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90437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42.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docx

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第十部分职业卫生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矿成立专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

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加强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5、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二)职业卫生管理标准

1、粉尘防治

(1)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治管路、水源等符合规定。

(2)采掘工作面设置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制定防尘措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井下及皮带上仓职工必须配备并佩戴防尘用具,确保正常使用。

(4)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设计要求。

(5)井下各机房硐室必须有单独回风巷道,保证足够新鲜风。

(6)定期对井下作业场所粉尘进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

(7)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

2、噪声防治

(1)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1)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氡等。

(2)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

(3)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高温的防治

(1)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方可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由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监测人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

2、要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所有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3、监测项目和频次: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制定。

(7)噪声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要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8)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报告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四)职工健康监护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禁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接触岩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2、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3、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含工种的变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作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可随时携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盖章)

(五)职业卫生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进行。

2、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安全分析。

4、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4个学时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职工根据当年培训计划安排不少于2个学时的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必须达到培训合格。

5、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的材料必须建存档案。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确定潜在的职业危害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矿井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矿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触电、溺水粉尘所致矽肺等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职责

1)、矿长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2)、突发事故时矿长负责批准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矿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矿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设立临时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当日值班矿领导成员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当总指挥不在现场时行使指挥职责;其他副矿长为协调指挥,各工区、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矿所有职工都无条件服从指挥,履行抢救的职责。

3)、通防科负责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制定综合防尘措施,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

4)、劳动工资处建立日常的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5)、物资供应处负责提供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要合格有效

6)、突发事故时,矿卫生所要履行好职责,值班医生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携带氧气、急救药品及其它急救物品等,由矿调度室安排专人带路下井,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急救。

7)、各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4、工作程序

1)应急准备

(1)根据《煤矿作业场所危害防治规定》、《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所列应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结合我矿的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抢救的技能。

(3)矿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熟悉掌握应急救预案,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4)矿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的配置。

应急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应向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的厂家进行购买。

各单位对责任区的紧急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进行保养,确保紧急应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2)、应急组织和信息的建立:

各单位建立组织应急系统,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应急响应

(1)应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发现人员应迅速按应急预案要求,上报有关单位。

(2)有关单位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灾。

(3)若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参加紧急事故应急的单位,应事先组织好人力、物资,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4)、应急事故的善后处理

1)对事故中疏散人员进行清点,确保紧急事故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

2)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3)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直至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

4)应急发生后,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5)安全科根据调查结果,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

6)需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防粉尘危害操作制度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巨大,长期接触产生粉尘的作业人员,因长期吸入粉尘,使肺内粉尘积累逐渐增多,当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

长期接触产生粉尘作业地点的人员必须加强防护。

一、上岗条件

接触产生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粉尘对人体产生的危害,上岗必须经过不少于4个小时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规定

1、上岗人员必须配带防尘口罩。

2、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防尘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正规操作

1、进入作业地点必须带好防尘口罩。

2、采掘作业

⑴打眼时必须实施湿式打眼,同时开启防尘水幕。

⑵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时开启防尘水幕,放炮后及时冲刷煤壁、岩帮和爆落的煤矸。

⑶装煤、矸石时必须洒水。

2、其他作业

各转载点、溜煤眼运煤、放煤时必须开启喷雾洒水装置。

四、其他规定

各工作地点工作结束时方可关闭水幕或喷雾,离开产生粉尘地点,进入新鲜风流中,方可摘掉防尘口罩。

四、预防噪声操作制度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损害听觉、引起各种疾病,同时还能引发各种事故,作业人员接近噪声必须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一、上岗条件

值班、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噪声给人体带来的危害,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安全规定

1、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上班时,作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必须携带耳塞。

大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音的措施。

2、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对预防噪声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正常操作

1、局扇司机、扇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转载机司机在作业场所必须带耳塞。

2、掘进迎头在开启风钻时必须带耳塞,风钻停止时,方可拿掉。

3、作业人员尽量减少接近噪声的时间。

4、其他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噪声地点。

四、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井上、下存有噪声的作业地点。

五、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粉尘浓度见表一: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4、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大于或等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5、煤矿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当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当采煤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降低温度后方可进行作业。

6、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高允许浓度为0.00025%、二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0.5%、硫化氢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66%。

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采取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的措施。

四、职业危害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属各部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5、由劳动工资处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1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5.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5.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劳动工资处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5.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6、物资供应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6.1物资供应处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6.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6.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6.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6.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6.6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6.7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6.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7、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方式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煤矿作业场所危害防治规定》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

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2、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

3、制订红旗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点分布;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4、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由有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向劳动者公布。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6、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通防科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矿卫生所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十、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红旗煤矿各作业场所、科室、班组。

  4、告知制度

  

(1)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由有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物资供应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将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通防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发放到各生产班组进行公示告知。

(5)技术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实的告知生产员工

5、警示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自动报警装置。

(2)在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噪声的工作场所、高温工作场所、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5)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6)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十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通防科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使用单位应经常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