如个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与社会、权利与社会的关系等基本原理。

所谓“具体论断”是对特定时间、地点、条件下,针对特定对象、事物、现象、过程作出的判断。

  就根本观点说,马克思仍然是“活着”的思想家,马克思主义仍然是科学的理论宝库。

当代的各种思潮、社会学说,都这样那样地受到马克思的影响。

就具体论断来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提出的许多命题,同样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校正。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与时俱进”。

我们怎么能够要求150多年前的思想家的每一个具体论断都适合现今的情况呢?

假若这样,那还要我们这些后人干什么呢?

我们看到,《共产党宣言》发表150多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执政党、对我们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不与时俱进显然不行。

同时,我们今天研究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提出的具体论断,还有一个作用是要理解他们是针对何种具体情况、根据何种具体条件得出来的,从中学习他们的立场观点方法。

这一点也同样重要。

  根本观点要坚持和丰富,具体论断要校正和前进。

“过时论”以及从“过时论”中引申出来的“无用论”和“教条论”这两种来自两个极端的态度,都是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不利的。

这种两极思维方式,都是妨碍理论创新的。

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宽一点,那么就会发现,当今世界上的各种思潮、各种学派,实际上都在不断研究新情况从而与时俱进,我们当然更应该在社会转型加速期这样急剧的社会变化中,以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为指导,自觉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吸取国外研究中的合理的东西,为我所用,不断得出与客观实际相符的具体论断,并以与时俱进的具体论断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

这才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列宁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发展,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发展,就是这种丰富发展的典范和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阶段。

这里,根本观点,强调的是一般性、普遍性和它们的“同”,具体论断说明的是特殊性、差异性和它们的“异”。

正因为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同”,它们才有统一性,才构成统一的发展过程;而因为有特殊性、差异性和“异”,它们又有多样性,显示出统一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色。

  二、在具体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键:

搞清楚善于破坏旧世界与善于建设新世界的关系

  正确处理破坏旧世界与建设新世界、推翻旧制度与建构新制度的关系,十分重要。

建国后的历史表明,我们取得的成绩,都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紧密联系,而我们的失误则与没有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有关。

上述破坏与建设的关系,集中表现在“革命为民”到“执政为民”、以阶级阶层作为甄别机制到激励机制、从“斗争哲学

  ”到“社会和谐”等问题上。

  

(一)从“革命为民”到“执政为民”

  中国共产党是以武装斗争和急风暴雨式的革命夺取政权的。

在旧中国,不推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不用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战胜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文化,不打倒压迫剥削工农大众、侵犯他们利益的买办阶级和封建阶级,就不能忠实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们党这样做了,领导人民翻身得解放,赢得了人民的衷心拥护。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唱出了我们党“革命为民”的丰功伟绩。

  革命胜利后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如何从“革命为民”到“执政为民”的转变问题。

“革命为民”与“执政为民”,在“为民”、在坚持“三个代表”这个根本点上是相通的。

“为民”讲的是立场问题,只有站在“为民”的立场上,才能革好命,执好政。

但是革命的条件往往是十分艰苦的,而执政的条件却一般是相对舒适的。

这时一些执政党的党员容易忘记为人民服务,容易忽视坚持“三个代表”。

只有那些牢记“执政为民”,并且身体力行的党员,才能真正经得起考验,为党争光。

我们党旗帜鲜明地提出“执政为民”,既继承发扬了我们党“革命为民”中“为民”的一贯优良传统,又在我们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为民”以崭新的内容。

这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推进,也即对“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革命为民”与“执政为民”在“为民”上是相通和相同的。

但是革命和执政的主客观条件毕竟是有重大区别的,体现在如何为民上同样是有区别的。

忽视或混淆这种区别,用革命的办法来解决执政的问题——我们称之为“革命惯性”,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既使我们看到了“执政为民”的经验,也使我们尝到了“革命惯性”的恶果。

邓小平的拨乱反正,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拨“用革命的办法来解决执政问题”之乱,而返“执政为民”之正。

江泽民正式提出“执政为民”,并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本质”,既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同时又是对它的发展和创新。

  在“革命为民”与“执政为民”之间,存在着一系列重要差别。

这些差别包括:

从目标上说,革命的目标是破坏和推翻旧的制度,并夺取政权;执政的目标则是建立新的制度,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并利用政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社会良性运行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从手段上讲,革命必然强调斗争,奉行“斗争哲学”,凡有利于夺取政权和破坏旧的社会秩序的一切矛盾和斗争,总是全力扩大、激化;执政则主张安定和社会和谐,凡不利于巩固政权和经济建设的一切矛盾,总是全力去缓和化解,通过协调、对话、妥协来平衡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

从要解决的难点上说,革命主要是军事上的难,是如何以弱小的革命力量逐步战胜强大的反动力量的难;执政则是建设的难,是如何协调社会利益的难。

从党的社会基础上说,革命多半扎根于特定的社会不满阶层,代表一个特定的阶级,体现他们的意志,实现他们的理想;执政则力求平衡全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利益,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可以讲,如果我们党再不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执政党地位,坚持“执政为民”,仍然采用“革命”的办法进行建设,则党的事业必将毁于自己手中。

因为,革命本身并不是我党的最终目的。

社会改造,不仅是要摧毁一个旧的社会结构与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结构与制度。

“执政为民”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革命不同的执政地位的自觉,对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自觉,对执政条件下如何为民和贯彻“三个代表”的自觉,是突破“革命惯性”的一种创新。

  

(二)从阶级阶层作为甄别机制到激励机制

  现在仍然存在一种误解:

好像一提阶层就是否定阶级,用一种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把阶层与阶级两者截然对立起来。

事实上,阶层与阶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社会阶层的核心内容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

这就是社会学领域中社会分层研究的主要视角。

抓住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够看清楚阶层与阶级的本质联系了。

因为两者都是从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配置的角度出发的。

阶级概念着重强调社会分工、生产资料的占有、财产所有制,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占有的决定性意义。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包含关系不同。

一种理解是——过去我们都这样理解:

阶级是个大概念,阶层是个下属概念,即每个阶级下面按照不同的标准再分若干个阶层。

这当然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更一贯的话,也可以这样理解:

阶层(stratum)是个大概念,而阶级(class)则是一种特殊的分层。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阶层是按一般的概念“社会资源和社

  会机会”来区分的,而阶级则是一种按特殊的社会资源——生产资料来分层的结果。

所以在社会学中,阶级被纳入分层或层化(stratification)的范围之中,分层或层化是个大概念。

笔者在1992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担任社会学理论部分的主编,当时就提出了这一点,并且事实上就这么处理了,即把阶级纳入分层的范围,只是没有明确说分层或阶层是个大概念。

但不管哪一种理解,都表明阶层和阶级有这样那样的包含关系,阶层范畴可以看作是一种适度淡化了的阶级概念。

  在现阶段我国所处的内外环境中,用阶层范畴来适度淡化阶级概念不仅是必要的、及时的,而且是符合我国社会差异的实际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对待两种社会应取不同态度的要求的。

首先,由于“文革”中以“阶级斗争为纲”对阶级概念的极度扭曲,阶级成为一个火药味很浓的概念,即使到现在,国内外还都存在一种顾虑,这就是担心“以阶级斗争为纲”是否会在某个时候死灰复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适度淡化阶级概念,而是不恰当地强化它,那就会引起新的社会动荡,不利于我们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就会引发我国急需的国内外资金到不了位。

这对我国的国家利益是不利的。

这是我们不能不注意的。

其次,由于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很难用阶级概念来概括的社会群体,寻求更加合适的、更有概括力并又能包容阶级概念内容的范畴已不可避免。

只有用以职业为主要原则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内容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所构成的多元标准来加以划分,才比较说得通。

而这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所说的阶层或分层的范畴。

再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强调阶级概念、强化无产阶级的自觉的阶级意识,确实是有充分理由的。

而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总的说应该逐步淡化阶级概念,才能逐步减缓社会张力,增加社会的整合力。

总之,在中国社会适度淡化阶级概念的责任,历史地落在了阶层范畴的身上。

  与阶级阶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在社会政策上让它们发挥何种社会功能。

适度的社会分层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锅饭”所具有的种种痼疾。

当然,不合理的社会分层也会损害社会激励和社会团结。

一个社会的社会分层是否合理,一是看它的开放性,二是看它的公正性。

所谓开放性,是指社会上的任何职位,所有社会成员在理论上都可以凭借自己后天的努力而获取,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转换和流动是自由的。

所谓公正性,是指各种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地位上的分布是公平的,地位之间的级差是合理的。

  我国的阶级划分制度——一种直接体现社会结构的次级制度,是从革命战争年代演变而来的。

在革命战争年代,阶级分析和划分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清敌我这样一个革命的首要问题。

这是必要的。

新中国建立后不久,即在全国农村实行的土地改革,按照占有生产资料的状况、有无剥削及剥削的程度划分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成分;1954—195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也参照此标准及个人职业划定了阶级成分。

这样就分别形成了中国城乡社会的政治与阶级结构。

这种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在上世纪60年代的城乡“四清”运动与“文革”中被复查与再确认,并通过政审制度与人事档案制度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可见,革命战争年代的思路和基本做法,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一个时期在很大程度上都继续下来了,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

改革开放前,上述阶级划分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甄别机制。

即根据每个人的先赋身分,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社会群体,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资源。

在这种社会甄别机制中,各个社会地位之间是相对封闭的,从一种社会地位向另一种社会地位流动几无可能。

这样一种身分性的社会甄别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社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社会的动力机制;限制了社会交往,影响了社会整合;妨碍了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因此,为了适应执政为民的需要,必须将社会分层制度从社会甄别机制转变为社会激励机制。

也就是说,社会分层的目的,不是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一个固定的身分,而是让每个社会成员认清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位置,从而弄清自己努力和奋斗的方向;同时,让国家和社会能够及时掌握整个社会的动态,从而能够利用社会分层机制来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这里应当强调指出,当前研究我国社会分层,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搞一次重新划分阶层的运动。

研究我国社会分层,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搞清楚阶层结构变迁的客观情况,为更好地将社会分层制度从社会甄别机制转变为社会激励机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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