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及包装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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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及包装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印刷及包装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基础管理

二级隐患自查标准

三级隐患自查标准

四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应当具备印刷经营的条件,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条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

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条例》第2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国企安全考核奖惩惩罚规章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法》第37条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情况,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国企安全考核奖惩惩罚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5款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5款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印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

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印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

危害申报

危害申报

印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印刷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

印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湿液等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

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26条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

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

 

印刷及包装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二级隐患自查标准

三级隐患自查标准

四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设备设施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

可暴漏于遗留风险的防护区域,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

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易产生危险的运动及传动部件,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连锁防护装置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第6.4.1条

防护装置的可靠性

防护装置的可靠性

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第6.1.3条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一、应有使用登记证,二、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消防与应急安全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材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避雷系统

避雷系统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用电安全

高压配电室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

门窗的要求

一、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二、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

安全用具管理

一、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二、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三、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四、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第5.18.3.1条、第5.18.3.2条、第5.18.5条

使用安全标志

禁止类:

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

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

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6.1条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条

持证上岗(高压证)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1条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

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3条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检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4条

低压配电室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

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持证上岗(低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3条

门窗的要求

一、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二、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8.3《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金属框架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

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

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第7.2条

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

插座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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