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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检查标准表

 

A

 

1

隐患安全检查

 

标准表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

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范》GB 50016-2014  第 3.1.2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

条     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

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

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

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

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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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3.1.4

 

第 3.1.4

 

第 3.2.2

 

第 3.2.3

 

第 3.2.9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

别确定

丁、戊类储有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

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条积的 1/2 时,应

按丙类确定。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

不大于 300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3.2. 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而积不大于 1000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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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范》GB 50016-2014

3.2.11 采用白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 等级单、多

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除一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其中能受到甲、乙、内类条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

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项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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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3.3.1

 

第 3.3.5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不应设

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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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3.3.9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

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房之间及与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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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3.4.1

 

第 3.4.2

 

第 3.4.8

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

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

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

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

明火或散发火化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

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

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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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000 ㎡) 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

范》GB 50016-2014    条    距应满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范》GB 50016-2014           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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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3.7.2

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 1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

人数不超过 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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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人数不超过 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 2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3.7.2  人数不超过 20 人:

范》GB 50016-2014    条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 ㎡,且同一时间的

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

于 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寸,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³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应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器天堆场,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

第 4.2.1  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范》GB 50016-2014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

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

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握,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

³,总容量不大于 200 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

少 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

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向赶不应小于 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

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第 4.2.2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 m 波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如水系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休火灾的泡沫火火设施时,储球之间的防火间

范》GB 50016-2014          距可近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

6.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³时,储罐之

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显不大于 1000m³时。

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

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 4.2.5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³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范》GB 50016-2014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

罐,防火堤的有效容最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

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19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4. 防 火 堤 的 设 计 高 度 应 比 计 算 高 度 高 出 0.2m , 且 应 为

1.0m~2.0m, 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

第 4.2.5  火堤的踏步:

《建筑设计火防规    条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

范》GB 50016-2014          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

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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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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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2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范》GB 50016-2014

第 4.4.3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6.1.3

范》GB 50016-2014    条

 

第 6.2.9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范》GB 50016-2014

 

第 6.4.5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范》GB 50016-2014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

排布置。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

一侧的外墙采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

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 2.0m 的

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

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

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窒外,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

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虽测定法》 GB/T27903 规定的

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

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

援行动。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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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6.4.5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范》GB 50016-2014    条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

第 6.4.7  步:

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而角度不应大于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 220mm。

范》GB 50016-2014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

于 150mm :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

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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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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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6.5.1

范》GB 50016-2014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7.1.3

范》GB 50016-2014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7.1.4

范》GB 50016-2014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7.1.5

范》GB 50016-2014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7.1.8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

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 "保持防火门关闭 "等提示

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

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

于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

应保证防火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 ㎡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

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

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

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

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31《建筑设计防火规第 7.2.4

范》GB 50016-2014条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

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32

第 7.3.1

《建筑设计防火规    条

范》GB 50016-2014

 

第 8.1.4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

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

33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第 8.1.5

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 2000³的甲、乙、丙类液

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 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

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条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

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 5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³的液化石

 

35

 

36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8.4.3

范》GB 50016-2014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第 9.3.2

范》GB 50016-2014    条

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第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

危险的房间隔墙。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7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10.1.5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公共建筑,不

应少于 1.0h:

 

38《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

 

10.3.1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

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问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问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营业厅、餐

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而积大于 1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

《石油化 L.企业设计防火规范》CB50160 2008 (储罐、电气)

 

39

 

40

41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第 6.2.2

第 5.7.7

第 6.2.4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必要时可设白动联锁切断.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42

 

43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第 6.2.1

6.2.19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

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

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44GB50160-2008

 

45GB50160-2008

6.2.22

6.2.24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

底 200mm 处。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46

 

47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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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1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GB50160-2008

6.2.25

第 7.1.4

 

第 7.2.1

第 7.2.4

 

7.2.11

7.2.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

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

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的污

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

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

 

52GB50160-2008

第 9.2.3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 时,应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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