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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复议:

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书面:

协议管辖、督促中的债务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仲裁协议

允许口头:

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和解

形式审:

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中利害人申报权利实质审:

执行标的异议

一、原则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笔录,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2、回避制度

1、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期间:

开始审理时;辩论终结前。

3、效果:

暂停工作

4、

(1)院长担任审判长:

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

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审判长决定。

6、当事人复议。

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不能申请复议。

4、公开审判

1、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不公开质证:

商业秘密

5、主管

1、人民调解协议:

民事合同性质

2、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6、级别管辖

1、中级:

专利、海事海商、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7、地域管辖

1、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户籍)→户籍迁出满一年,现居住地;不满,原户籍地。

2、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3、合同: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合同未履行时:

需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管辖权;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C、合同履行时:

需注意履行地是否发生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优先。

4、保险合同:

被告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如果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8、共同管辖

最先立案

 

9、管辖权异议

1、主体:

被告

2、时间:

提交答辩状

 

10、反诉

举证期限届满前

 

十一、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2、新闻报道

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13、有独三

1、提起诉讼

2、主张遗嘱继承的,有独三

14、无独三

1、申请;通知

2、不能作为无独三:

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专属管辖;善意取得人

3、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5、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调解。

 

16、共同诉讼

挂靠、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继承人

 

17、诉讼代表人

1、人数众多:

10代表人:

2-5

2、人数确定: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

推选;法院与之协商;指定。

 

18、自认

1、撤回:

法庭辩论终结前;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2、身份不可。

 

19、证人

1、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2、费用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

 

二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1、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原审法院复议

 

二十一、证据保全

1、诉讼证据保全:

申请;职权

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可以担保。

2、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

 

二十二、举证期限

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两次延期。

 

二十三、新证据

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

二审: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

 

二十四、财产保全

诉前

诉讼

方式

申请

申请或职权

担保

应当

可以

处理

48小时裁定

紧急的48小时

国内15日,涉外30日不起诉,解除

 

二十五、先予执行

裁定;申请;担保不必须

 

二十六、强制措施

1、必须到:

赡养、抚育、扶养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离婚案件)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拘传。

2、拘传、拘留、罚款:

院长。

复议。

个人1万,单位1-30万;15日

 

二十七、调解

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二十八、一审

1、判决宣告前撤诉。

2、决定延期;“赶往法院路上”

3、裁定中止;有“开庭”就不要考虑中止

4、笔误:

裁定

 

二十九、简易程序

1、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要求7日10日。

3、3个月,不得延长。

4、选择上,普通能转简易;转换上,普通不能转简易。

 

三十、二审

1、原则上向原审法院,可向上一级。

2、上诉期内撤回后不得再上诉;判决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最后一个撤回时一审判决生效。

3、原则上开庭。

可迳行判决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调解:

必须做调解书,送达后视为原判撤销。

5、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

6、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改或撤。

7、对一审的裁定一律用裁定。

 

三十一、再审

1、调解书可再审。

2、法院启动:

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得:

解除婚姻关系、按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3个月提出。

申请阶段不停止执行。

法院3个月内审查,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4、检察院抗诉。

法院30日作出再审的裁定。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证据。

5、审理范围:

请求范围或者抗诉范围。

不得提新请求。

6、按一审审理时:

原告申请撤回最先起诉的,由法院裁定,同意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

7、按二审审理时:

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一二审均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申。

 

三十二、特别程序

 

比较内容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管辖

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财产住所地基层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合议

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此外独任

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此外独任

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此外独任

审判员独任

审理案件,审判员独任;宣告票据无效,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程序

申诉处理前置,起诉人无限制

公告

鉴定(必要时)

公告

债务人异议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选民资格案件:

选委会申诉前置。

5日前起诉。

 

三十四、督促程序

支付令(法律效力,无强制执行力)→异议(15日,书面,形式审)裁定终结

 

三十五、公示催告

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合议庭

公告不少于60日,独任。

三十六、执行

1、管辖。

判决裁定:

第一审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仲裁裁决: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管辖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可复议。

判决:

当事人或法院向外国法院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2、启动。

依申请:

分期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移送执行: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执行回转:

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职权。

4、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对象

行为

标的

形式

书面

可口头

裁定

15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裁定驳回

15日审查,实质性审查。

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救济

10日内向上一级复议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反对时为被告。

5、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6、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不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7、执行和解。

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产生执行时效中断效力。

8、执行担保。

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准许;

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一年。

9、执行措施。

报告财产制度:

报告1年的财产情况。

财产变动,10日内补充报告。

查询、冻结、划拨:

单位

扣留、提取:

个人

参与分配:

债务人是非法人;金钱;取得执行依据或已起诉。

10、执行中止: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执行终结:

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三十七、涉外

1、财产保全只能申请;

2、答辩期,上诉期,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期均为30日。

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3、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申请,又可由法院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申请。

4、只有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当事人,才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十八、仲裁

仲裁员:

仲裁8年;律师8年;曾任审判员8年;研究、教学工作。

1、当事人:

没有第三人

2、仲裁协议。

确认机关:

法院优先,仲裁机构所在的法院→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

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无效情形:

以口头方式订立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3、仲裁庭:

首席共同指定。

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

回避重新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请求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也可自行决定。

4、保全。

证据保全。

向仲裁委申请,由仲裁委提交法院。

国内,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涉外,中级。

财产保全。

向仲裁委申请,由仲裁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国内,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涉外,中级。

5、审理:

开庭为原则。

不公开为原则。

6、调解。

作出裁决前,自愿。

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7、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作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后反悔,可再申请仲裁。

8、裁决。

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签。

9、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6个月

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涉外: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处理:

当证据伪造或当事人隐瞒证据是,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不予执行。

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涉外:

同撤销。

不得不予执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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