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合同(修改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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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协议)
(参考文本,使用时请删除该行)
甲方(电力用户):
乙方(售电公司):
二零一七八年
9
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协议)
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箱:
。
办公电话:
手机:
。
通讯地址:
。
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箱:
。
办公电话:
手机:
。
通讯地址:
。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或变压器容量)为千瓦(kW)的用电企业,用电户号为:
。
(2)甲方全年用网电量为兆瓦时(MWh),全年最大用网负荷为兆瓦(MW)。
(3)乙方在河南省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并具有国家相关法规及文件所规定的售电设施、场所和专业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河南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周期和交易方式
1.1甲方同意将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全部用电量,委托乙方参与市场化交易。
1.2在委托周期内,乙方负责依据交易规则代理甲方参与年度交易和月度市场化交易等。
二、委托电量和电价
2.1交易电价
2.1.1甲方零售电价是甲方用电侧结算的电度电价。
甲方零售电价由交易合同电价、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乙方代理服务费率(含税,下同)顺加形成。
2.1.2交易合同电价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的乙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成交电价,是乙方在发电侧的购电价格。
2.1.3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零售电价组成。
甲方购电的容量电价按照销售目录电价执行,零售电价按照2.1.1条款执行。
2.1.4甲方适用峰平谷电价政策的,以上网交易电价与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为基础,考虑相应的峰谷系数后,执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乙方代理服务费率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2交易电量与委托代理服务费率
2.2.1在委托周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其购电______兆瓦时。
各月份合约电量(单位:
兆瓦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2.2对本合同2.2.1条款中的约定电量,甲方零售电价、乙方委托代理服务费率(含税)的如何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对竞得的电价差(低于河南燃煤火电标杆上网电价0.3879元/千瓦时的部分)超出0.01977元的部分进行利益分成(含税), 分成比例为:
每千瓦时节省元(含元)以内利润归甲方所有,节省元以上的部分利润归乙方所有。
除甲方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外,交易合同电价比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低分钱(每度电),其价差超出0.02元的部分进行利益分成(含税),分成比例为:
每千瓦时节省元(含元)以内利润归甲方所有;节省元以上的部分利润归乙方所有。
。
[例如:
除甲方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外,交易合同电价比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低若干分钱(每度电),其价差减掉2分钱的基础上如何分成。
使用时删除该划线斜体字部分的内容]
三、月度电量调整
3.1甲方在每月1810日前通过纸质方式向乙方报送和确认次月的计划用电量,作为乙方参与月度交易的电量依据。
3.2月度结算电量为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四、违约责任
4.1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参与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如果交易失败,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失败导致甲方的实际用电价格与本合同约定甲方零售电价(除乙方代理服务费率)的价格之差乘于实际用电量造成的损失金额以及其相关损失。
乙方按协议约定及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参与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并根据结果收取服务费,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年度(或月度)实际用电量低于本协议约定电量的5%时,差额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当发生违约电量时,由甲方支付乙方不承担违约赔偿金责任。
处理原则如下:
违约赔偿金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4.2.1。
4.2.2。
4.3由乙方原因造成年度(或月度)实际交易电量低于本协议约定电量的%时,差额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当发生违约电量时,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赔偿金。
处理原则如下:
违约赔偿金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4.3.1。
4.3.2。
4.4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在同一交易周期内不得与其他任何一家公司(或企业)签订电力/电量交易协议或委托代理交易协议(或合同)。
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双方约定如下:
4.4.1。
4.4.2。
4.5因一方违约,守约方通过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因财产保全申请的支付给第三方的担保费、公证费及其他取证费用。
4.6甲、乙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知悉对方的任何文件及材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生效及其他
5.1甲方必须按时全额缴纳电费。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5.3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已获得授权的签约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5.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持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向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备案两份。
5.5甲乙双方已达成的委托代理交易意向,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安全校核审批结果为准。
六、以下情况产生的偏差电量,经认定后可免于偏差考核。
该部分偏差电量视为合同已经履行,相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6.1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与计划安排产生偏差的;
6.2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供电受限;
6.3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按照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
七、纠纷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